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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利益博弈与村庄公共治理——岳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困境及其实践逻辑陈潭刘建义来源:《公共管理学报》(季刊)2010年第3期【摘要】公共物品供给不充分和不均等是当下中国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障碍。在传统政府供给萎缩和市场供给有限的状况下,围绕“一事一议”制度的村庄集体供给成为了重要补充,然而,实践表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依然困难重重。作为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受理性支配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驱使下的村民无疑会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资源的稀缺性、村民的自利性和管理的松散性自然而然地增加了村庄的公共治理成本,也导致了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出现。通过岳村的样本调查发现,村民理性集中表现在集体成本分担意愿方面,并呈现出由弱到强的变化态势,而村庄集体行动的逻辑则表现为投机行为泛滥、精英剥夺严重、公共选择趋于瘫痪等方面。因此,构建村庄选择性激励机制、推动村民自治与决策民主、实施有偿供给、构建小集团供给模式成为了走出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奥尔森困境的可能选择。【关键词】集体行动;利益博弈;理性选择;公共物品。一、思路与进路根据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的公共物品定义,那么农村公共物品是指“局限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或)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石洪斌,2009:42),包括农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业科技的提供、村庄秩序维持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在计划经济时代,乡镇政府根据公共生产的需要主动承担了公共物品的提供。然而,随着“后农业税时代”的到来和政府行政权力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收缩,供给主体向农村社区发生转移,从人民公社时期的政府“包办”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市场渗透再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第三部门介入,已经呈现出多元主体的发展趋势。但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市场失灵的存在与第三部门作用的有限性,使村民集资合作供给成为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的有效补充。有些学者通过分析农村公共物品投资数据的分析,发现农村村一级组织和农民自己负担了他们公共物品投资的很大一部分(张林秀、李强、罗仁福、刘承芳、罗斯高,2005)。同时,作为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一事一议”制度则体现出“在村庄公共决策中充分体现出村民的偏好和利益”(陈潭、刘祖华,2009),并“从本质上赋予了农村社区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的自主权力”(涂圣伟,2009),这充分显示出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包办”制度的解体,村民真正地成为了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者与消费者。然而,“‘一事一议’制度由于受自身缺陷与实施环境限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当前还无法成为农村公共物品有效的供给制度”(涂圣伟,2009)。陈潭、刘祖华运用博弈框架分析了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村庄精英竞争体制,并描述了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亚瘫痪状态(陈潭、刘祖华,2004);贺雪峰从公私观念出发,发掘国人行为的深层逻辑——私利或私域的逻辑,解释了农民行动逻辑的合理性(贺雪峰,2006);刘能则以抗交村提留款的集体行动为研究对象,提炼出了用于解释村民家庭户是否参与了抗交村提留款的集体行动这一因变量【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ZZ035)以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07-0858)【作者简介】陈潭(1969-),湖南常宁人,政治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建义(1986-),湖南衡山人,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项目协理。取值的一系列自变量组群,构建了变量间关系与“四大理论”(古典理论、文化主义、结构主义和理性主义)取向的空间理论模型(刘能,2007)。为了走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张明林、吉宏提出了农业合作的可能:组织成员结构应该存在差异性,组织成员间存在合理的利益共享,成本分摊机制和组织受益存在超可加性(张明林、吉宏,2005);贺雪峰、罗兴佐等人坚持国家在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中的主体作用(贺雪峰、罗兴佐,2006);宋敏则分析了农村公共物品的多中心供给方式(宋敏,2006);此外,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视声誉等非经济诱因的作用,“由农户自愿供给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会是一个有效的结果”(符加林、崔浩、黄晓红,2007)。可是,现实远没有达到文本所描述的理想状态,依托村民筹资合作的“一事一议”供给仍然存在诸多困境。这种现实与文本间的差距引起了我们的学术兴趣,希望藉以岳村调查寻找现实注解。岳村地处五岳之一的南岳衡山脚下,属衡山“后山”地区,行政隶属于衡山县白果镇。据《衡山县志》记载,岳北地区③早在五六千年前已经有人类活动,夏、商、周时期更为苗、扬越族的聚居地,而到了秦、汉时期,汉民才开始南迁。到近现代以来,战争的破坏与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整个岳北地区经历了漫长的分分合合,白果镇也几经变迁。白果镇原名白果铺,旧志曰白果市,1958年属伟大人民公社;1959年属白果人民公社;1984年2月属白果乡;1984年6月原棠兴乡和原白果乡合并创建现在的白果镇。现全镇共辖岳北、绍庄等2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24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3000多人,国土总面积54.6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22916亩,其中水田面积21435亩。白果地区石膏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是衡山后山片区的经济文化中心。白果地区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而1923年以岳北村为核心成立的“岳北农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湖南省第一个农民组织。