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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ppt
1民事诉讼法2012年春2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主要参考书目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肖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3.唐力:《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李浩:《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民事诉讼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4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征: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具有可处分性。5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6(一)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自决与和解。(二)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交通事故、治管条例、农地承包争议、专利商标侵权)等。(三)公力救济:纠纷双方凭借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定国家机关作为中间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1、行政救济(行政裁决)(1)相邻土地的权属纠纷裁决(2)农地承包争议仲裁(3)注册商标争议裁决2、司法救济(民事诉讼)7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8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ADR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多种解决纠纷方式并存的情况下,究竟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9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例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平等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民事诉讼程序流程图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1011陈丁祥于2005年7月24日从原上海书城(现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书城福州路店,(下称上海书城)购买一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10版《新华字典》。陈丁祥称经其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深入论证,发现该本《新华字典》存在知识性、逻辑性、体例性等编校差错数千处,差错率达0.797%,属于质重严重不合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差错;上海书城停止销售、商务印书馆停止出版发行第10版《新华字典》,并分别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2006,6,31,人民法院报p612起诉审查立案审前程(证据交换等)开庭裁判自行改判上诉开庭审理裁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决定再审再次审理抗诉适用二审程序13与其它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比较,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民事诉讼具有反映自身特质的如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2、审理对象的民事性;3、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4、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14二、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正确确定和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可以使立法者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使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做出更为合理、适当的解释。15(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6.多元说16(三)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价值是指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特殊的效应关系诉讼公正: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在民事司法中具有如下功能:(1)有助于实现结果公正;(2)会产生使结果正当化的效果;(3)有限制恣意的功能。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1)裁判者的中立性;(2)程序的平等性;(3)程序的参与性;(4)程序的自治性;(5)程序的公开性。诉讼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17讨论: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社会认同司法公信力裁判、民意诉讼模式、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18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性质: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渊源: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5.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6.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9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再审程序20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施2、民事诉讼法促进民事实体法的发展3、在某些方面相互融合4、民事诉讼法有独立价值——自由、公正、效益21(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与区别区别:目的、主体、原则、具体程序上差别民刑交叉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状、趋势)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区别:主体、诉讼发生条件,举证责任、适用调解的范围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22324(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二者是基本法与一般程序法的关系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5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人民调解法》(2011年)26调解协议的效力①民诉法: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调解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司法解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③人民调解法:经司法确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7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综合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窗口等常驻机构进行调解;由法院委托较为专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立案前或诉讼中的调解。司法的最终解决并不等于唯一解决,也并不一定是最优的解决。司法并不是万能的。•人民调解对于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的意义?28(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关系1.仲裁制度的特点:当事人自主性强;可仲裁争议范围小;仲裁审理不公开;一裁终局。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关系:(1)仲裁协议排斥民事审判权(裁讼择一)(2)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仲裁裁决的撤销(法院裁定)(4)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有条件限制的)291《民诉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了凡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2《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民诉法》第255、257条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以当事人有无书面仲裁协议为根据,来划分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当事人约定仲裁后不得向法院起诉的或裁或审制度。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民诉法》第256条规定了涉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提请法院裁定的程序。6《民诉法》第213、258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执行程序及对其不予执行的情形。30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后达成仲裁协议或根据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特定中立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自愿仲裁为常态。强制仲裁为例外。民间性:仲裁主体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机构间平等;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自治性:是否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员;开庭方式;是否继续、和解、调解;有条件地选择法律适用;但即使仲裁中未达成合意,也有权裁决。法律性:不得排除强行法适用;仲裁程序法;仲裁裁决执行力、既判力;同民事诉讼存在诸多联系。当事人自主;可仲裁争议范围小;仲裁审理不公开;一裁终局31(1)仲裁严格限于请求的范围。(2)仲裁程序灵活(3)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4)仲裁中不能列第三人(5)限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只能一个一个案件的审理,一个一个地作出裁决书;(6)仲裁中的答辩只能是消极地反对当事人的请求,不能抵消当事人的请求,只有提出反请求才能抵消对方的请求;(7)在事实认定上,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大于法官(8)裁判结论的形成规则不同。(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9)在涉外或国际事件的处理上,仲裁员可以较为自由地决定法律适用问题。(10)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不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见和干预;32(五)与公证法的关系联系:1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3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4.时间效力:34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概述(一)含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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