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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2018年4月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考文件2目的、原则和要求3对象、范围和内容1组织实施4省级要求摸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海)排污口等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清查目的确定入户调查对象,解决对谁发表原则和要求•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登记•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清查登记•同一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工业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或集中式污染治理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进行清查登记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生产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海)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扩大清查范围或增加清查内容五类对象53214清查对象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范围•对象•内容•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报范围: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发布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在原代码基础上在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用G/X/J/S/R代表不同普查对象。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型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代码标识机构编制机关A事业单位B中央编办直管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C其他D民政社会团体E民办非企业单位F基金会G其他H工商企业I个体工商户J农民专业合作社K其他L【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或单位全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单位填写实际使用名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联系方式】指企业或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对于业务涉及过个行业分类的企业或单位,选择主营业务的行业分类进行区分。勾选是否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钒、钼、金、锗/钛、镍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备注】上述各项指标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再次予以注明。例如正在办理停产、关闭手续,设施预计在普查阶段拆除,或者长期停产且无法找到企业人员等各种情况。【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行业代码行业名称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开采辅助活动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同时进行初测•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取样检测: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实施•对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监测机构•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工作工业园区•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范围•要求•工业园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养殖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及规模•范围•对象•内容•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具体养殖畜禽种类和养殖规模,按照2017年全年实际养殖量填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设施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施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范围•对象•内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辖区内:包含农村•全部处理处置单位:不包含转运站、临时存储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象类别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定义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指对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日常运维的企业、单位、机构、集体等的名称,运营单位和设施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填写本项。【设施类别】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属于以下哪类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生活源锅炉2017年12月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设置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包括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湖泊和近岸海域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详见《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范围。入河(海)排污口排污口的清查内容包括: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一定查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重点查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同步查三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排污口编码/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相关规定进行填写。【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排污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入河(海)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四个阶段清查准备普查分区摸底清查清查建库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1、清查准备国家名录数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工商税务质检统计用电名录核对清查基本名录库建立:•国家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数据筛查整合得到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后分解下发•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现有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2、普查分区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普查用底图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省级:确认市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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