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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发布时间】2002-2-5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1946产生于美国。我国1985年成立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高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1998年3月民建中央“一号提案”后,风险投资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近200家,投资资本总额超过300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程度还很低,与当今世界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还存在着政府行为的若干越位和缺位的现象。比如,在国外基本上属于私人权益资本范畴的风险投资,在我国却是被大规模的政府资金所支撑:据统计,到2001年7月,我国风险投资资金中有42.9%来自地方政府,而2000年7月,这一数字竟高达70%;再比如,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倾斜已成为国外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所普遍采用的成功经验,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对此却几乎空白。一、运用税收政策措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国际经验从国外风险投资几十年的运作经验来看,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且事实证明,税收政策措施对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确实有着重要的影响。(一)美国运用税收政策措施调控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经验美国风险投资1946年产生后保持了若干年的健康发展,直到1969年美国政府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后,风险投资逐步减少,从1969年的1.7亿美元,逐渐减少到1975年的0.1亿美元,造成风险投资严重短缺。随后,美国政府提请国会取消原来的高税率,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降到20%。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按50%征收所得税。这一规定实施后,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此后,1978年美国又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8%,进一步刺激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当年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就增长到5.7亿美元;1981年,美国的经济复苏税法进一步将资本收益的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0%,又使当年风险投资基金的承诺金额翻了一翻。1998年,美国风险投资额已达到125.2亿美元。另外,使美国风险投资业享受较低税负的规定还包括:(1)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以其一般收入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2)美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缓纳所得税等优惠;(3)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大多采用合伙制。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实体,不需就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其投资收益也不必缴纳所得税。(二)其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措施调控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经验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为推进风险投资业实行了以税收减让为核心的《企业扩大计划》(BES),对新创办的高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税率从1983财政年度起,由38%降至30%,印花税税率由2%降为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英国对风险投资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经营性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2)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收入中扣除;(3)企业用于样机试制与开发、购买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建造或购买实验室建筑的投资,享受科技开发减免税待遇,可从税前所得中全部扣除;(4)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5)发生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上的增值税,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100%的科技开发费用税收减免;(6)在政府认定的“企业区”内,从“企业区”开始建设的10年的建筑物投资,可以享受100%的资本性支出税收减免;(7)个人根据国家“企业投资计划”购买股票或投资于“风险资金信托”时,可按投资额的25%抵免投资当年的个人所得税;(8)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免交所得税、公司税和资本收益税。日本政府对有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减免税收,主要包括:(1)对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与新技术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日本“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企业在第一年可按购入新设备的价格,减免1/4—1/2的固定资产税,以后每年可减免10%以上;(2)企业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包括尖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电信技术以及空间开发技术等)开发的资产免税7%,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税6%;(3)技术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减免税费。①印度对风险投资的税收调控主要体现在:(1)于1986年制定了“科研开发税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征收研发税,并将其中的40%(约1亿卢比/年)用于对风险基金的补贴;(2)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且红利收入也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在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者的全部收入中,只有短期的,或以利息形式获取的收入才需要缴纳所得税。(3)印度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有超过一半的资金来源于国外,而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印度一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完全规避印度的税收。此外,澳大利亚政府推行了“让税”政策,使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新加坡规定风险投资的最初5—10年可完全免税,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投资于经批准的风险企业造成的损失,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最长10年的时间里,对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免税,等等。二、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一)鼓励风险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1.率先在风险企业中推行消费型增值税。高科技企业是风险投资的最主要领域,也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中税负最重的行业。增值税转型问题在税收理论与实务界早已达成共识,只是由于现实操作问题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而迟迟没有付诸实践。在风险企业中首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首先解决现行增值税制度中重复征税最严重的领域,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推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范围较小,在这一领域推行增值税转型也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2.工资费用据实列支。将工资费用据实列支是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从事软件开发的内资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讲,即使其为职工实际支付了较高的工资,也只能按制度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列支,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风险企业所从事的大多是具有一定创新性质的高科技行业,其从业人员往往也具有较高的个人能力,享受着较高的工资待遇。如果能给予风险企业工资费用据实列支的待遇,必然可以有效地降低其所得税负担,增强其参与风险企业的动力。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科技企业与传统产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生产设备。与一般的固定资产相比,这些设备的价值转移主要不是体现在其物化的损耗,而是其所包含的技术的逐渐落后。可见,越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损耗速度也就越快,更新周期往往也就越短。我国现在已对中试设备实行30—50%的加速折旧。鉴于风险企业往往具有技术未定型、设备更新周期较短的特点,可以参照以上对中试设备的规定,允许风险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并列入企业费用开支,税前予以扣除。这不仅是体现了对其的税收优惠,而且也符合风险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特点。4.科研经费抵减收入应采用新的标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科研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其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投入水平的重视和支持。但这一规定对通过风险投资建立起来的高科技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从风险投资的运作程序上来看,风险企业设立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存在一个技术较为成熟、市场前景较好的创新。这样,风险企业在设立之前,实际就已经投入了大量的R&D经费。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上述费用不仅不能在纳税前予以扣除,而且还会增加今后适用以上税收优惠的难度。况且对于风险企业来说,其科研经费一般在公司的种子期和导入期较高,而从成长期开始就应该呈下降趋势,也就是说,风险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一般是享受不到以上税收优惠的。为此,应对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科研支出加扣费用的适用标准进行修订,比如规定企业科研开发支出达到企业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或超过企业年平均资产额一定比例的,或达到以上两标准中较低的一个,就可以享受加扣费用,而不必要求一定的年增长率。5.允许风险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从许多中国科研成果产业化失败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资金缺乏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为提高风险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可以允许经过认定的风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法可以参考目前企业所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或商品削价准备金。6.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大多数不能最终成功的风险企业来讲,风险企业的失败也意味着其员工的失业。对于许多当前拥有稳定收入的科研工作者来讲,进入风险企业是需要一定的勇气并需承担一定风险的。而这些拥有较高能力的科研工作者,往往是决定一个风险企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鼓励这些人员投身于风险企业。除了风险企业可给予其较高的待遇以外,国家也应在税收上对其有所照顾。比如,除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内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减除标准。(二)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税收政策措施1.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主要的利润来源于其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收益。从企业财务角度讲,这种投资收益与其他的收益来源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从税收角度看,风险企业在取得投资收益前,接受投资方已经就该收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此项收益再征收一道所得税,必然会造成税收的重复课征,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所得,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风险投资家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家不仅要有良好的金融家素质,而且要熟悉企业的管理与运作,在风险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上应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相关领域中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丰富的经验。风险投资家的短缺是制约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从现实情况看,优秀的风险投资家只能从实践中逐渐培养。对风险投资家给予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可以吸引真正高素质的人才从事风险投资,保证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风险投资变成冒险投资。其措施可以比照风险企业从业者,适用一个同样的附加费用减除标准,也可以采取其他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3.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重复课税主要表现为,风险投资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风险企业的税后利润,但仍应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个人从风险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得的部分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这样,一笔生产经营所得就被课征了三次所得税。要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彻底的税收减免、所得税两税合一的措施加以解决,但从中国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应综合采取税收与非税收手段。第一,可以通过税收手段降低风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这同时也是鼓励更多风险投资的需要;第二,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并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改为法人所得税制,从而使风险投资公司免于交纳所得税。经过以上处理的结果是,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在最终投资者获得利润的环节,视其身份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黄凤羽)财贸经济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条款|主编信箱|设置首页©2001版权所有:北京中鼎信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本文标题: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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