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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基层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6号)、《广州市民政局等部门转发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穗民〔2018〕505号)等规定,制订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儿童督导员”,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儿童主任”是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第三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针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保障服务工作。-2-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未满16周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本人或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广州辖区内的行政村)。第五条本规范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人员。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含但不限于低保家庭儿童和特困儿童。(四)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3-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儿童督导员在镇(街)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村(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二)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三)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完善信息台账。(四)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落实强制报告和转介帮扶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五)负责指导村(居)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七)负责协调引进和发动镇(街)社工服务站、“儿童之家”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作用,为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支援和服务。(八)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4-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第七条儿童主任在镇(街)、村(居)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二)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镇(街)并定期予以更新。(三)负责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四)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一般、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五)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六)负责管理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5-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八条儿童主任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儿童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在对儿童基本生活情况、监护情况、身心状况、学习情况等做出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发现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应收集其个人及家庭详细资料,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范本附在正文后)、附上现场照片,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儿童督导员收到儿童主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儿童情况,情况属实的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并及时将儿童信息完整录入“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儿童主任每个季度至少走访一次辖区内的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了解儿童的生活、监护、健康、学习等情况,情况有变更的,及时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发现监护缺失、监护受侵害的儿童,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步上报给儿童督导员;对监护情况“一般”和“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多重困境等重点对象应提高走访频率,每月走访一次。儿童督导员应根据儿童主任上报的情况,积极反映并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面临的困难,并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随机入户走访,切实了解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各类情况。第十条儿童督导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中儿童的个人信息进行实时更新,每月底-6-进行一次数据自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核查,确保系统数据真实有效。第十一条儿童督导员应当指导并落实儿童主任与每一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父母委托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儿童主任应对被委托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劝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另委托他人。第十二条儿童主任应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监护人为儿童办理入学手续,发现两类儿童受教育权利被侵害或辍学的,应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过村(居)委会向镇(街)儿童督导员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儿童督导员应配合协助教育部门查明儿童失学辍学原因,及时安排失学辍学儿童入学复学。第十三条儿童主任应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监护人按规定为儿童办理户籍登记。发现未及时办理的,向其说明程序并督促其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或家庭应提供必要协助;发现故意拒绝办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儿童督导员。第十四条儿童主任应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儿童督导员应及时受理、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7-工作。第十五条儿童主任应当在每次走访家庭时对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金等政府发放资金进行核查,确保政府救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用于困境儿童。第十六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加强节假日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走访关怀,定期以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传与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第十七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对开展入户调查、情况评估、定期走访、强制报告、干预帮扶、关爱保护、宣传教育等做好工作记录,形成工作台账。第十八条镇(街)、村(居)应建立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责任档案,依托全国村居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加强工作跟踪。第五章从业守则第十九条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树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应做到:(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8-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真诚服务;(三)严格执行儿童福利工作政策,认真学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文件规定,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保障业务能力,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四)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规定,保护儿童的肖像权、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隐私;(五)注重仪容仪表,态度亲和、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以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尊重爱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章培训制度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培训教育。儿童督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牵头,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具体承办,儿童主任的培训工作由所属区民政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重点突出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学习(包含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辖区内突出案例分享、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借鉴,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9-第七章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样确定考核对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按个人述职、谈话了解、现场检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次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和执行工作纪律的表现。第二十五条考核评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10-基本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勉强能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达不到任职要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有徇私舞弊、厚待亲友、泄露儿童隐私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审核备案后,由市民政局抄送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管理单位,作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和职务调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程序解除其职务。发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11-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广州市区镇(街)村(居)填报日期:年月日困境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否登记户口是□否□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体情况健康□残疾□患病□残疾类别及等级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等级:患病类型心理状况健康□不健康□就学情况未入园□幼儿园□小学□初中□中职□高中□辍学□不在学□是否学校寄宿是□否□就读学校(幼儿园)名称困境类别孤儿□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残疾□重病□低保家庭□监护侵害或不当□临时困境□其他:(前述可多选)父母情况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体情况健康□残疾□患病□注:户籍地: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体情况健康□残疾□患病□注:户籍地:父亲监护情况去世□失踪□残疾□患病□被限制人身自由□弃养□其他:母
本文标题:广州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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