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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的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首先,现象学理论是指由现象学所发现的意识分析方法能够将人们导入纯粹的意识领域,所有的科学、所有的人类精神成就都能通过对现象学的意识分析而得到解答。现象学理论把人的行为与其感知、判断、归纳、想象、期待、时间意识、自我意识等内在因素联系起来,强调人的意识的主动性。其次,从本文来看,该文通过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过程进行分析,对该事件的相关人的行为、语言、动作等外在表示进行分析,符合现象学理论的基本要素。例如他的行政编制在A镇政府,属于乡镇司法行政人员,在其言语中就反映出一种模糊的角色定位:一方面,在他看来,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为人民服务”和“维持社会稳定”,从事法律援助是在完成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可见在其意识中,法律是工具性的———具有社会政治功能的———存在,这显然是政府行政人员而非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另一方面,他又提到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帮助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要依照法律规定审核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条件,从而将自己赋予了依法执法的法律人角色,法律似乎又因为它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成为了规范性的存在。G所长将上述法律的工具性和规范性混为一谈,自然地,法律援助工作与之前的司法行政工作在他看来“区别不大”。再例如,当事人老E做父亲的给儿子道歉“没道理”,他是来这里讲“理”的,而不是来讲“法”的。从老E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他的依据是“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认为儿子说了要给钱粮的话就应该兑现。老E的态度立场代表了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综上所诉,我认为本文的法社会学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2.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基本方法是法律角色分析。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角色分析方法是通过对法律角色的结构、关系、功能以及权力义务、行为模式等的分析来说明一系列的法律现象。在本文中,通过对G所长的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说明了一些法律现象和事实。例如M主任向大家介绍道:“这是咱们镇司法所的G所长,今天专门过来当调解人的。今天的座谈会就由他来主持。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人情的,你们父子俩的矛盾纠纷今天在这里由他依法处理。”M主任的介绍“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的”,却着重突出了G所长作为法律权威“在场”所代表的意义,淡化了他同时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官方色彩。由此可见,G所长的角色是一个法律人。然而,无论G所长自身的角色定位如何,在一个具体纠纷解决场景中,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他是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参与其中的,这对事件的其他行动者来说,往往就意味着法律的“在场”。既然G所长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用“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一语带过,他就很可能不会遵照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解决法律援助纠纷事件,而是将纠纷视为情感事件、道德事件等其他无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法律权利义务规定“在场”的事件。如此,在调解过程中,做某些法律之外的“工作”就很可能会取代“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旋律。3.本文的法律社会学的具体方法是观察和实验。首先,观察是研究者依据计划,通过自身特定的感知方法获取资料的方法。从观察的角色来看,本文的观察是参与观察。笔者直接参与但所观察的社会活动中,在活动中进行直接的观察。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中,都是以一个笔者的角度进行调查记录,从笔者观察和现象进行分析。其次,例如文中笔者观察到门上挂的是“A镇法律援助服务所”和“A镇司法所”两块牌子,从而分析到A镇法律援助服务所与镇司法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状况,从表面上看,这是由于地方财政资源短缺,不得已对法律法规确立的机构设置进行了变通执行,本质上却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再例如,笔者观察G所长所受到的一系列礼遇,而观察到G所长进综治办之后一系列受到的礼遇显示了他的权威,但这种权威与他本身没有多大的关系,而是取决其特殊的职业身份。因为如果换了另外的一个人,制药他的身份不变,相信其他的人做法并不会有本质的不同,他们只是意识到并扮演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可见,G所长的在场本身就具有意义。他是作为法律人而出现,其他人也认同他的权威无关G所长的本身。从表面上看,这是社会制度安排的结果,实际上,它与G所长在场所暗示的法律强制力有关,而这只有通过G所长“在场”才能在行动者的意识中得以显现。综上所诉,我认为本文所运用的法社会学具体方法是观察和实验。4.法学研究学术指向是指学术研究的路径或视角。大体有三大学术指向,即道德理性的指向、逻辑实证的指向和社会现实的指向。首先,道德理论的指向是指只要与历史上的自然法学的观点一致,认为法在本质上应该来源于永恒不变的自然性或理性,与一定的道德价值体系相一致,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法律的理想目标。在本文中的家庭赡养纠纷事件中,从老E的角度看他是从传统的人情关系而不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起纠纷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而在老E看来,做父亲的给儿子道歉“没道理”,他是来这里讲“理”的,而不是来讲“法”的。从老E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他的依据是“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而从小E的态度立场,我们能感受到乡土中国的变迁不仅仅体现在乡村人员构成结构、人们主要谋生手段等的变化上,并且已经影响到了年轻一辈的价值观念。“面子”大致是指一个人“正直和尊严方面的名誉”①,如上所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父权几乎是绝对的和永久性的,父亲干涉儿子的事情十分正常,而儿子被父亲当众用棍子敲了一下,根本不存在伤及颜面的问题。只有从“组织化的中国”导致传统家族权力衰落,从追求个人权利和平等的角度讲,小E坚持要父亲向自己道歉是可以理解的。其次,逻辑实证的指向是指主要与历史上的实证法学的观点相一致,认为实证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是中性的,它具有技术性和工具性特征,与政治道德价值观点无关,它要关注的是其既成内部结构的稳定性与逻辑的合理性。