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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护法》在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经过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会议修正。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护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职业病防护法》的法定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有:①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③遵守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职业检查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厂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噪音、高温、电离辐射等。•粉尘区域作业必须戴好口罩,高浓度粉尘区域作业要戴好防尘口罩。•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文标题:工厂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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