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1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1.1法律翻译的本质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1.2基本原则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一个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及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也对译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合适性反映翻译的度,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切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译为例,译员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双方讲话人的立场,译员是否应该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这在讲话者双方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似乎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如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悬殊,情况又将如何?显然,假设一方对法律一无所知,译员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将讲话人的发言内容再现为接近受话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讲话人双方语体的转换也会使译员翻译的灵活性加强。合适性是译员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同时又是法律翻译质量评定的标准之一。1.3法律翻译的要求法律翻译可分为书面翻译和口译,这两类翻译又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参看Sarcevic1997:19)。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无此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又包括描述性翻译(用于提供信息)、解释性翻译(用于阐释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等)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选用合适的语符成分、语体及法律概念。权威性的翻译(如同一法律的双语或多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最高的要求,译本必须和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员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员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非权威性翻译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读者对象(或听话人),对读者对象的详尽了解是翻译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诸如法律文化水平、接受能力水平、语言水平、身份、所属阶层等。与权威性翻译相比,非权威性翻译要求更为丰富的语体变化,要求较为灵活的描述和解释。书面翻译,总体看来,一般允许译员较自由地安排时间,译员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但在语体及其他语言特点的表现上,比口译有更高的要求。译员需要首先确定读者对象,根据预定的对象情况选用合适的语言材料,确定两种语言间的水平及表现手法的差异。法庭口译常被看作法律口译的核心部分,这说明法庭口译有较高的难度。法庭口译的难度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发言人的讲话需要得到立即翻译,译员一般没有准备的时间,需要即刻作出反应,要求理解、组织语言、传达内容等步骤一次完成,要求译员较高的基于法律的分析综合能力。第二,发言人的身份一般比较明朗,语体的选择、语符成分的选用、译员态度的控制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景进行及时的调整。第三,法庭口译的现实直接性使译员有较多的辅助信息处理语言材料,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愤怒、委屈情绪的感染等,这对翻译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因此译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避免受到干扰。2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2.1语篇结构及功能法律翻译将译员的工作限于法律语篇的范围内,法律语篇的一系列特点就成了译员必须注意的内容。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员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法律翻译过程中,语篇特征的分析、再现、传达,是翻译过程中给译文定向、定位的重要步骤。语类理论对于专业文体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的贡献在于它能使人“了解专业作者如何一方面能够保持语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利用语类规约在社会认可的交际目的的制约下达到个人的目的。”Bhatia(1997:205)Bhatia所说的专业文体当然也包括法律文体。译员对法律文体语类整体性及作者意图的认识是翻译成功的基础之一。Coode(见Bhatia1993)将立法条文分析为四个构成成分:案情、条件、主题、行为。Code的分类方法曾引起较多的讨论(如C1997)。Bhatia(1993)将语类分析方法用于立法条文的结构分析,认为用分为条款主体和限定语两个部分的互动认知结构(cognitivestructure)考虑立法条文要比用线性的结构考虑更为合适。Bhatia认为西方国家人们改革法律写作的尝试归于失败就是因为立法条文有其内在的规律。Bhatia(1993)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交际功能和主要特点,认为立法文本不是特指某一人的,是无情景的。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与制订者和阅读者相独立(总体功能是指示、规定义务、赋予权力),应付的是无尽的人类行为,既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又有包容一切的概括性。不难想象各种法律语篇均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语篇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应是译员翻译技能训练的重要科目。2.2语句功能类型法律语言的语句必须实现一定的功能。Gunnarsson(1984:84)(见Bhatia1993:104)区分了三种立法条文类型:行为条文、规定条文和定义条文。行为条文包括案情的具体描述,主要规定责任、义务、授予权力、禁止某一(些)行为,赋予某人或团体权力等,如下例:Whenanypersoninthepresenceofapoliceofficercommitsorisaccusedofcommittinganon-seizableoffenceandrefusesonthedemandofapoliceofficertogivehisnameorresidenceorgivesanameorresidencewhichtheofficerhasreasontobelievetobefalse,hemaybearrestedbythatpoliceofficerinorderthathisnameorresidencemaybeascertained.(Section32(1)ofCriminalProcedureCode.RepublicofSingapore,1980)(Bhatia原例)(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条文中赋予警察拒捕权,同时也规定犯有非逮捕罪的人提供姓名和住所的义务。规定性条文规定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如某规范适用于何种条件或范围。定义性规范则用于对词语作出解释和定义。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性质分为三种: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并认为可以包容所有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孙懿华和周广然1997)。以上的看法分别基于英语和汉语,英美法律和中国法律,但就所概括的语言功能特点看,比较接近。2.3语句结构类型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1982:18),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rather)等。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2.4词语特点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1982:16)列出9种情况:1.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2.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3.
本文标题:法律语言特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503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