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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秦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衰落解体:清末九.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该法共71条,在唐律基础上取69条,从唐《狱官令》上取2条。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十.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十一.立法沿革图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北周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明律→清律十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独立发展和移植借鉴相结合:古代独立发展,近代移植借鉴。礼法结合公法发达家庭本位近代转型,艰难坎坷。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法源于天说2.法源于苗民说3.皋陶造律说4.法源于定分止争说5.刑源于性恶说6.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7.刑起(始)于兵说(一)刑起于兵说1.含义: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2.原因:A、“师出以律”。B、“兵狱同制”。(1)《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士或士师。(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4)有关考古资料印证“刑始于兵”(二)礼源于祭祀1.含义: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内容关于“礼”与原有的部落风俗习惯关于“礼法”与“礼”关于”礼法“与”现代意义的法二.法起源的表现:古代文献记载中的早期刑罚1、黄帝时代的五刑制度:《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2、蚩尤时代苗民的五刑制度:《尚书·吕刑》:五虐之刑:杀戮、劓、刵、椓、黥3、虞舜时期的刑罚:(1)流放刑:流放“四凶”(2)象刑:(三种观点)三.法律起源时的名称溯源:中国古代的“刑”、“法”、“律”的含义及演变在具有法律、法令、典范、模式约束之意义上,三者相通;三代称“刑”;春秋战国称“法”;秦以后称“律”“法”: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律”:音律(或声律);法律;古代的战争主要靠“声”“音”划一行动,指挥兵士,所谓“鸣金收兵”、“击鼓奋进”。在战争中,律被赋予法令的意义。《说文》:“律,均布也”。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礼法结合2.血缘纽带更加强韧3.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4.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强调领袖的权威性▲古代法的刑事性▲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礼法结合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3.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C.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占据重要地位。4.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七.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夏代法律的萌生1.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有三:第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第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第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2.夏代国家组织的产生带动法律的萌生国家产生的判断标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之处有三点:第一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3.原始习惯在夏代已向习惯法转变(一)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二)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流宥五刑(黥(面上刺字)、劓(割鼻)、刵(去耳)、椓(读酌,破坏生殖器官)、处死(三)习惯法的产生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三.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1.宗法制2.礼与刑的关系3.奴隶制五刑4.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5.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6.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7.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8.《法经》:体例,历史地位9.商鞅变法10.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11.汉代察举征辟制度1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要点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刑罚适用原则八议制度、官当、重罪十条、五服、三宥三赦14.北齐律15.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16.隋:十恶制度17.唐律的篇目解释18.唐代刑罚适用原则19.唐代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20.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21.唐律特点22.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23.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一,传说中的法律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反对。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二,儒家化时期的法典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即《九章律》。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18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丰富全面。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20篇。主要特点有:纳礼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5,《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著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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