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第二章锅炉房审批第五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锅炉房新建或改建前,锅炉房建设单位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的不得施工。第七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填写《锅炉房设置审批表》(见附Ⅰ),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蒸发量≥20t/h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锅炉房,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八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距离的图纸;2、热水锅炉的采暖系统设计图;3、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4、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第九条锅炉房一般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的,在项目立项前锅炉房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高层、多层建筑锅炉房设置申报表》(见附件Ⅱ),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需提供总体验收纪要和原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登记发证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一条新建锅炉房在锅炉投入使用一年内(采暖锅炉在二个采暖期内),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向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安全合格锅炉房》,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在用锅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锅炉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到原登记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房管理人员证书》。第十四条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按《天津市锅炉管理人员培训讲义》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第十五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第十六条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应当按下列数量配备:(一)D≤1t/hQ≤0.7MW不少于1人(二)D≤6t/hQ≤4.2MW不少于2人(三)D≤10t/hQ≤7MW不少于3人(四)D≤35t/hQ≤24.5MW不少于4人锅炉房有自动化程度较高燃油、燃气锅炉或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第十七条司炉工人的培训应按《天津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进行,培训时间(含实际操作培训)Ⅰ类不少于480学时,Ⅱ类不少于360学时,Ⅲ类不少于240学时,Ⅳ类不少于160学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与热功率≥1.4MW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蒸发量〈20t/h蒸汽锅炉、热功率〈7MW热水锅炉及热功率〈1.4M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司炉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司炉工人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持证司炉工人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试。第十八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八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验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由锅炉使用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九条锅炉房应当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当符合《低压锅炉水质》的要求,锅炉水处理的管理工作按原劳动部《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及原天津市劳动局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条锅炉房应当有下列记录: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锅炉房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定期试验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查岗记录。第二十一条司炉工人、水处理人员在值班当中应当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应当每月对锅炉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当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锅炉房安全合格验收条件》规定,对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收回《安全合格锅炉房》标牌,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6月1日执行。附表略
本文标题:《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008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