毛泽东于1927年1月15日至17日考察白果农民运动时,赞扬岳北人民像孙大圣钻进铁扇公主肚里一样,在军阀赵恒惕的胞衣盘里闹革命,真了不起!并说,衡山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是我国农民起来革命最早的地方之一。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该地区经历了多次人口迁徙。据1929年编纂的《衡山县地方自治调查实录》记载,岳北地区的李姓是宋代开始从江西迁入,杨姓和周姓则在明代开始从江西迁入。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修编的《衡山县志》才明确记载了杨周两姓在明代中期迁入岳北地区。同时,由于岳村地处丘陵和平原交叉地带,或一姓一村聚居于平原,或单家独户居于山间丘陵,呈现多姓杂居形态。以绍庄为例,目前主要以李、杨、周三姓村民为主,且三大姓基本上分享了村里的基本权力。这说明岳村作为“单个家庭或小家族因故迁居开始、经过多家多姓历时嵌入发展而成为村落的状况”。(于建嵘,2005,第38页)据此,可以推断出以绍庄为代表的岳村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村落。但在岳村的记忆中,却包含清晰的传统印迹。宗族组织的起起伏伏,乡绅士权的逐渐衰败都是岳村的历史见证,并且族田的存在和乡绅的捐赠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满足村庄公共需求起了重要作用。1936年,衡山县被国民政府确定为乡村建设实验县,为岳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保甲制度的重建使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得到加强。1958年8月,全国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白果人民公社也随之成立,政府成为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直接管理者。1978年改革开放后,岳村抓住发展机遇,充分发挥石膏等资源优势,迅速发展经济,成为衡山的小工业区。同时岳村表现出了同其他村庄一样的时代特征:农民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农田荒废现象严重,基层行政民主化等。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岳村发展所展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存在其特殊性。因此,针对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现象,运用集体行动与利益博弈理论,以案例访谈方式,对岳村的公共物品供给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将为我们勾画出该问题的深层图景,提供可能的解决途径。二、集体行动、奥尔森困境与前公共物品供给时代集体行动的逻辑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他通过研究集体行动与集团利益的关系,得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1995:2)。以理性人假设为逻辑起点,他从现象、原因和对策方面演绎了集体行动潜在的逻辑。鉴于个体理性与集体利益的公共性,搭便车成为集体行动不可避免的困境。并且在一个价值偏好不一的小集团中,“在分担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成本时,存在着一个令人惊讶的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奥尔森,1995:3)。理性是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根本原因,集团规模成为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们提供哪怕是很小数量的集体物品所支出的成本……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奥尔森,1995:40),此外,成员增多使相互监督复杂化,致使组织成本提高,引起集体行动失败。为了边缘化搭便车者,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提出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奥尔森,1995:42)。可见,作为集体行动理论逻辑起点的“理性人”假设同时也是产生集体行动逻辑的根源。但要将这一分析框架嵌入村庄公共物品集体供给的研究中,除了考虑农民的理性选择外,还要看到村庄的时代特性。村庄集体行为是指具有明确资格的村民或村民代表,遵循法定程序和制度,共同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其实质是个体村民间的理性博弈。小农经济时代,传统的中国农村形成一个个独立的围城,自给自足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特征,与外界的联系更多的通过婚姻、行政往来实现。政府与村民是完全的赋税、劳役关系,在依托土地而供给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社会集体行动主要由皇权专制体制强制实现,农民处于完全被动的参与位置。在农村社区,除制度规定的固定赋税、劳役外,村庄集体行动更多的通过宗族组织与乡绅士权的组织、协调来实现。为了抵抗自然灾害与外来侵略,族居变成了流行社会生态,宗族组织是村民的重要归属,担负着维护集体利益,提供族群公共物品的重要使命。族田是宗族的重要经济基础,有“义田、学田、祭田、祖坟等几种类型”(于建嵘,2005:79),义田成为扶养乡村鳏寡老人的重要支持,学田则资助族内读书人的学习开支,等等。宗族成为凝聚人心,统一行动,开展宗族集体行动的重要依据。在宗族主义与家长制度背景下,以提供公共物品为主的村庄集体行动容易实现,但随着村庄开始出现姓氏多元化趋向,宗族利益偏好的不同,增加了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同时,大姓处于强势地位,小宗族或者依靠大族行动得到较少的利益,或者完全掩盖在大族利益之下,达不到村庄集体行动的帕累托最优。这个困境也发生在乡绅士族掌控乡村社会资源的背景下,一般情况下,乡绅士族占有村庄大量土地,村民因土地租赁关系而依附于他们。于是乡绅士族利用这一关系组织佃户为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这容易导致“少数剥削大多数”的倾向,损害村庄集体利益的最优实现。而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掌握所有公共资源,通过分配生产、生活资源,控制全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在农村,从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运动如火如荼,追求现实生活中的“理想国”。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划归集体所有,村民所有的生产、生活开支都通过公社统一划拨,其生产、生活也由公社统一安排、协调,通过这些行政性计划,村民的所有行动都在政府监管之下。虽然在这种制度之下,农民通过定量劳动能够得到日常生活所需,分享集体行动带来的好处。但在平均供给主义原则下,实则暗藏着集体行动走向奥尔森困境的根源。社员每人每天的生活物资按年龄进行分等级的固定供给,同一层次中的农民获得的生活资料是相同的。于是在没有强有力的奖惩机制下,公社集体劳动开始出现“磨洋工”现象,因为“干多干少都一样”。随着农民投机现象的蔓延,逐渐影响到集体劳作的效率与质量,人民公社的集体劳动制度在达到了一个集体效用巅峰后开始回落。另一方面,人民公社推行的“大锅饭”体制是对预期公共利益的损害,属于短期效益行为。历史证明,在“大锅饭”体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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