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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旅游合同的履行一、概念1、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二、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见案例1)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三、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有关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旅行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见Case6)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Case6: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缅甸”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了旅游费4900元。旅游协议约定3月20日组团出游。同年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个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鉴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旅行社即与刘某协商解决方案:一是按原计划继续出游,但需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临春节,再安排其他旅游线路可能来不及了,就勉强同意补交际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在交付“出境书药费”112元。刘某对此表示疑问,按照常规,“出境书药费”只有12元,为何多出100元。旅行社解释说,合同中表明的“遇难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出境费100元”和“书药费12元”。刘某对此解释虽有异议,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活动,还是暂时作了妥协,支付了这笔费用。旅游结束返回北京后,刘某找到该旅行社进行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该遵守,不得随意变更。而此次旅游中,旅行社违反约定,又额外加收532元,于是要求旅行社退赔这笔费用。思考题本案例中,游客刘某的要求是否能得以实现,为什么?4、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1)由合同当事人约定2)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6、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复习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价格变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第五节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旅游合同的变更1、概念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旅游合同的转让1、概念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即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为第三人。1)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2)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3)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4)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Case72000年5月8日,某百货大楼与某空调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0年7月1日前,空调厂向百货大楼支付某名牌柜式空调200台,每台6400元,价格总额128万元,交付方式为百货大楼到空调厂分批验收自提,百货大楼预付定金12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百货大楼得知本市某旅游涉外饭店为了评星级,欲在饭店里安装200台柜式空调,与市百货大楼便找到旅游涉外饭店,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该旅游涉外饭店直接到空调厂提货,空调每台6550元,价款总额131万元。之后,百货大楼致函空调厂,称该批空调已转让给本市的旅游涉外饭店,请空调厂允许旅游涉外饭店于同年6月30日提货,货款由百货大楼于当年7月2日一次付清。空调厂对此未予答复。同年6月24日,旅游涉外饭店致函空调厂,称起将于6月30日提货,请其做好发货准备。至6月30日,旅游涉外饭店去空调厂提货时,空调厂以旅游饭店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促,空调厂仍拒绝发货。旅游涉外饭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空调厂承担违约责任。思考题:1、本案例中,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百货大楼与旅游涉外饭店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空调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权利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合同权力转让的限制①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力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③依法不能转让的3)债权人转让债券必须履行的义务①通知义务②主债权转移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但属于人身权利的除外③转让时依法要登记须办理登记3、合同义务转让1)概念指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①必须经债权人同意②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见Case9)③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Case9某工艺美术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装裱国画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为工艺美术公司装裱120幅国画。工艺美术公司担心在装裱过程中国画发生损害,于是要求李某找一个担保人,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担保合同,随后李某开始装裱。在装裱过程中,工艺美术公司将120幅国画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刚刚落成的某高级宾馆,双方约定由该高级宾馆直接向李某索取国画。工艺美术公司在转让国画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张某,只告诉了李某,装裱期满后,该高级宾馆向李某索取国画时发现有两幅被污染,经专家评估经济损失约4万元,于是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李某称无力赔偿。该宾馆遂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该高级宾馆,因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思考题1、本案例中,工艺美术公司与某高级宾馆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某主张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高级宾馆,是否合法?他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三、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离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几个概念1、连带债权:指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且债务一经全部履行就归于消灭的债权。2、连带债务:指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上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该责任因一次全部清偿而归于消灭的债务第六节旅游合同的终止、解除一、旅游合同的终止1、概念就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终止的条件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某旅行社经理韩某到某市印刷厂订制、印刷了一批旅游宣传品,总价款12400元。韩某当时付清了货款,约定20天后提货,如印刷厂不能按期交货,赔偿总价款5%的违约金。临近约定期限时,该印刷厂给旅行社打来电话,通知提货。该旅行社说:韩经理出差在外,等他回来后再提货。又过了一个月,仍不见旅行社前来提货,印刷厂再次通知旅行社,决定代为送货,旅行社竟回电拒收。在此情况下,印刷厂之后向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提存公证一个月后,韩某来到印刷厂要求提货,此是因提存保管已额外支出980元费用,韩某拒绝支付,并称双方商定的只是20天后提货,并没有规定必须提货的具体时间,因此,提存保管费用应由印刷厂支付。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分析:1、根据《合同法》,印刷厂将该批货物提存是否合法?2、该批货物提存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谁来支付•3、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旅游合同的解除1、概念指在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2、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3、合同的法定解除1)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七节违约责任一、概念1、特点1)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1、违约责任的承担1)一方违约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无论哪一方,只要起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见Case10)Case10某旅行社预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临街大楼作办公用房,由于资金紧张,便于2000年5月10日于某城市合作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城市合作银行表示在5日内提供30万元贷款给该旅行社。随后,该旅行社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旅行社预交定金5万元,5月15日前交清30万元房款。但城市合作银行20天后才将贷款拨至旅行社账户,此时房地产公司已经以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为由,将该楼另行出售,并扣留了旅行社交的5万元定金。该旅行社遂要求城市合作银行赔偿其损失,城市合作银行予以拒绝。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1)继续履行①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3、赔偿损失规则1)等额赔偿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本文标题:第四节旅游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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