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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贷款合同纠纷案号()字第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一、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二、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被告是公民的,是指其公民户籍所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的,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谢德慧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谢德慧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原告签名:年月日备考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本文标题: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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