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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联合运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联合运输组织•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事故处理第一节概述•一、运输组织形式的变化及联合运输的产生–货物从生产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完整的运输过程(以下简称货物的全程运输)一般不是仅用一种运输方式就能够完成的,大多情况下需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通过分段接力形式来完成。•1、传统分段运输存在的问题–这种运输组织形式,不仅给货方带来许多麻烦,需要付出足够多的人力,时间和费用,而且可能由于货方对综合运网情况,对承运人营运线路,班次安排及全程运输中涉及的各环节情况、各种手续不够熟悉而造成运输时间过长和运输费用增大,甚至造成不合理的运输。•2、联合运输的形成–由一个机构或一个运输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组织完成包括从起运地接受货方的货物开始至运输最终目的地交货为止的期间内所涉及的全部运输;而货方只要与这个机构或经营人订立一份全程运输合同,一次交付费用,办理一次保险就可以实现货物的全程运输。这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般称为联合运输。经营联合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称为联运经营人。二、联合运输内容•(1)货物全程运输中使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方式)的运输衔接;•(2)货物全程运输中使用同一种运输工具两程或两程以上运输的衔接;•(3)货物全程运输中使用一种运输方式多家经营和多种运输方式联合经营的组织衔接;•(4)货物全程运输所涉及的货物生产、供应、运输、销售企业运输协作组织。三、联合运输作用•联合运输的产生打破了传统的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企业独立经营,独立组织运输的局面,把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线路、运输枢纽,各种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四、联合运输特点•(1)全程性•(2)简便性•(3)通用性•(4)代理性•(5)协同性五、联合运输的分类–联合运输按运输组织方式可进一步分为大宗货物干线联运(或称大宗物资联运)、干支线联运和支线联运(或称零散货物联运)。–联合运输运按装卸方式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整车货物联运、零担货物联运和集装箱联运。–按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状况还可以分为水陆联运(铁水、铁公、铁公水多式联运)、公空联运。•按联运的原则联合运输一般可分为两类:协作式联运和衔接式联运。–1、协作式联运:一般是指为保证指令性计划调拨物资、重点物资和国防、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运输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联运合同运输。–2、衔接式联运:一般是指由一个联运企业综合组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或者由一个联运企业综合组织的以同一种运输工具、但由多家经营的两程或两程以上的连续运输,这类联运是企业经营行为。•衔接式联运可以按不同原则进一步进行分类。–(1)按运输对象分类可分为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2)按全程运输使用的运输方式分为单一方式联运和多种方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3)按联运起点和终点是否在一个国家之内可分为国际联运与国内联运。第二节联合运输组织•一、联合组织类型–联合运输的全过程就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实际运输过程和全程运输组织业务过程两部分。二、联合运输组织方法•1、协作式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方法–协作式多式联运的组织者是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下,由参加多式联运的各种方式运输企业和中转港站共同组成的联运办公室(或其它名称)。货物全程运输计划由该机构制定,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如图3-1所示:图3-1协作式多式联运的货物运输过程•2、衔接式多式联运的组织–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组织业务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的,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可用下图来说明:图3-2衔接式多式联运的货物运输过程三、联合运输业务程序–1、货主(发货人)提出发货委托书(通过电话委托或通过邮件书面委托)或亲自登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2、联运服务公司根据货主委托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派车取货或由货主亲自送货,货物在联运服务公司仓库集结;–3、联运服务公司办理货物票据手续及核收运杂费;–4、根据货主规定的发货日期(或对到货日期的要求)向运输企业托运,组织货物始发装运,运输工具的选择和运输线路的安排由联运服务公司负责;–5、在不同运输工具的衔接点办理货物中转业务;–6、办理货物到达票据手续;–7、联运服务公司根据货主(收货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派车送货或由货主亲自取货。–由此可见,办理货物联运业务的作业程序主要由三个业务环节组成,即:货物在发运地的承运业务;货物在不同运输工具运输过程衔接点的中转业务;货物在收货地的交付业务。四、联合运输运行机制•1、运输代理制–运输代理制是指在运输经营过程中(包括单一方式的分段运输和联合运输),作为货物拥有者的实际发货人同拥有各种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之间不直接见面,而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分别通过其代理人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的经营方式。•(1)运输代理人–利用自己在运输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地理区位等方面的优势开办了专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货物运输的各种业务、手续和相关服务,并收取—定报酬的机构,这种机构—般称为运输代理人。•(2)运输代理业务–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运输代理人业务活动的主要特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时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办因贸易运输而产生的各种服务业务,并收取佣金。•在交通运输中,这种运输代理人在承托双方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在货物托运、交付和中转过程中,这种桥梁作用可用图3-3、图3-4、图3-5所示:图3-3货物托运中货运代理人作用示意图图3-4货物交付中货运代理人作用示意图图3-5货物中转过程中运输代理人的作用示意图独立从事运输经营的运输代理人–独立从事运输经营的运输代理人不仅就提供货物运输的服务事宜与货方达成协议,而且以本人名义与货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签发运输单据(提单、运单等);然后再以本人名义与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位移。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运输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从而履行与货方订立的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责任。