但在该事件中,G所长所采取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大多从伦理道德出发,忽略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这种角度上来讲,是法律的“不在场”。而综治办主任M作为镇政府的司法行政干部,不但从一开始就赋予这起赡养纠纷事件以法律意义,而且他还是整个调解座谈发言的各方中唯一提到法律规定的人。M主任转而提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尽管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但对不是要依据它来判明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用它来暗示一种强制力或惩罚可能性的M主任来说,已经足够了。M主任将小E“不尽孝道”认定为“违法”,其实不具有任何实质上的法律强制意义。其实,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对M主任,乃至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那么重要。M主任需要的只是这个判定的形式以达到威慑性的作用,它并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实质内涵,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出现了脱离状况。最后,社会现实的指向,是指法与社会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因此必须在社会中研究并且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为此,要特别关注把以实验事实为基础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社会学研究中,实现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在本文中,通过笔者对A镇的实地观察和对事件的参与观察,得出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现实需要,国家又先后在基层社会设立了前述包括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在内的法律机构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农民的生活进入了困难时期:“农民的收入开始下降,种田不但不能获利,反而成了负担,加上进城打工的机会出现,弃田进城成为农民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加上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在“榨干”了乡镇企业后,许多乡村政府与村委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根本无力自谋乡村的建设与发展。由于基层法律机构运转的资金来源很大度上依赖于提供法律服务后的收费,乡村经济的凋敝使得它们维持正常的机构运作,从而纷纷开始了“撤并”和“重组”。由于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买单的,A镇在司法所原有人力、物力基础上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所,一方面完成了国家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延缓了乡镇司法所衰落的步伐,因为只要每个月有“任务”需要完成,有笔款项支持,尽管办公设施简陋、人员也只有那么两三个人,但这个基层法律机构就不能被撤消,就能继续维持下去。这是法在社会中一种本质体现,更加深刻揭露了法在农村社会中的本质与形式的脱离现象。5.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系统的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以功能主义方法为基础提出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的理论,揭示了法律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演变的意义。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安排人们行为而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或实现这些要求的情形下,他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中的需求、需要和期望。通过社会控制而不断空大对人类需求、需要和欲望的承认和满足,总而言之,认为它是一个日以有效的社会工程。其次,庞德的法社会学还重点研究了利益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工程必须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调节社会各种利益,使得它们能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的同时,涉及的是对这些利益的评价,这是法律价值问题。法社会学将法律和社会实际相结合起来,自然避免不了与各种社会利益的相互调节,法律则正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各种利益的平衡。法律如庞德所说是一种社会工程,不仅仅是一堆书本上枯燥无味的知识,而是一种过程,一种活动,通过这个过程和活动,让人类,社会,国家从中获得利益,也通过这种活动和过程,平衡各种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最后,庞德还从社会工程角度讨论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含义有三种:一是法学家们所称的法律秩序,是政治组织依靠强力有系统有秩序地对社会关系所做的调整;二是由司法和行政部门或作出的权威性文件;三是在实际中,人们司法和行政的过程。庞德认为三者观念可相互统一起来。从他的社会工程观点出发,不难看出,法律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依照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现。而在实现过程,是以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该法律行为的作出过程就代表了法的立场和法律的概念。从这种立场出发,庞德还主张把法律规范成分和描述事实的成分统一起来,法律制度和社会本身就可以同步进步。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深刻揭示了法律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性,它是一种社会控制和社会过程,其目的在于更好的服务社会,平衡各种社会利益,解决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华东理工大学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本科生《法社会学》课程考试试卷2016年6月开课学院:法学院任课教师:李瑜青考生姓名:王江霞学号:__10153661______成绩:论文题目运用法社会学理论,结合《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一文,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方法论,并予以证明?(10分)2、什么是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基本方法,并予以证明?(10分)3、什么是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具体方法,并予以证明?(10分)4、什么是法学研究学术指向的理论,如何运用法学研究学术指向的理论对这篇论文进行评价?(30分)5、你如何评价庞德法社会学研究任务的观点?(40分)要求:字数:不少于2000字。(1)教师评语:教师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法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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