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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2009年上海楼倒倒事件】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一栋在建的13层7号楼住宅楼全部倒塌,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经事故专家组认定,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7号楼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在此过程中,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生产发生的同时,与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9.1.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安全生产法规保护的客体有其不同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9.1.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生活的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9.1.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9.2.1基本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企业负责2、行业管理3、国家监察4、群众监督9.2.1基本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9.2.1基本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检查、监督、奖励制度“三同时”制度施工单位相关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安全事故救援与处理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破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终端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其他情形。9.3.1业主的安全责任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建筑施工活动在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时,易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因此《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供9.3.1业主的安全责任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但不要求与工期定额完全一致,可以根据施工条件、技术水平等作适当调整。9.3.1业主的安全责任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有结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例是1:5。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9.3.1业主的安全责任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建设工程的投资、投资效益以及工程质量后果等都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最终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会约定采用哪种供货方式。无论施工单位是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建设单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9.3.1业主的安全责任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筑法》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P185-P18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9.3.1业主的安全责任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建筑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条件来确定,它是反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综合能力的必要条件。•防止事故措施:•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一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等。•减少事故损失措施:•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如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责任方应当是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而言,而不一定是指直接的责任方。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目录•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某建筑工程项目,其中消防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承包单位将其分包给某分包单位施工,则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的意外保险费应由()支付。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9.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9.3.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知道意见和措施建议;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9.3.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9.3.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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