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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届别:2012届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姓名:张杰指导教师:薛晓蔚二〇一二年五月2信息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学生:张杰指导教师:薛晓蔚【内容提要】当今的时代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不断进步的时代,信息技术在目前的科技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充斥着现代信息的踪影,法律方面亦不例外。而在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飞速,信息与法律的结合也将越来越密切,其将对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所产生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都将会产生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下的新的诉讼制度与形式。【关键词】信息技术刑事诉讼影响引言2011年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指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启用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院机关审判庭开庭,而被告人在看守所受审,仅用半个小时时间即完成庭审程序,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临淄法院积极探索信息化技术在审判执行实践中的应用,尝试在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室,配置远程庭审设备,建立了与法院机关审判庭联网的远程庭审系统。通过该系统,被告人无需被带离看守所,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能够通过视频即时对话,开展举证、质证、认证、询问、辩论等各项庭审活动,并且整个庭审过程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记录的庭审笔录直接传送到看守所远程视频室,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后由值庭法警交给被告人阅读核对签字后带回法院。①临淄法庭的网络审判系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让我们更加深刻的思考现代信息技术与法制的关系,而从更细致的层次来说,我们也应该去更加清晰的分析,在不久的将来,信息技术会在我们刑事诉讼领域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推动我们刑事诉讼法制的完善与创新起到怎样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信息技术的出现、特点及其社会影响(一)信息技术的简要发展史和现状经济的发展是由最早的农业经济发展到工业经济的,在信息技术出现以后,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逐渐向信息经济发展,信息化正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出现的。6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爆发了以微电子、电子通信和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随着信息技术的大规模产业化以及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信息产业迅速发展,信息化社会开始萌芽,其基本的标志是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出现。信息技术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第一次是语言的使用,语言成为人类进行思想交流和信息传播不可缺少的工具(时间:后巴别塔时代);第二次是文字的出现和使用,使人类对信息的保存和传播取得重大突破,较大地超越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时间:铁器时代,约公元前14世纪);第三次是印刷术的发明和使用,使书籍、报刊成为重要的信息储存和传播的媒体(时间:第六世纪中国随代开始有刻板印刷,至15世纪才进入臻于完善的近代印刷术);第四次是电话、广播、电视的使用,使人类进入利用电磁波传播信息的时代(时间:19世纪);第五是计算机与互连网的使用,即网①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2日/第001版。3际网络的出现。(时间:现代,以1946年电子计算机的问世为标志)。21世纪是信息的社会,电子信息技术已成为当代最活跃、渗透力最强的科学技术,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正成为和将成为现代家庭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公用数字数据网、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以及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等在现代网络技术中的运用,已经看到成效,并与国际互联网已接通。作为近代科技革命重要标志的信息技术发展方兴未艾,正在渗透到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成为新一轮竞争的重要手段(二)信息技术的特点从广义上讲,凡是涉及到信息的产生、获取、传递、存储、加工、显示、利用等与信息活动有关的技术,都可以叫信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最基本、最精华的核心部分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传感技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信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复印技术、声像技术、视听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实现离不开当代科学技术的支持,它是建立在当代科学技术上的高新技术。具体来说,它具有新、快、密、高的特点。新是指新技术;快是指发展速度快,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短,主要表现在知识、产品、设备更新快;密是指知识、技术、信息密集。由于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相互渗透和综合,加强了信息技术的知识、技术、信息密集;高是指高投入、高效益、高智能、高竞争、高风险、高势能。(三)信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信息技术是当前发展最迅速、影响最广的高新技术,它的发展和应用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国防现代化和社会生活的变革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1.导致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由物质经济为主转向信息经济为主;2.促进经济方式的改变使经济增长的方式由传统的以物质能源消耗为主转向信息和知识的消耗为主,由传统手工方向转向自动机器方向;3.改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信息技术的应用导致管理和企业经营的思想、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采集、处理、传递和利用率成为影响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关键因素。利用充分、及时的信息进行产品开发、生产组织、市场预测、市场营销、劳资管理等活动,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普遍做法。对政治的影响:信息技术的社会应用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同时,在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跨国信息流的大量增加,信息交流的不平等,知识产权、信息贸易等方面的摩擦不断出现,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不断得到强调。对文化的影响:信息文化树立了新的价值观、时间观和未来观,突出选择,强调开放和多元兼容。作为一种新的文化,它必然与传统文化发生冲突,具有与传统文化不同的主旋律。对教育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教育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多媒体、交互式、图形显示及音频视频功能,将创造一个全新的学习环境,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最丰富的教学资源。尤为重要的是,信息技术提供了除教学教育之外的多种教育途径,使受教育机会人人平等的人类崇高信条变成现实,从而为信息时代人的全面发展铺平了道路。