图3-5独立从事运输经营的运输代理人业务示意图2、承包发运制•在我国,运输承包发运制是通过联运服务公司介入货物运输过程的方法来实现的。–(1)将整个货物运输过程划分为交通运输工具载运工作和货物运输业务两部分–(2)保证货物运输过程实现一票到家的门到门运输–(3)保证利用最合理的运输方式,以最经济最有利的运输线路实现货物运输过程–(4)简化货主托运手续,最大限度地方便货主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按国外的说法,“多式联运是由一个经营人组织,运用统一的货运单据,将货物由一种运输工具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按我国习惯说法,国际多式联运是指通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由一个承运人(运输企业或运输代理企业)负责承运,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实行“一次托运,包干计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跨国衔接运输或直通运输。–1980年5月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由一国境内指定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这个定义已被各国所接受。根据这个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对象仅仅为货物,而不包括旅客。(二)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1)无论货物全程运输使用几种运输方式,开展多式联运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经营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3)必须是国际间货物运输,即在一国境内接受货物,在另一国境内交付货物;–(4)必须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而且必须是两种以上方式的连续运输;–(5)在国际多式联运下必须使用一张满足全程运输中不同运输方式需要的货运单证(一票到底),而且必须按全程单一(统一)费率来收取运费。(三)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1、统一化,简单化•2、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输质量•3、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杂费用–(1)运价优惠–(2)路线和运输方式合理–(3)手续简便•4、扩大运输经营人业务范围,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类–(1)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1)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负责人,以使之能够与发货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至少要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应是国际间的货物。–(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收货物后,即能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单证以证明合同的订立并开始对货物负责任。为确保该单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在国际运输中具有一定的资信或令人信服的担保。–(3)必须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4)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能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把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因此,必须具备与合同要求相适应的,能承担上述责任的技术能力。包括:•①必须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线路。•②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③在各条联运线路上要有完整的服务网络。•④要能够制订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⑤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⑥要做好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三、国际多式联运组织与经营形式•1.组织形式–(1)海陆联运–(2)陆桥运输–(3)海空联运•①远东——欧洲•②远东——中南美•③远东——中东、非洲•2.经营方式–(1)企业独立经营方式–(2)两企业间联营方式–(3)代理方式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事故处理•一、集装箱货损事故种类与原因–(一)破损、擦损及产生原因•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撞击,这是发生破损、擦损的主要原因。–(二)水渍损及产生原因•集装箱货物水渍损是指由于外部的水(雨水、海水、河水等)进入集装箱内造成货物浸泡、水湿、受潮引起的损害。–(三)汗渍损及产生原因•集装箱货物汗渍损是指由于运输过程中温度变化,箱内湿气在箱顶、侧壁凝成水滴,滴落在货物上或沿侧壁流到箱底造成的货损。在使用密封箱运输含水量较大的货物(或使用隔垫、填充材料)时,经常会发生这种货损。–(四)污损及产生原因•污损是指性质不同的货物互相污染,或集装箱内残留污物污染货物造成的损失。–(五)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失及产生原因•指需要控制温湿度的货物因温湿度失控而造成的损失。–(六)盗损及产生原因•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集装箱门被砸开,或伪造铅封盗走箱内货物等事件。–(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流冰、泥石流等)和意外事故(如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驾驶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碰撞、车辆倾覆、坠机、沉船或其他海难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二、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划分•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2)网状责任制•所谓网状责任制系指由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其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按造货损的实际运输区分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限•(1)概念–责任期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负责的时间或期限–依照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两种形式:•①从托运人或其代表处接管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式;•②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管理当局或其他第三方,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2)货物交付•①将货物交给收货人;•②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的合同或按照交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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