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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1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程生彦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但由于实践中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各地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而监督法的颁布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法的重要意义加强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意义。1.人大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性质,是宪法和法律赋2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和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2.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责。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就是促使检察严格依法办案,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使检察权,规范检察行为,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另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就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但是人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代行检察权。3.监督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的形式为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上述规定,使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者通过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需要监督的问题,以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检察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公正司法。4.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监督法明确规3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人大监督工作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此外监督法还明确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二、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靠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1.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解决在执行法律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对检察官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由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去处理,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把对检察机关领导和检察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和检察人员的考察。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建立起联系、沟通的工作制度,把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评议意见,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任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这样做,4既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能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也会满意。2.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界定。依据宪法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检察机关办理“个案”。从司法实践来看,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就要重点解决在检察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如超期羁押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和支持高法、高检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工作,并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明显减少。3.要认真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大选举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同时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的案件,并通过外部监督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要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不断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和社会关注案件审判的制度,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工作发展的动力,不断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能力。4.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联系,确保人大代表对检察工5作的知情权。检察机关要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甚至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每年坚持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业务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情况。要不断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首办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宣传,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同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使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执行和维护监督法律法规。总之,监督法把述职评议统一纳入到工作评议,对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报告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本文标题: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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