①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社会化信息网络的开通,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集中办公的需要减少了,许多工作可以在家里完成,通过电视讲话可举行会议,通过虚拟现实管理系统可操作机器进行生产。种种情况表明,信息技术对人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且比其它任何一种社会技术更加巨大和深刻。①杨秀平,《信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社科纵横,2003年总第18卷第6期。4二、国外其他国家在信息技术和诉讼实践的研究现状信息技术在全球各大洲各个国家的广大范围内以极不平衡的速度波及了法庭诉讼程序,包括诉讼形式、法律人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复杂多样的诉前程序、诉中程序和诉后程序。由于美国在诉讼方面信息技术的接引上可谓扮演着先驱者的角色,因此本文以美国为例浅谈一下国外信息技术与诉讼制度的现状。(一)美国的“电子文档管理技术”。在美国法院采取“电子文档管理”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传送文件都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实施。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和“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CM/ECF)在美国法院中应运而生,并且逐步取代了上述文件处理方式。这种新型网络平台的采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立案模式的面貌。于是,立案时所需的材料提交以及后续的审查、告知、送达等程序都可以进行在线操作。到2007年底,美国已经有26个州的法院颁布了各自的“电子文档管理”规则,联邦法院在这方面的发展程度更高。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有超过25万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网络向法院提交文件,网上立案当然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二)美国的网上立案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发展已趋于成熟。1、申请者的范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只允许该州的执业律师使用,而未委托律师的个人则无权使用,在堪萨斯州则允许后者使用系统。2、隐私保护:对立案隐私的关注一直是伴随美国网上立案的重要话题。比如北卡罗莱纳州规定,民事案件中立案者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和信息原则上将向注册用户全部公开。这就意味着,某一法院的任何一个PACER注册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进入系统平台,从而获取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电子文件资料。3、形式审查:美国的网上立案之所以比较容易推行,与美国法院在立案阶段所采取的形式审查密切相关,书记官仅仅对当事人及律师的信息、诉因、诉讼性质、诉讼要求等进行手续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进行网上立案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提交关于案件的实质材料和信息,而只需要将相关的手续性材料转化成电子文件,在系统平台上提交法院即可。此外,英国、威尔士、芬兰这几个国家对虚拟诉讼程序在设想和经验双方面都已做出了很好的尝试。韩国多年来已有所谓的“电子法庭”“电子诉讼”的经验,还设立了“电子法庭法案”。①奥地利、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有此方面的尝试和改革。三、我国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结合的现状(一)目前在我国,信息技术和刑事诉讼的结合1.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在侦查领域的结合在信息化背景下,信息技术对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其中,对犯罪侦查工作影响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有四个方面:一是拓展了侦查空间,在原有物理空间外,增加了一个虚拟空间,也使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二是影响着犯罪客体,信息技术广泛地被运用于犯罪,犯罪手法也具有了信息化的特征;三是改变了侦查环境,升级了侦查工具,侦查办案已与网络与计算机密切相连;四是促进了侦查途径与方法的演变,侦查途径更具多样性。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一跃成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②迅速渗透到司法证明的各个环节,在有关计算机、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情①Byung-HaiYang:《现代技术与韩国法庭程序》,载民事诉讼时评国际版(ZeitschriftfurZivilprozeInternational)。②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5况下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追究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或唯一证据。2.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在起诉阶段的结合目前我国已有网上起诉和立案的雏形,但仍有很大的限制,例如浙江省声明,只有试点法院提供网上申请立案服务,上海市等省份更是限定申请网上立案审查的范围为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申请执行。所以目前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在起诉阶段的结合仍为空白,还有待我们的研究与发展。3.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在审判领域的结合虽然审判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是从一开始就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并显示了对信息技术异乎寻常的依赖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上办案方式由于其具有的提高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诸多优势而受到司法实践的青睐。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开始探索尝试网上办案,如2008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远程审判信息化,对四起民事、刑事案件尝试远程庭审;2009年,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运用网络视频技术,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2011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启用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临淄法院积极探索信息化技术在审判执行实践中的应用,尝试在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室,配置远程庭审设备,建立了与法院机关审判庭联网的远程庭审系统。①4.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在执行领域的结合监狱信息化建设是把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运用到监狱各项工作中去,它是将传统的生产、管教、人事、行政办公手段和信息技术相结合,是对监狱工作新的补充和发展。②目前来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和南京、南京女子、浦口三个监狱信息化初步实现了基础网络全联通,主要功能全覆盖,重要部位全监控,管理应用全员化,探索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从总体上看,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还相对滞后。监狱信息化建设中由于起步晚、资金限制、经验缺乏、认识不足等种种原因,基础性建设还存在缺憾,如网络规模小、网络接入点少、网络的兼容性差。信息技术应用、网络应用不充分。由于专业人才的不够,配套的各种应用软件开发显得滞后,监狱信息技术应用大打折扣;人工智能软件,部分干警不会用也不想用,现代监狱信息技术的潜能尚未得到有
本文标题:信息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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