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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颁布时间:2003-6-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突破,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富民强市的有效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开创我市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快速发展的新局面。2、主要原则: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大力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行政命令,防止“一阵风”和“一刀切”;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整体规划,全面推进。二、改革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条件3、放宽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之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4、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5、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推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商户,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免检制度。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有净资产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7、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8、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各种专项手续,应视为有效,新企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提供资金支持9、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城乡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扩充地方金融机构股本,增强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能力。对于基本账户行不能满足非公有制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及其他金融服务的,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转移基本账户。10、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其他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民营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对非公有制企业发放贷款卡,对资信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各银行直接开办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比例提高到90%。11、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信用担保模式,加快建立覆盖非公有制企业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作补充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风险自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或借壳上市,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债务剥离、费用减免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让债券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应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政策,解决用地困难12、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所需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土地需要。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占用农用地的,统一实行占补挂钩政策。按土地利用总体现划要求将调整出来的老村庄、企业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照“等质等量”原则进行置换,新占农用地按存量建设用地办理报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费,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13、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市、县(市)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向各类园区集中;对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只要有产业支撑,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优先为其确定经济发展用地,使园区内的企业能够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14、实行灵活的地价政策。凡年缴纳地方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型企业和扩建生产项目用地,人均缴纳地方税金0.6万元以上的高新科技企业,经批准可实行优惠地价。企业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不能抵押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费用先由企业缴纳,当地政府从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中,每年拿出一半奖励给企业,直至补齐到企业优惠地价。对一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优惠。对企业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本条款适用于各县、林州市)六、用足用好财税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15、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优惠待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市、县财政应拿出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上缴地方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的3%,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点扶持一批成长型、科技型、创汇型和效益型企业迅速膨胀,做强做大。16、加大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处理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凡新开办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新上生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各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以2002年税收为基数,凡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3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等费用。七、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含量,加快人才流动1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凡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由市政府奖励8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可按企业获得的效益和上缴国家税额,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凡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按缴纳税额确定全市非公有制企业50强,连续三年进入50强的企业,授予厂长(经理)“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市重点给予扶持。对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开发的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各级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18、对非公有制企业法人或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允许投资兴办实业、务工经商人员及其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做为暂住人口在我市经营或就业的业主、职工的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统一收费标准。19、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可在三年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研成果创办或投资民营科技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推荐申报授予市管、省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20、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八、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完善综合服务体系21、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关会同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发放《安阳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交费登记卡》,非公有制企业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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