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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0页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瑞财库字〔2009〕117号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支行反馈。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通知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打字:邵如如校对:杨子江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第十条市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第2页共20页工作。第十一条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第二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第三节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相关账户清算。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开户,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第3页共20页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分别与相关账户清算。第五节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第三十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第六节对账与报表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第三十四条市国库支付中心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第三十五条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三十六条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5)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第三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第四十条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用款计划中列明的预算外资金用款额,由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划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第四十一条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第4页共20页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6)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7)。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第四十四条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8);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四十五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9),报市国库支付中心。第四十七条市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0),送代理银行,并根据当日办理的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1),经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国库支付中心。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2),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第五十条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第五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相关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市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市国库支付中心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
本文标题: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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