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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第四章国家领土国际法学第四章国家领土领土的界定领土的组成领土的变更边界与边境南北极国际法学第一节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二、领土的组成领陆、领水、底土、领空(一)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国际法学第一节领土与领土主权(二)领水(内水、领海、群岛水域)1.内水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口)。其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2.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国际法学第一节领土与领土主权(二)领水3.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三)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和底土。(四)领空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国际法学第一节领土与领土主权三、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的含义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管辖权)两个方面。2.领土主权的行使范围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特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某些权利也可扩及领土之外的特定区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国际法学第二节内水一、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二、运河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三、湖泊与内海国际法学第二节内水领海基线半径12海里领海内海(狭义内水)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一、概说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一)先占1.概念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指“无主土地”的取得。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2.先占的条件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一定证明作用。国际法学WesternSaharacase(1975)西撒哈拉是非洲西北海岸的一块土地,与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和阿尔及利亚接壤.从1884年起,一直被西班牙作为“保护地”管理。1958年,西班牙将西撒哈拉划为它的一个“省”。1963年以来,联合国一直对西撒哈拉的局势进行审议;大会通过了多项决议重申西撒哈拉人民根据非殖民化宣言拥有的自决权,并要求管理国采取步骤以确保这种权利的实现。1966年以后,西班牙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的决议使该领土非殖民化。1973年,西撒哈拉人民解放战线宣布成立,决定通过武装斗争争取西撒哈拉独立。然而,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对西撒哈拉提出了领土要求。国际法学WesternSaharacase(1975)鉴于西撒哈拉实现非殖民化进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292号决议,请国际法院对西撒哈拉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大会向法院提出的两个问题是:“一、西撒哈拉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是否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无主地)?如对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是否定的,则二、该土地与摩洛哥以及与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有何种法律关系?”国际法学WesternSaharacase(1975)一、根据当时的国家实践,凡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二、法院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居住在西撒哈拉领土的某些部落与摩洛哥之间有法律上效忠的关系。这些资料同样表明,在毛里塔尼亚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存在着构成法律关系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些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但是,法院的结论是,它所收到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摩洛哥王国或毛里塔尼亚实体与西撒哈拉领土之间有任何领土主权关系。因此,法院没有发现存在着哪种法律关系,其性质会影响在西撒哈拉通过该领土人民自由地、真实地表达其意愿实行自决的原则。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二)时效1.概念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2.时效取得的条件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三)添附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2.种类①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②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四)割让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2.种类:①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②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五)征服1.概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2.条件①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②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注意: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二)公民投票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国际法学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国际法学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概念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①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②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国际法学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二、一般性限制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即国家对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他国领土主权。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际法学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三、特殊限制(一)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二)租借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三)势力范围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国际法学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使用等。国际法学第五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制度(一)概念与分类概念: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分类:①按领土组成部分不同:分为陆地、水域、海上、空中边界。②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态:③按边界的形成:传统边界(历史边界)条约边界有形边界(地形边界)无形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界国际法学第五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1.划界程序①定界。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②标界。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③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这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注意:边界文件冲突的处理规则p1102.划界规则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国际法学(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110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通常是一致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相互间出现矛盾的现象,一般按照1919年《凡尔赛和约》中的下列原则处理:(1)如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2)如地图与议定书不符,以议定书为准;(3)如界标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起源定向。TempleofPreahVihearCase隆端寺案国际法学TempleofPreahVihearCase隆端寺案案情:隆端寺位于柬埔寨、泰国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当时系法国的保护国)、泰发生争端,1904年2月13日,泰国与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与泰国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边界线。……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泰国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1907年由一些法国工作人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泰国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柬埔寨的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岭线,隆端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泰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或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9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窿端寺的主权,理由是两国划界的地图。国际法学TempleofPreahVihearCase隆端寺案判决:确认窿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力量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理由: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泰国政府;而泰国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就表示了他们的默示承认。因此,由于泰国当局没有调查而接受了附件1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国际法学第五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三)边界争端的解决和平方法如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法解决等。“保持占有原则”(“承认现状原则”)二、边境制度界标的维护;边境公共服务合作;边境资源利用及环保合作;边境事件的处理等。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国际法学第六节南北极1、1959年南极会议和南极条约2、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关于南极问题的一系列条约,即以1959年关于在南极地区建立特殊国际制度的《南极条约》为核心,并包括有关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的多个国际协议,如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及有关国际合作;(3)冻结缔约各国的领土主权要求;(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5)保护南极资源与环境。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规定,至少在未来50年内,禁止在南极大陆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矿物资源开发活动。
本文标题:第四章-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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