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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实行企业自主审核,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责任,负责对拟提供的网络音乐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经营。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建立网络音乐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严格执行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强化网络音乐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和《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开展本单位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严把内容关,确保网络音乐内容合法。提供网络平台(空间)供网民编创、表演及个人音乐上传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对本网络平台(空间)的实时监管制度,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进行处置。(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起30日内,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完成上述内容的备案。(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通过“监管与服务平台”将上一季度网络音乐内容自审相关信息报文化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内容自审总体情况、审核的网络音乐数量(包括审核通过和审核未通过,下同)、审核的网络音乐曲目列表(包括曲目名称、版权公司、词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提供网络平台(空间)服务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备案内容为本网站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难以判定的,可向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三、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一)文化部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的总体指导,负责制定并发布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编制内容审核培训教程,负责对网络音乐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最终认定,负责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开展自审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培训自审人员,对企业自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查,为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工作提供行政指导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对网络音乐内容合法性提出认定意见。(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音乐市场的事中指导检查和事后监管执法工作。做好对辖区内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建立网络音乐市场巡查、随机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网络音乐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本通知所称网络音乐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音乐视频(MV)等。网络音乐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网络音乐服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2016年4月1日起报送网络音乐自审相关信息。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文化部2015年10月23日
本文标题:2015年10月23日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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