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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48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前言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水利工作一定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为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水利部于2005年7月部署在全国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规划编制。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为:一是通过饮水安全问题的普查,摸清饮水不安全的人口数量、饮用水质状况和地区分布,查清我国城市水源地饮水安全的现状;二是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建设方案,统筹水源地综合治理;三是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以及保障措施,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为此,水利部强调要把握好四个重点:一是认真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调查评价和未来城市饮水安全需求分析,找准城市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方案;三是城市水源地安全规划要与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结合;四是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措施。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分两个阶段:一是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二是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目前第一阶段的调查基础工作与安全评价已基本完成,正在配合参与全国成果的协调汇总。为了推进第二阶段我省各市、县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我院编写了《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大纲实施细则》,经省水利厅审查后下发,作为我省各市、县开展工作的技术依据。一、确定规划目标与工程任务(一)规划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摸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市、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监控设施、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方案,提出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水源不足、水污染、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低等诸多问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和安全建设的重要依据。第二阶段各市、县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的基本结构和编制程序框架见图1,规划要点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二)规划指导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2、水规总院、水科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2005年7月。3、水利部办公厅《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办规计[2005]120号)。4、矫勇副部长《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编制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5年7月27日。5、水规总院、水科院等《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2005年8月。6、水利部《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7、环保总局、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科学技术部《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4]59号)。8、国家环保局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9、水规总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2005年10月。10、水规总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2005年10月(三)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除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之外的所有城镇)。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向城市提供饮用水水源的水域及其相关的陆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类型的水源地。我省重点城市是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襄樊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等16座2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市或省直管市。(四)规划水平年2004年为现状水平年,2010年为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规划水平年。(五)规划目标1、总体目标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建制市和问题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问题。提出新水源建设方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区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大幅减少进入水源地水域的泥沙,初步恢复水源涵养能力: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功能标准,水量和供水保证率满足供水目标要求。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所有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重要城市应急水源储备水平显著提高。水源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全面恢复和保障水源涵养能力。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城市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水安全的要求。2、具体阶段目标各城市在饮水安全评价与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以2020年基本解决城市饮水安全问题作为长期目标,分别提出“十一五”、2020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目标,具体说明各规划水平年增加供水量、解决饮用水不安全的供水人口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六)规划原则1、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确保饮水安全是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主要目标,要统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制订工程规划方案要立足于水量、水质兼顾,充分考虑水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统筹供水水源建设和水环境治理,统筹供水发展和污水处理,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水源污染是城市饮水安全的最大隐患,要标本兼治、控制河湖点源和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城市水系,推进污染水体的修复。要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和监管区,以及大中型湖泊滨湖带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建设,有效控制河湖污染。2、节流优先,治污为本“节水减污、中水回用”是贯彻“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解决城市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的重要举措。城市饮水安全规划要与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相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保护与治污同步。3、因地制宜,着眼未来因地制宜建设水源工程。要根据各市县自然、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选择水源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标准。既要考虑当前的现实可行性,同时要兼顾今后长远发展的需要。要依托现有的水源,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源地综合治理,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对己有水源工程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且恢复困难的城市,重新建设水源工程;对暂时还能满足用水需要,但从长远发展来看饮用水水量保证率偏低的城市,应扩建水源工程,尤其要考虑改变水源单一的供水结构,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第一阶段全面调查与评价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县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与衔接,按照轻重缓急、水源类型等分期、分类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制定分步实施安排,优先解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5、加强法制,有效保护“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完备的法制体系是实现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各市县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法规,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活动,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完善体制,强化管理。要着力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的机制,提高城市水资源管理和应对各种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七)城市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各市县要进一步分析第一阶段所提出的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的调查和评价成果,从中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污染源),评价危害,确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防护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这是制定工程规划方案的依据,应着力抓住以下几个要点:1、收集以往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开展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方案,以及在水源型湖泊、水库汇流区开展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已有的规划研究成果;2、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城市饮水安全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及其效果评价;3、城市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无违规开发,是否还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城市水体排放的情况;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还存在企业排污口、餐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与围网养鱼、水域岸线无序开发的情况,以及打算如何处置;5、沿江(河)城市港口码头、市政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是否存在污染隐患;6、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难点分析;7、现有执法监管能力评价;是否发生过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是如何处理的。(八)城市需水量预测复核水源工程规划必须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现有水源地进行功能调整与优化配置,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2010年和2020年的城市需水量进行预测。影响城市用水的因素很多,中长期预测很难做到准确。为给水源工程规划提供依据,除要求按《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进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外,同时对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的需水量进行复核修正。工业用水量按单位产值耗水量乘以相应水平年的增加值计算。单位产值工业耗水量和工业增加值应收集有关部门的最新成果。生态需水量按水资源综合规划提出的方法复核。其它用水量可按占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之和的百分数计算,例如管网漏水量可按10%~15%计,消防用水可按1%计。(九)审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是本次规划的核心。因此,应将第一阶段提出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在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以后,要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进一步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十)制订现有水源地功能调整与优化配置方案本次规划不是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城市供水规划,而是要解决城市水源地的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主要是进一步界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都会考虑城市供水能力的问题,所以在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供水能力不作为重要内容,而是把水源地安全建设、水源地的保护和水源涵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规划。要注重流域与区域各项规划的衔接。本次规划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一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不安全的问题怎么安全达标。对于取水口设置不合理、供水设施不完善的水源地,首先应进行整改;在饮用水与生态用水紧缺的情况下,可考虑分类供水,另辟水源作为工业、农业及景观用水,从而使饮用水水源得到补充。饮用水水源单一的城市,应考虑设置备用水源。对于新建水源要结合各市、县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阶段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1)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2)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超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3)优水优用、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要保障生态用水。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规划(一)基本要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椐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发现的问题,按水源地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工程方案,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水源地保护工程措施主要针对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隔离防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规划中要注重跨行政区的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对评价为“不
本文标题:48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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