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洞穴奇案20141328016:李颖20141328018:李毛措20141328019:李文君20141328045:戴洁内容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三大法学流派:分析实证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英国法理学之父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开创者】: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创立了科学法理学,提出系统的“法律命令说但此说存在缺陷,单一的社会控制中心和社会结构简单化,混淆法律义务与暴力强制的区别,不能解释现代社会复杂的法律现象以及法律与功利主义结合导致的法律专断和任意等。因此,哈特以“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为基本元素,结合“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构建“法律规则说”。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规定,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此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我国《继承法》实施之时,虽然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当时在我国很多地区,女儿的继承权是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所以继承法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社会法学派看来,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我们四人大致研究了书中的内容,结合大法官们的判决书以及各法学流派思想,得出了以下观点:由于此案件棘手,法官们会处于道德与法律的两难中,其中唐丁法官甚至放弃了对此案的审判,而其他法官的判决书大致分为两个观点,即有罪和无罪。支持有罪的法官们认为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此案件中四人将另一人吃掉即是故意剥夺了他的生命,不能因为个人的观点就不忠实于法律条文。他们更倾向于实证主义学派。而支持无罪的法官们认为根据社会契约论,法律在文明社会的状态下发挥作用,但本案中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不处在文明社会,而是处于自然状态。正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因此本国的刑罚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探险者,他们应受订的生死协定的制约。被告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他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附:个人观点以书面形式呈现EndingThankyou
本文标题:洞穴奇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540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