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教案
同学们,大家好,我是京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丁爽,是你们今天的授课老师。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听的过程中请大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在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是咱们现在正在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现在大家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了吗?(学生回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今天呢我就为大家重点讲解一下关于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有关内容。一、家庭保护(板书)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学生回答后,再归纳)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下面我们通过解读案例的方式来学习有关家庭保护的法律知识(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案例1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明,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小明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小明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小明咽了气。小明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案例评析:小明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小明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板书)案例2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案例分析: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案例3上初三的张某,不但学习好,人也长得帅,深得大家喜欢。爸爸、妈妈都是商人,生意做得很大,他的爸爸因生意关系认识了某领导的一位颇有能力的秘书,二人经常往来,不久便成了好朋友。一次偶然的机会,这位秘书的爱人看到了张某,十分喜欢,正好她有一个念初二的女儿,经过商量,要给张某和她女儿定亲,还说等以后长大了再结婚,并许诺将来张某的事全包在她丈夫身上。虽然张某妈妈不太愿意,但为了丈夫的生意又不好拒绝,就勉强答应了。张某十分反感这件事,但又不敢反抗,所以很郁闷,影响了学习。案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案例4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案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案例5某年2月,某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为很小的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2009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的治安处罚。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小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河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河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案例分析:五个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有关内容二、学校保护(板书)同学们,学校是你学习知识的地方,也是你和小伙伴们共同度过有趣童年的地方。在学校受到教育和保护得到老师的关爱和和帮助是你们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你们的受教育权利,你们有权在学校快乐度过自己的童年。什么是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下面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学习理解学校保护方面的内容。案例1:老师不能逼迫学生转学小伟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父母离婚后谁都不愿意要他,小伟只好和爷爷住在一起。单调贫困的家庭生活,使得小伟的性格变得很孤僻。他经常和同学打架,学习成绩也很差。班里同学都不愿意和他同桌,老师也不喜欢他。一天班主任老师找到小伟的爷爷让他给小伟转学,并说如果一个月内不转学,学校就会把小伟开除。爷爷听了很着急,就去找同住在一个院子里的高老师帮忙。高老师了解情况后,对小伟的爷爷说,学校不能让小伟转学,更不能把他开除,因为小伟现在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按国家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开除学生。高老师还替小伟的爷爷给学校写了一封信,要求学校收回决定并请学校帮助小伟改正缺点。校长看完信后找小伟的班主任谈了话,使班主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班主任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关心小伟,帮助他逐步取得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案例2:老师请别拆我的信晶晶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聪明活泼,老师和同学都很喜欢她。暑假过后老师发现有人经常给晶晶来信很不放心,担心晶晶结交了不该交的朋友。一天老师在学校传达室又见到了晶晶的信。他想通过信件了解一下情况,就把信拿走拆开看了。一看才知道原来晶晶在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农村夏令营时,与房东家的小姑娘成了好朋友。开学后二人通过书信一直保持着联系,彼此在信中诉说学校和家里的事情。写各自高兴的事和心中的烦恼,两个人互相鼓励互相帮助。老师看了很高兴,还在班上表扬了晶晶。可晶晶受到了表扬却并不高兴,因为她并不想让大家都知道她和朋友信中写的事情。下课后老师把信件还给了晶晶,晶晶接过信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感到很奇怪为什么晶晶受到表扬还不高兴。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校长的耳朵里。校长跟晶晶的班主任说你这样做,虽然是好心。但未经晶晶同意私拆晶晶的信是违法的,更不应该把信里的内容告诉全班同学。校长要求班主任老师好好学学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向晶晶道歉。通过学习,老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晶晶道了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教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231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