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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的重要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打官司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当许多人抱着“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念到法院找“公道”时,往往没有认识到打官司也有一定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从事的各类活动都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知道怎么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导致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四方面内容的优势: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发生过程中谨记“居安思危”,尽量保管好一切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发生纠纷时提交证据作好准备。第二、具有诉讼上的优势。当事人要实现诉讼上的优势需有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庭前准备能力,二是庭审应变能力。所谓庭前准备能力,是指庭审中需提交的证据,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2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如果自己确实不能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如果证据材料可能会出现毁损、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根据案情需要和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所谓庭审应变能力,是指当事人出庭时要能够针对对方的主张或抗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相应的调整自己的思路。我们不强调每一个当事人都具备律师或法官一样的法律素质,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具备较高诉讼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以免自己因未顾及诉讼风险,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前述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高度的风险。第三、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防范诉讼风险。特别是在基层和欠发达地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普遍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依赖法院,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一旦败诉就认为法官执法不公正;二是不积极举证或举证不及时;三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怎么举证或如何正确搜集证据,给法院公正、合法的审理案件造成障碍;。第四、人民法院有及时提醒当事人增强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的责任,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出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即在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同时,法院发放包括诉讼风险的告知书。告知书中提醒当事人的十种诉讼风险是: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和一方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执行的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3诉讼风险事先告知,能充分提示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增强了法院判案的透明度,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执法的形象和权威。尽管我们依照审判程序,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示了诉讼风险告知书,但不能将诉讼风险理解为诉讼的难度增大,而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更加完善。基于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新的证据规则实施,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帮助其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合理合法的趋避风险,减少并力求避免不必要损失,现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和应当预见到的诉讼风险及责任,作以下归纳,以资对当事人的诉讼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总的来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诉讼中的风险,存在着三类:第一类是起诉和应诉中的风险。包括(1)诉讼时效的风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丧失胜诉权。(2)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承担诉讼成本过高、难以执行等风险。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就不能通过正常送达途径送达,而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基于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执行较难,因此风险较高。(3)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主要指因诉讼主体不当,将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指将承担不完全部分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4(4)超越举证期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风险。当事人为上述诉讼行为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当事人则需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放弃权利的风险。(5)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及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将承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审理和不进行财产保全的风险。依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由原告于起诉时7日内预交。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诉讼标的,涉及财产部分,如果金额过高,则将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即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的风险。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涉及房屋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则需交财产分割费,如果未交,法院将不予分割。如果所述共同财产不属实,超过实际数量,则应当承担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6)未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庭的风险。未能按时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未能及时说明的,原告将承担被视为自动撤诉的风险,被告将承担被人民法院依法拘传或缺席审理的风险。第二类是涉及举证的风险。即(1)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这涉及前面所述庭前准备能力。(2)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将不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风险。5(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时应予说明)。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证据材料无效的法律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4)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评估鉴定对象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5)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将不予调查收集,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第三类是上诉、申诉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待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将承担丧失上诉权的风险。在民事案件中,对判决上诉期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对可上诉的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需注意的是起算时间均是以最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为准,而且依照司法解释,“之日”指的是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次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将承担丧失申诉权的风险,另外就是执行不能的风险,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诉讼程序上保证了当事人的胜诉权,但进入实体程序保障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都能百分之百的得到圆满执行,特别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诉讼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按照法院告知的有关事项参加诉讼,而不能凭空想象,最终置自己于不利地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存在诸多的诉讼风险,但并不是说诉讼有多可怕,只是我们要在诉讼前就要清楚,自己将可能遇到的困难,以期在诉讼中能够合理、合法的趋避诉讼风险,使得自己在诉讼中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6同时也不能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总的说,属于自己的利益,如果不有效地认识诉讼风险,将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益的地位;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如果敢于冒诉讼风险,将会面临败诉的结局。法律保护那些通过证据能够证明和通过诉讼程序能够确认的权利,追求的是法律上的真实,但法律同时也要确保当事人不能获取额外的利益,因此,重视诉讼风险是每一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为诉讼行为之前的首要任务。(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郭伦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浅析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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