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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财政法本章重点财政和财政法的概念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国债和国债法的概念国债的发行和转让体制转移支付的概念、形式及监管政府采购的概念本章难点财政法的性质定位国债管理的主要内容转移支付的条件和数额确定政府采购法的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财政的概念、类型和职能(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为满足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直接参与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具体来说,财政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产的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财政的属性1、财政的历史属性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始终依赖国家而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财政的经济属性财政又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与私人经济并存的公共经济,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分配。3、财政的法律属性财政是以法律为依据和保障,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财政的基本要素1、主体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分配的对象、范围和规则都由国家确定,分配的过程由国家行为作主刀,分配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不正当竞争法2、客体财政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其中主要是对剩余产品的分配。3、目的国家通过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民收入的分配,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4、内容财政是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的结合,是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的统一。5、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主要表现为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的分配;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则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四)财政的特征1、强制性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的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2、非营利性财政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不具有营利目的,国家进行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3、永续性财政是国家的一种永续行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财政必须连续运行而不可间断。4、量出为入性。财政既然以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在财政收支关系上,就应当以支出决定收入,也就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实现国家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支出量来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收入量,从而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五)财政的基本职能1、收入分配职能国家通过财政收支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形成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分配格局,以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的两个阶段:第一,财政收入阶段国家向企业和居民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由国家集中占有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从而改变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原有收入比例关系,此即第一此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财政支出阶段国家将其集中占有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给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同部门和单位,从而形成各种主体之间新的收入比例关系,此即再次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2、资源配置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又称经济调节职能或经济杠杆职能,即国家通过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引导资源流向,形成和调整特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表现形式: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将全社会资源在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之间,以及公共经济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财政是触及国家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作用与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3、保障稳定职能财政保障稳定职能亦即国家运用财政手段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是财政实现其收入分配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的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保障稳定职能的表现形式:在经济方面:运用财政手段有效的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经济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从而有助于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经济稳定目标的实现,进而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在社会方面:运用财政手段有效地分配收入、配置资源。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和基本人权,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财政收入关系;2、财政支出关系;3、财政管理关系。财政法的特征:财政法具有行政法的属性,又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在经济法体系中,财政法同其他经济法部门相比,具有许多特征:1、财政法是公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各种市场规制法和金融法、国家投资法都兼具公法和司法的属性;财政法只具有公法属性,不具有私法属性。2、财政法是国家分配法财政法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法律。这既不同于企业收入分配,也不同于国家资产所有者参与利润分配,还不同于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不涉及国家分配。三、财政法体系财政法体系包括:1、财政管理体制法。主要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权限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权限;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职能部门与同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关系。2、预算法主要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关系;预算内容的构成和依据;预算制定和执行的权限划分和程序。3、财政收入法财政收入的来源,最重要的是税收,其次是国债。与此相应,财政收入法主要是税收法和国债法。4、财政支出法主要规定: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财政支出过程的主要环节和程序;财政支出效果的考评和责任。其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财政支出使用单位财务管理法。5、财政特别法我国的财政收支有预算内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财政收支之区别。预算内财政收支及其管理是基本的,预算外财政收支及其管理是辅助的。因此,我国的财政特别法是专指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其内容即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制度。四、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财政法治原则3、财政民主原则2、财政透明度原则4、财政安全原则五、财政法的性质(一)财政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二)财政法是宏观调控之法(三)财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之法六、财政法的经济分析(一)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二)财政收入的来源(三)财政支出——为公共产品买单(四)财政支出和收入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七、财政法的经济法理念——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公共财政法”法治化的公共财政具有五项特征:(1)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2)公共财政的分配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最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构成公共财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需要决定着公共财政的存在,决定着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效果。(3)公共财政分配的经济性质是作为政府的计划资源配置行为,具有公共性基本特征。(4)公共财政的立足点是非市场赢利性。(5)公共财政是运行机制法治化的财政。八、财政法的经济功能(一)降低交易费用(二)为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各职能管理部门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三)财政法的“自动稳定器”作用(四)财政法与其他相关调控手段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五)财政法是使资源达到合理配置的重要工具第二节财政体制法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依据(一)概念财政管理体制即财政体制,是界定一国的财政级次,划分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责任、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确立不同财政级次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广义的财政体制:财政级次包括,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狭义的财政体制:财政级次仅包括,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二)依据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决定着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政府职能又影响着政府的财政体制。政府一般由多个级次组成,一级政府就有一级财政。通常的规则是:根据特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要求,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确定各自的财政责任;根据各自的财政责任,确定各自相应的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和内容各国财政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高度集中型2、分级管理型3、折衷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1、各级政府职权范围的划分;2、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划分三、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一)统一领导中央政府有权对全国整个财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即由权制定统一的财政法律政策、财政计划和财政规章制度,有权决定财政级次的划分和各个财政级次的财政权限及相互关系。(二)分级管理一级政府实行一级财政,地方各级政府都具有与其政府职能相对应的财政收支和管理权限,有权统筹安排和调剂本级财政资金,有权支配和使用本地区机动财力,有权制定具体的财政措施。但严格来讲,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只是按照中央政府编制的统一预算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地方政府绝大部分收入和支出的方向和规模仍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地方财政只是中央财政的附属物,唯有中央财政才是一级独立财政。(三)财政分税制分税制是在确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和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制度。1993年12月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根据使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分别征管,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共享税中的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税务机关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分税制的基本内容(1)依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支出: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的经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必要的支出,以及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政府支出: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建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教卫科等各项经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它支出。2、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及财政支出范围确定财政收入范围为确保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中央收入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除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以外的营业税;除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的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除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第三节预算法一、预算的概念、内容和体系(一)预算的概念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依法编制的,关于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预算概念的基本含义:1、预算以财政年度为计划期。我国预算采取公历年制。3、预算以立法文件为表现形式2、预算以财政收支一览表为基本内容4、预算是国家的一种财政管理活动(二)预算的基本内容中国的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的规定,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预算收入是纳入预算范围的,由国家从国民收入中取得的收入。其主要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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