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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2007年12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鲁发[1999]18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镇化统筹推进,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小城镇规模不断扩大,面貌不断改善,实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集聚型、乡镇工业主导型、商贸流通集散型、工业小区推动型、大企业集团服务型等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促进了农村产业集聚、人口集中、信息交流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成为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的良好平台,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小城镇建设还存在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规模普遍偏小、综合实力较弱、特色不够鲜明、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态环境不够好等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小城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基础,是连接城乡、联系工农的桥梁与纽带,是农村的区域性中心,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资金、技术向小城镇集聚,人口向小城镇集中,扩大非农就业,实现集约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利用土地等资源,实现节约发展;2有利于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对农村的服务功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加快农村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的部署上来,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我省小城镇化建设水平。二、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基本方略的着力点,努力推进小城镇发展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由加快发展向又好又快发展转变,使之整体布局更加合理、经济更加繁荣、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环境更加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加快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为推动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科学发展。通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县域村镇体系的布局结构和小城镇的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通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2)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资源环境一体化保护,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一体化推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3)创新机制,率先发展。3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发展中心镇,带动小城镇跨越式发展。(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开展“创建城镇化示范镇”、“环境优美乡镇”活动,充分利用好各级政府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在中心镇中择优选择100个重点扶持,促进其优先发展。通过重点中心镇的示范带动,争取到2010年,全省小城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比重占到60%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小城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85%,燃气普及率6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26平方米,生活垃圾实行卫生填埋,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小城镇人口占全省城镇人口的比重达到35%。三、坚持规划先行,以科学的规划引导、规范小城镇建设(一)搞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点建设、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需要和农村人口、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合理确定小城镇和中心村的空间布局。坚持区域设施的共建共享,统筹规划好小城镇交通、通信、能源、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消防、供水、环保、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二)搞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做好小城镇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结合建设发展需要及时做好小城镇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居住小区和产业小区、公用公益设施、园林绿化的规划。省级中心镇规划由省建设部门负责,市级重点镇规划由设区市负责,一般镇规划由县(市、区)负责。到2010年,全面完成市、县(市、区)新一轮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工作。’(三)强化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管理。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要实行民4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规划编制机制。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坚持依法行政、社会监督,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四、加快产业集聚,不断增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动力(一)坚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小城镇发展。充分发挥小城镇靠近农村,靠近农业生产的优势,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把建设市场体系、培植龙头企业、搞好生产基地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小城镇把企业、农业、农民同广阔的大市场紧密连结在一起,重点发展一批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小城镇。(二)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要把产业培育放在小城镇发展的首要位置,立足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合理确定主导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扩大产业规模。要把小城镇发展与农村工业化结合起来,在小城镇开辟工业小区,吸引各类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壮大小城镇经济实力,发展独具特色的产业型小城镇。大力发展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使小城镇成为各类商品集散的枢纽,成为城乡信息交流的平台,把小城镇培育成人流、物流、资金流集聚的中心。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设在中心镇、重点镇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五、完善小城镇功能,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一)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饮水安全、道路硬化、排水管网、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要加快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集中供热、管道供气设施,进一步改善小城镇基5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小城镇吸纳人口、增加就业和聚集产业的能力。(二)加快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与健康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三)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要以保护水源、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切实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切实保护小城镇生态环境。加强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活动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危害。六、创新发展方式,提高小城镇集约化、节约化建设水平(一)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引导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严格限制分散建厂、零星发展,严禁滥占耕地、浪费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积极引导小城镇居民和有条件的村庄集中统一建设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集约使用土地。对小城镇住宅、工业小区、市场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一片,配套完善一片。对确定的建设用地,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中心镇和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培育市场主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和村镇建筑队伍的管理。(二)盘活用好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应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对撤并乡镇、迁村并点中有变化的小城镇,要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加快对城镇旧区、空心村的6改造,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采取措施挖掘空闲地、废弃地的潜力,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三)科学安排新增小城镇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小城镇与乡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级中心镇和全国重点镇要给予适当照顾。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用地计划。七、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小城镇民生保障机制(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为切入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确定的保障对象、保障形式和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建立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落实好对已被征地、无地可耕的“城中村”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其最基本的民生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中村”的顺利全面改造和按照新的城镇规划实现新型城镇建设。对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建设,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土地权属、房产确权等管理办法和措施,为促使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拥有合法财产提供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政府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力度,扩大征缴的覆盖面,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进镇创业人员社会保险的顺利实施。(二)大力发展小城镇教育。小城镇建设应优先考虑学校的合理布局,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强化加强农村教育的措施,促进城乡义务7教育均衡发展。要把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在收费方面要对农民工子女和当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职业及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落实好新落户城镇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征兵、转业、退伍安置、优抚等配套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中心镇、重点镇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心镇、重点镇对城镇建成区内的村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可依法探索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途径。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配置。八、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省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中心镇、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其他支出优先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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