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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5.民法的本位;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7.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廁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结论;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通常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中又分有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作为,不作为)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6.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属于人身权。)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我国认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称为再抗辩或准抗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7.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1)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指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2)、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关系: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3)、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4)、以民事权利是否一斤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5)、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都属于救济权。8.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自卫行为又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9.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时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10.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回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类型之一是财产关系,而在财产关系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合同关系。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性质不同,相辅相成,拘束力不同。11.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1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区分责任与制裁的原理和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途径。(3)民事责任的免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免除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与法人对应,自然人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显民事主体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56(1)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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