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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萍生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8/27/20192内容安排•一、税务稽查风险分析•二、主要税种稽查风险分析与防范•三、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四、税务稽查账外账检查方法8/27/20193•检查案例•我公司是模具生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税[2005]33号《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本次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指出,我公司在2005年度取得返税款1628614.62元,2006年度取得返税款467870元,免征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减免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我公司未向税务机关备案,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需补交税款,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缴纳滞纳金。•可是我公司从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备案。我们向专管员咨询时,他都不知道还需备案,税务人员都不知道,难道要求我们必须知道吗?天理何在?•由于不同意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我们现在需要提交《被查单位申诉意见书》?请问如何申诉?8/27/20194一、税务稽查风险分析•(一)涉税风险•(二)涉税风险的种类分析•(三)稽查处罚的主要依据分析•(四)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企业纳税影响分析•(五)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措施8/27/20195(一)涉税风险•涉税风险就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是指纳税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补税、罚款的责任。•目标:零风险8/27/20196(二)企业涉税风险的种类•1、多缴税款。如时间性差异调整、进项税金抵扣、营业税差额纳税等•2、多预缴税款。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3、少申报缴纳税款。如小税种漏申报等•4、不申报税款。如视同销售等•5、少扣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方面•6、税收优惠政策错失。如新办企业等•7、税务机关执法过错损失8/27/20197(三)税务稽查处罚主要依据•《征管法》第63条偷税的处理•《征管法》第64条不申报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征管法》第69条未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处理•《征管法》第70条不配合税务检查的处理•《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征收管理法》第68条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8/27/20198偷税的处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7/20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上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构成本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可构成本罪。•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27/201910不申报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8/27/2019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8/27/201912未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8/27/201913不配合税务检查的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8/27/20191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8/27/2019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8/27/201916(四)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程序违规问题•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显失公正•实体法规错误•适用法规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缺乏政策依据•发票越权处罚•不听取陈述申辩•不从轻减轻处罚8/27/201917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调账方面(查封、扣押文件资料柜;不按规定期限随意调取账薄、资料)问题;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处罚不及时告知及罚款执行时限等。8/27/201918处罚案例分析•某县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A货运公司接受B饭店白条一张,内容为业务招待费2万元。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相关规定,认为白条列支的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6600元(20000×33%)。同时认定其“多列支出”20000元造成少缴税收,构成偷税,处一倍的罚款;另外,税务机关还同时认定由于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B饭店未缴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A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20000×5%)。8/27/201919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27/201920显失公正•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没有按照公平一致的原则处理。要贯彻“过罚相当”和“横向公平”的原则。8/27/201921实体法规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8/27/201922适用法规错误•如计税工资工会专职人员和食堂人员计算范围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真实性、合法性原则(非正式税务票据税前列支)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费用列支)的适用问题。8/27/201923•标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否纳税调减内容:留言原文:企业根据财会处理规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留言回复:应付福利费在计提的时候已经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不存在保险费用的调减问题。•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8/27/201924政策理解差异问题•如应纳税额是否包括减免税问题;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样品视同销售调整问题;自制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营业税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房地产预收账款预计利润时哪些税收可以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开发产品分开核算问题;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兼营问题等。8/27/201925•某企业年度有分得同税率被投资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30万元,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对于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假设主营业务实现利润50万元):•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30)=50(万元),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20(万元),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20×33%)8/27/201926缺乏政策依据•如核定的应纳税款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定性偷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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