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机械/模具设计 > 2016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轨道车是用于铁路修理、检查和抢险等工作的重要运输设备,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及轻型轨道车(含轻型轨道平车)。为加强和规范轨道车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工务、供电部门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的管理,其他部门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的管理可参照执行。轻型轨道车的管理由铁路局规定。第三条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以下统称轨道车)须符合国家、铁道行业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整车及部件,以确保轨道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四条轨道车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虽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安全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段(含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及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以下统称运用单位)三级管理。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轨道车的主管部门(工务部负责总公司工务轨道车的管理,供电部负责总公司供电轨道车的管理)。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轨道车管理制度。(二)负责轨道车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技术文件。(三)组织制定轨道车年修、大修规则。(四)监督、检查轨道车使用和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五)组织轨道车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推广。(六)组织轨道车驾驶资格考试理论培训、高速铁路轨道车司机岗位任职资格理论培训及重点性技术培训、技能竞赛。(七)监督、检查轨道车年检鉴定和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八)工务部负责审核发放工务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1)。供电部负责监督供电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九)对轨道车监造、验收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十)负责铁路局间轨道车的配属、调拨工作。第八条铁路局工务处、供电处分别是铁路局工务轨道车、供电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指导轨道车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车数量、技术状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呈报有关报表;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运用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和安全运用评价;定期组织召开轨道车安全管理、运用检修工作会议,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三)负责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含根据需求选装的应答器信息接收装置BTM,下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含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列车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含无线列调手持电台、GSM-R手持终端)、轴温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管理,掌握数量和技术状态,制定运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轨道车司机一次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以及防止冒进、追尾、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五)工务处负责组织工务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及《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分发工作;供电处负责组织供电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审核发放《年检合格证》,并将结果报供电部备案。(六)组织轨道车司机年度技能培训、年度鉴定及技能竞赛;且织轨道车管理人员年度技术培训;协调驾驶资格培训、考试报名及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驾驶证换证、补证的申报、分发工作;按年度提报驾驶人员聘用信息。(七)根据运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优化轨道车配置;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提出大修预算计划建议;组织参与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提出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参与采购工作。(八)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九)协调轨道车监造、验收相关工作。(十)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第九条运用单位是轨道车运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明确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和运用车间,配备管理人员。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三)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管理办法,负责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用及考核等工作;落实一次出乘、呼唤应答、车机联控作业标准;落实防止冒进、追尾、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全措施,落实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四)建立《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附件2)、《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3)并保管技术档案。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和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运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五)编制并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研判安全风险,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六)落实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年检鉴定前,按《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4)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5),对照《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6)和《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7),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自查;在年检工作中,应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七)编制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组织实施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按规定向铁路局提报报废申请。(八)参与轨道车新造、年修、项修、大修的质量检查;负责交接验收。(九)按期组织轨道车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走合期保养,按时执行轨道车年修、项修、大修计划,保持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十)组织轨道车司机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安排轨道车司机技能培训、演练及竞赛,及时向上级提报轨道车驾驶资格培训需求并积极安排驾驶资格申请人参加乘务学习和跟车练习,组织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申报工作。(十一)及时在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和提报相关数据。(十二)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轨道车司机》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轨道车司机执行双人值乘制度,均须取得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并经运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十二条运用单位设指导司机。指导司机应从五年以上驾龄、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司机中择优选拔。指导司机应脱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机的标准化作业,参与司机的日常教育培训,组织司机学习与行车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司机的运行操作技能。指导司机的职责、任用、待遇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十三条轨道车司机及指导司机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按照生产安排并考虑一定的预备率确定。第十四条轨道车新造、大修须由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轨道车监造、验收工作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年修轨道车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大修轨道车由监造项目部实施监造;未派驻监造项目部的大修企业承修的轨道车,按铁路局管辖范围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第十六条重型轨道车须安装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要求的GYK、CIR等电务车载设备,电务车载设备故障未修复、未检测合格或超期的严禁上线运行。在非GSM-R区段运行的重型轨道车,既有的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可继续使用至报废。电务车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和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第十八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按年检鉴定表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评定。(二)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三)铁路局工务处通过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8)。铁路局供电处审核发放供电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第十九条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审核轨道车司机安全行车记录和健康体检表。(二)组织年度脱产业务培训。(三)考核轨道车司机技术业务能力。理论考试重点内容为相关规章制度及轨道车专业知识;实作考试重点内容为轨道车驾驶操纵、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常见故障排除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四)在轨道车司机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记录年度鉴定结果。(五)提出轨道车司机岗位聘用意见。(六)提报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信息。第二十条年度鉴定合格的轨道车司机方可继续聘用。第二十一条新造、大修的轨道车,凭制造、维修企业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证书(含整车及GYK、CIR)、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领《年检合格证》。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轨道车严禁上线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新造轨道车出厂至用户所在地,凭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新大修轨道车出厂至用户所在地,凭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相关证明。轨道车过轨技术检查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由铁路局规定。第二十四条轨道车运用单位按规定铺设轨道车专用线,设置用于保养检修的车库(北方地区设保暖设施)和轨道车停留线。车库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车组保养检修作业的需要,以60m为宜。第二十五条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装置等设备的管理,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起重装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并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记录方可上岗。•10•第二十六条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车的载重量及集重装运按使用保养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集重。第二十七条轨道车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轨道车司机双人值乘;包检指值乘司机出乘前、作业前、作业完毕返回前和到达驻地后按规定检查、记录车辆技术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包保养指值乘司机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换季保养,参与定期保养和走合期保养。第二十八条司机应真实、齐全、及时地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9)。《轨道车工作日志》保存期两年。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对轨道车进行编号登记和管理。工务重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三位为局内顺序号、号段为001〜499。供电重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中间两位为运用单位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轨道平车编号以字母P开头,后面为六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由铁路局规定。第三十条应按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附件10)。重型轨道车标志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的车体外侧面正下方,最高运行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轨道平车标志和最高运行速度按两端侧面对角线的原则,分别喷涂在车体的I端左侧和II端右侧。第三十一条轨道车报废鉴定工作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执行。第三十二条行车安全用品按《重型轨道车行车安全用品》(附件13)配置,应按期检查、校验或鉴定,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三条轨道车上线运行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及用品:(一)有关行车及安全的规章。(二)《轨道车工作日志》。(三)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车轴和车钩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GYK和CIR(含无线列调机车电台,下同)检测合格证。(四)司机的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及记载年度鉴定信息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有L1或L3类机车车辆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轨道车驾驶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理论合格证持有人)跟车练习时,应携带相应的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五)轨道车使用保养说明书,GYK、CIR操作使用手册。(六)行车安全用品.第四章运用管理第三十四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运行计划由运用单位按规定提报,调度所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第三十五条司机须在运行方向前端操纵重型轨道车。轨道车上线运行前,应合理编
本文标题:2016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345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