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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摘要:近些年来,权利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在思索、探讨权利腐败在我国产生的总体根源,寻求有效遏制权利腐败的根本途径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监督工作的基本途径和保障,因而是需要我们着重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关键词:完善监督系统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遇到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这种人,把权利作为人生追求的目标,信奉权利至上,他们为了得到权利,大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攀龙附凤,一旦权利在握,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有限的权利和任期内为所欲为。对这样无限膨胀的权利,不限制、不监督、不制裁、就是对国家前途不负责任,对人民利益的漠视,广大人民群众是决不答应的。因此,完善我国的公务员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公务员监督概况公务员的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综合管理的活动过程。我国公务员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与公民个人等,监督的客体是公务员从事的公务行为,这种公务行为往往是公务员代表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2我国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两大系统,其中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即一般监督;行政监察,即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法律监督,即法治监督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监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既是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它对公务员的监督是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专门机关,对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还包括专门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从事查处党员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社会团体,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的监督,群众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现的,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公务员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表现在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进行的民主监督、基层群众通过组织社会团体对公务员服务社会的监督等等。二、我国公务员法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是某些监督机构监督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自觉性,有一小部分干部和群众认为监督只是一种形式;另一方面是被监督者中个别人拒绝监督,无视法律地凌驾3于组织之上,对于人事等方面的决策常采取领导说了算的作法;还有一方面就是部分监督者对干部监督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把个人利益与监督义务联系起来而不敢监督。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官本位”思想作祟,根本上的是在于我国监督体制还不够健全,约束力和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所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是必由之路。(二)监督主体间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国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两大系统,面对集中型的行政权力,我国实施《公务员法》进行规范,使公务员监督主体内外分化,从两个不同从属范围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在监督主体中,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等。在众多的监督主体内党的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相对其他监督主体更具有权威性。在工作实践中,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之间,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运作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存在着少数不完全协调的现象,某些层面未完全形成相互衔接的权力与责任关系网络,致使出现个别的权力失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充分发挥作用,这需要各种监督形式通过法律渠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立起更迅速、高效、灵敏的监督协调机制。(三)执法程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国的公务员监督体制经过多年的变革与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4个由多元化监督主体构成的立体监督网络,但该监督网还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监督漏洞,造成防范不到位、对腐败行为的监督难、调查难等社会现实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监督体制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相关公务员监督法律法规虽然有涉及监督的运行形式等细微内容,但是深入研究还不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权力的程序上的快捷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这个问题,必须建立起有防范作用的预警机制、严密执法的监督过程、快速处理的事后监督等具体内容,防微杜渐地加强监督。三、如何对公务员监督机制的改进与完善(一)建立高度权威性的独立化的廉政监督机构根据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必须建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调查机构,该机构的最高领导人只需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或最高机构负责,而不必手其他行政部门的制约;相反,该机构却具有依法监督并制约其他行政部门任何人滥用权利的权利,把制约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该机构的人员聘用、经费预算等也必须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使其不受牵制。(二)建立广泛、灵活、便利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这种自上而下的社会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尤其是还没有具备应有的社会监督条件。我们应该按照社会监督的要求,努力做到:尽可能地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能广开言路的接受举报、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能广泛、准确、及时地表达人民群众看法的民意测验机制,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联5系群众、监督政府及公务员的桥梁作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及时地予以处理呵答复。(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舆论犹如腐败分子的揭短器,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就必须为新闻媒体授权,鼓励新闻媒体除了宣传政绩之外,还要鼓励他们积极进行反面报道,揭露腐败分子。同时,纪委和监察委员会还要联办《反腐报》,专门披露和报道反腐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积极推进我国监督民主化,公开化建设,提高全民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四)让权力阳光在行定时公开公务员的权利,以及公开期间做的事情,如有违反权力以外的事情,人民群众将可如实举报,一经查处,严惩不贷。结束语我国公务员的监督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建立长久治安的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然而,对于公务员的监督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与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更好更可靠的使公务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为社会服务。参考文献(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申和平,加强对公务员权利的监督机制建设,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增刊(3)李大林,李昊,发达国家、地区公务员监督机制及其启示.江西社会科学,2008,(11)
本文标题: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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