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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安全检查员开展船舶安全检查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第二章登轮标准及外观检查要求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避免登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作业:(一)在锚地实施登轮检查时海面风力达六级及以上。(二)恶劣天气状况,如暴雪、暴雨、沙尘暴、风暴潮、海啸等。(三)自然灾害。(四)夜间。(五)船舶安全检查员认为影响自身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登轮前必须穿戴足够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安全鞋等个人防护设备。在锚地登轮的,还需穿着救生衣。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码头登轮时,应确认船舶安全系靠于码头且登轮设施安全牢固,方可登轮。在登轮设施不安全时,可拒绝登轮检查,直至船舶整改登轮设施至安全状态后恢复实施登轮检查。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码头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时,应时刻注意系泊缆绳受力状态、装卸货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码头设施及各类指示警示标志等,应避免在装货设备下方开展工作,严禁踩踏系泊缆绳。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登离船舶时,应扶牢舷梯,防止磕碰、滑跌、坠落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八条在锚地或海上登轮时,应与船方确认登轮设施已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避免从船舶上风舷登轮,在登轮过程中,严禁双手脱离引航员软梯,必要时,可要求船方人员进行协助。在登轮设施不安全时,可拒绝登轮检查,直至船舶整改登轮设施至安全状态后恢复实施登轮检查。第九条通过登乘梯登轮时,应避免两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登乘。第三章甲板区域检查要求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甲板检查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戴好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爆手电及其它防护设备,做好飞溅防护和辐射防护等。第十一条在进行甲板检查时,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确认船舶已做好防滑、防摔、防磕碰措施。如果船舶楼梯不安全或严重锈蚀可以暂停检查,待楼梯修复或加固后,方可继续检查。第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甲板检查时,尽量避免在具有潜在危险的物体上或区域行走,如开启或半开启的舱盖板、人孔盖、地令、装船机传输带及抓斗下方等。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进入救生艇及救助艇检查前,应确认救生艇及救助艇安全存放和系牢,以防止其坠落导致人员伤亡。第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消防设备检查时,应防止误操作导致人员伤亡,如禁止站在高压水枪和高倍泡沫枪前、避免面朝手提式灭火器喷嘴等。第十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需登高检查时,应系好安全带和保险绳,安排专人看护,防止工具坠落危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使用跳板或云梯时应系牢,并做好其他高空作业防护。第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舷外检查时,应穿着救生衣或佩戴浮具,备好救生圈及救生绳等救生设备。第十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舱口检查时,禁止站立在危险区域内,防止坠落、挤压、滑脱等,如舱口围轨道及部分开启的舱盖板上、未完全开启的或未系固的舱盖板上。第十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船舶艏艉检查时,应远离吃力的系泊缆绳或钢缆,以防止缆绳或钢缆危及人身安全。第十九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货舱检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确认货舱良好通风。(二)确认下舱通道安全,保持足够的照明。(三)确认货舱上方及货舱周围无危险障碍物。(四)避免装/卸货作业期间下舱检查。(五)避免单人下舱检查。(六)应测量货舱内氧气含量。(七)携带相应的通讯设备。(八)在货舱内装有或卸空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有毒货物等)时,应穿戴经检查确认状态良好的保护设备。第二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货舱检查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一)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二)确保船方派专人(至少两名)守护在甲板上。(三)与甲板上的人员保持通信联络。(四)防滑、防摔伤、防坠落、防磕等。(五)货舱内高处检查时,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要求。(六)检查货舱结构时,应防止锈块和检查工具伤人。(七)如发现所携带的设备发出预警,应立即撤离货舱。(八)危及到人身安全时,应尽快撤离货舱。第四章机舱检查要求第二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进入机舱检查前,应熟悉机舱的应急逃生路线、应急逃生呼吸器的位置和逃生程序。第二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机舱前应作好个人防护,必要时,戴好防噪音设备、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爆手电及其它防护设备,做好飞溅防护和辐射防护等。第二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机舱检查时,应防止跌落、磕碰、滑倒、触电、烫伤、静电引发火灾等,同时注意高温、高压及运动部件或设备的状况,必要时应停止检查,并要求船方排除危险。第二十四条当有异常的声响、光线等情况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快速撤离机舱。第五章封闭处所检查要求第二十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封闭处所检查前应确认以下事项:(一)保持彻底通风、除气,切断或关闭所有相关管路、阀、电源、电力设备,并按需对封闭处所内进行清洁。(二)对封闭处所进行下列检测并确认安全:1.氧气含量≥20.8%;2.碳氢化合物<0.6%爆炸下限;3.危害呼吸系统的气体含量为零。(三)进入通道安全,保持足够的照明。(四)至少两名指定人员应守候在封闭处所的入口处,尽量避免单人进入。(五)救助及急救设备(如认可型的正压呼吸器及足够的备用气瓶、复苏器、救生绳、应急逃生呼吸器、担架)放置在封闭处所的入口处,并能实时可用。(六)制定进入封闭处所计划和应急撤离程序,并告知船长及所有与进入封闭处所有关的人员。(七)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应对下列设备进行检测,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1.呼吸装置的空气瓶及压力表、低压声音报警、面具或防毒面具等;2.通讯设备,规定统一应急信号;3.通风系统;4.救助及应急设备,如救助用具和救生索等;5.测氧仪、有毒物质测量仪、测爆仪;6.照明设备;7.个人防护设备;8.检查设备,必要时应做好防静电保护。(八)如发现已大量进水时,应避免进入。(九)在熟悉该封闭处所的内部结构前,应避免进入。(十)除上述情况外,发生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也应避免进入。第二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进入封闭处所检查时,指定船方人员陪同进入封闭处所检查,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设备,携带检查工具、通讯设备及防爆手电,必要时携带应急救助设备。第二十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封闭处所检查时,应保持足够照明,如果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提供备用设备,保持足够照明。第二十八条当封闭处所内部有人及在工作间隙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和氧气含量检测。第二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立即撤离所在场所或至安全地带:(一)通风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封闭处所已不符合作业条件。(二)呼吸装置发出低压声音报警。(三)与甲板上的指定人员通讯中断或通讯设备故障。(四)氧气含量低于20.8%时。(五)指定人员发出预定的撤离信号。(六)照明设备发生故障,且备用照明设备不能保持足够照明。(七)遇火灾、爆炸、碰撞、船体破损进水等意外事故。(八)发现封闭处所内有大量的货物残余物(如油污水、油渣、沉渣、油泥或可燃物质)。(九)发现其它严重危及人员生命的情况。第三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封闭处所检查期间,应注意防滑、防摔伤、防坠落、防磕碰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本准则中人身安全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要求船东、船方及船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船东、船方及船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船舶安全检查员人身防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及相关活动过程中应遵守船舶及作业区域的安全规定和制度。在登离船舶及安全检查过程中,船舶安全检查员如发现船舶存在对船舶安全检查员人身伤害的潜在危险,可要求船方立即纠正。如果船方不能及时纠正,船舶安全检查员可依据相关规定对船舶中止检查,并及时通知相关方。第三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员提供执业安全培训,拟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在执业前必须经过专门执业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安全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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