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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建筑防火1.一般规定: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文件申报要求》1.1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防火设计有专项的说明(或编写防火设计专篇),说明该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消防车道、登高作业场地的位置,消防水源的位置,消防车道是环形还是尽端式,尽端式消防车道有否设计回车场地,以及回车场地的尺寸和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应说明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和疏散人数。安全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安全疏散出口能否直通室外,如不能直通室外时所采取的其它安全疏散措施。应说明管井的封堵措施。应说明消防电梯的台数,有否分散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登高场地与安全疏散出口及消防电梯的联系是否便捷。应说明图纸中没有图说的建筑构造措施及对所采用的消防产品的要求等。凡是采用幕墙作为外墙装修的,应说明实体窗槛墙的高度或防火挑檐的宽度,各层间有否做防火阻隔,防火阻隔材料和厚度,防火阻隔材料的承托方法。幕墙跨越防火墙时,采取何种防火分隔措施。应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公消[201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1.2某些大型、复杂的建筑参照公安部106号令,省消防局已组织专家研讨的,应以省消防局所发《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为依据,并应遵照各市消防支队的审查意见进行防火设计的调整。21.3各防火规范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有关防火设计的强制性条文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严格遵守。1.4本章的建筑防火指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1.5为建筑设计和施工审查时正确的、方便的运用规范,本要点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二○○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分别按设计定位、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章节进行梳理、合并,避免使用时混淆。为能方便地追溯到原规范,每项规定都有原规范的索引。1.6要点中出现的名词、符号的说明1.6.1成文中凡诸规范相同的内容,均以2006年版“建规”的行文为准。1.6.2由于建规、高规、车规、住建规对同一内容条文是否强制性的处理并不一致。因此在强制性条文方面的内容本要点未作标注,使用时再分别查实。1.6.3本手册采用以下符号:大于、超过,>;小于、不足,<;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大于,不超过≯;不小于、不低于,≮。H,建筑高度;N,建筑层数;S,建筑面积。1.6.4本手册专用词其全称或涵面为:⑴“幼托用房活动场所”。全称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3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⑵“歌娱场所”。全称为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属桑拿浴室用房。(浙27)⑶“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说明P245)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⑷“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说明P244)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商场、市场、证券交易所;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厅;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⑸“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指通廊式的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4非住宅建筑。⑹“其他功能房间”。住宅中的其他功能房间指商业营业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场所;不包括直接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指南P122)1.6.5规定的索引说明⑴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⑵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⑶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⑷浙,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建设发[2007]36号“关于印发《二○○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⑸住建,《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⑹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⑺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⑻住,《住宅设计规范》⑼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⑽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⑾宿,《宿舍建筑设计规范》⑿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995⒀防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9⒁说明P,《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⒂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⒃指南,《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5⒄人防,《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⒅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2010⒆见×××,指本要点《五、建筑防火》中的条文规定。1.7在运用各防火规范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了很多疑问,对此,列举了百题讨论题,其答案供运用时参考。2.建筑防火设计定位2.1建筑高度(H)2.1.1建筑高度计算⑴坡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建1.0.2注1)·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说明P123)·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说明P123)⑵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建1.0.2注1)⑶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⑴、⑵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建1.0.2注1)⑷当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部位处在阶梯式的不同高程的地坪上,高度可分别计算。条件:(说明P123)①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②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③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尽端式设置消防车道。⑸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6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1.0.2注1)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度规定提要:(通则4.3.2)·建筑高度: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到女儿墙顶点;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高度的控制,尚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等,占房顶平面面积应≯1/4时才不计入建筑高度。2.1.2公建以高度分类⑴多层。H≤24m的公共建筑;H>24m的单层公建;地(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半地下室);城市交通隧道;(建1.0.2)⑵裙房。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高2.0.1)⑶高层。H>24m的公共建筑;(高1.0.3)(不含单层主体建筑H>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及高层建筑中的人防地下室(高1.0.4)·H≤50m的一般公建为二类高层;(高3.0.1)·H>50m的一般公建为一类高层;(高3.0.1)·H>100m为超高层;(高6.1.13)·H>250m时,应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提请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高1.0.5)⑷提要。高层建筑尚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度进行分类。(高3.0.1)7序号建筑类型一类二类1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H>50m或N>24m部分在任何一层S>1000m2除一类外2商住楼(可按住宅层数分类)H>50m或N>24m部分的任何一层S>1500m2除一类外3广电楼中央级、省级(单列市)省级以下4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省级(单列市)省级以下5邮政、防灾指挥调度楼省级(单列市)省级以下6图书馆、书库存书量>100万册除一类外7科研、办公、档案楼·重要的·H>50m·普通的·H≤50m8旅馆·高级的·H>50m·普通的·H≤50m9教学楼H>50mH≤50m10医院均为一类2.2防火设计高度提要2.2.1H,24m⑴24m通常作为多层与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⑵登高面范围不应布置H>5m,进深>4m的裙房。见4.3.1(2);⑶H≤24m的高层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2.2.2H,32m⑴32m是二类高层公建设置封闭楼梯间与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⑵H≯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⑶H>32m的二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高6.2.1,6.3.1)⑷H>32m的二类(及一类)高层建筑内走道等特殊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高8.4.1)。82.2.3H,50m⑴50m是一类高层公建与二类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⑵H>50m或N>24m部份的任何一层S>1000m2(商住楼1500m2)为一类高层公建。(高3.0.1)·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应设消防电梯;(高6.3.1)内走道等部位应设机械排烟。(高8.4.1)2.2.4H,100m⑴100m是高层公建与超高层公建的分界高度。(高6.1.13)⑵H≯100m的高层建筑,电缆井、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见9.3.3(1)⑶H>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间);(高6.1.13)⑷H>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6.1.14)⑸H>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浙71)⑹H≯100m及H>100m的高层建筑(有时含裙房)在消火栓水柱高度、高位水箱静水压力、自喷系统以及自动报警系统、最少供电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建7.4.6.2,7.4.7.2,7.6.1,7.6.2,9.4.1,9.4.2,9.2.6)2.2.5H,250m⑴250m是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高1.0.5)⑵H>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施;(高1.0.5)⑶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高1.0.5)92.3建筑层数2.3.1建筑层术语⑴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住2.0.18)。建筑防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数不完全是自然层数。⑵中间层。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住2.0.19)⑶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2.0.9)。中间层多为标准层。⑷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1/2者。(建2.0.8,高2.0.13)⑸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建2.0.9,高2.0.14)2.3.2建筑层数计算(浙23条,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⑴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计入地面层数。(建1.0.2注2)⑵建筑底部H≯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建1.0.2注2)·层高≥2.2m计算全建筑面积:层高≯2.2m,应计算1/2建筑面积。(面积计规3.0.3)⑶地(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时不计入地面层(建1.0.2注2)。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如果既有≤1.5m,又有>1.5m时取平均值或分别计算。⑷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建1.0.2注2)10⑸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置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建1.0.2注2)⑹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住建9.1.6注1)⑺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按这些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层数;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建9.1.6注2)。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浙23)⑻设有层高≯2.2m的技术层时,参照(说明P121)“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的原则宜不计入地面层
本文标题:建筑消防防火规定(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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