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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1981年提出立法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长期而曲折的历程。于2002年6月29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又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不仅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带了一定难度,而且也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带来了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是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八个有利于: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114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包含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56条,是《安全生产法》的细化。第一章总则一、《安全生产法》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从严管理)三、目的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五方结构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2.企业实施与保障-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与2002年安全生产法新增)加强对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发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条例》中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细化了企业应该具备的九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本单位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四)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安监总局从2015年、2016年接连发布了《国家首批淘汰落后设备目录》以及《第二批淘汰落后目录》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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