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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政府职能转变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者:刘静王安然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摘要】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它既是制度体系的安排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更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行者。政府职能转变与能力提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关键步骤。在新的发展阶段,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目标的实现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关键词】政府职能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内涵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现代国家起源于社会之中,而政府是国家这个“虚幻共同体”的有形代表,毋庸置疑是社会中的政府。政府职能也就随着其中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前中国,正面临着两个转型:一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政府职能总量转变由全能政府向有限职能转变,而不是把全部责任都推给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的;政府职能结构转变由过分强调政治统治向更加注重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平衡的职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从直接的、行政手段的微观管理向间接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宏观管理转变。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政府职能问题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紧密相关,也可以说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问题。40年的深入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一个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一)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大,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政府作为国家机器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其职能当然也要与这个变化相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诸多领域,这就要求进行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涉及到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大问题。(二)转变政府职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政府执行权利需要依法行政,通过“权力运行在阳光下”的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才能龙源期刊网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有序进行,就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就能更好地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三)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民主和法制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自主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推动社会的自主和谐健康发展,而随着社会自主发展程度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素质的不断提高,反过来也推动了民主和法制的发展。三、政府职能转变的实现目标和方式(一)在提升治理能力基础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努力实现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传统政府职能体系反映的是一种全能型、重管制的行政模式,不仅造成了行政权力膨胀,而且窒息了市场、社会的活力。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从政企分开的角度也推进了相关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十七大指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十八大将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显然,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在转变治理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政府职能的边界,努力实现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努力构建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能够为政府职能转变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一是要立足于体系完备。体系完整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功能。要科学地评估现有制度,该保留的保留、该清退的清退,该完善的完善,充分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二是要保障科学规范。积极培育和不断增强制度创新能力,针对行政體制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以科学的理念和规范的流程,将常态化的制度建设与灵活的制度创新结合起来。三是要着眼于运行有效。制度建设和创新要确保针对性和可行性,努力破解各类制约和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建法治型政府。通过规制政府的权力与活动边界,充分调动市场与社会的积极性来弥补政府的不足,政府一方面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与法制环境来消除市场的外部性,实现社会运行秩序井然;另一方面应规范自身的权责范围,严格依法行政,通过法治剔除公共权力的寻租与腐败。为实现依法行政,可探索建立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对政府来讲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与社会主体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党的权力也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与约束,杜绝任何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参考文献】龙源期刊网[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9-560页。[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3]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J].吉林: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4]徐邦友:国家治理体系:概念、结构、方式与现代化[J].当代社科视野,2014年第1期。作者简介:刘静(1989.08——),女,山东日照人,法学硕士,武警警官学院政治工作系助教,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王安然(1990.01——),女,河北正定人,法学硕士,武警警官学院政治工作系助教。
本文标题:政府职能转变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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