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企业资质评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为加强汽车运输生产经营的管理,保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结合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凡属“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营运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一、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中心成立生产经营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客运的副主任担任,组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二、生产经营管理⒈各车辆的牌照、道路运输证(含客车营运证、线路标志牌、上岗证、乘务员证、操作证)、进站证(包括遗失或毁坏)必须由生产经营小组统一办理、保管、发放。⒉各车辆必须根据省、市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经营的客运班线运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班线。⒊各车辆要做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服从站场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遵守各站场管理规定,统一售票,按班发车,统一结算。不能拉客、抢客,不能半路“卖猪仔”,积极参与包车业务,接受运价和运行管理。⒋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车辆的报废、更新必须由经营小组鉴定、批准。⒌熟悉客运业务,遵守运输纪律,着眼于旅客,立足于服务,做到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职业道德,奉公守法,端正行风,不刁难和敲诈旅客。2⒍站场要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旅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实行“五心”标准:对待旅客诚心,解答问题耐心,帮助旅客热心,照顾旅客细心,接受意见虚心。⒎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令、结合生产发展,客源变化,调整运输网点,开辟线路,制定营运规划,组织运输生产,组织节假日包车,确保各项指标的实施和完成。⒏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客运生产平衡会议,全面了解客源流动,收集市场信息,作出每个时期的生产计划,配合中心其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尽力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检查监督各站点,执行中心的各项措施。⒐对违反以上规定,私自作主,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损害中心声誉和企业利益者,中心有权停止其经营资格并处罚。⒑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二000年十月一日3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二、凡属“化州市客车管理服务中心”户的营运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三、中心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守纪律”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领导小组是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五、基础管理。⒈中心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分析、总结中心安全生产状况,布置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及时开会、处理,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⒉中心要坚持周五安全学习活动,组织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人员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解剖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将安全学习的内容和参加人员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⒊分期分批对安全员、驾驶员、乘务员、安检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4训。⒋根据上级的要求,并结合中心的生产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⒌加强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对营运车辆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营运车辆的20%;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并有计划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安技术情况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⒍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⑴基础资料管理档案,行车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记录。⑵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安全行车累计里程(按月、季、年度累计)和遵章守纪及奖惩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⒎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制度,中心全体管理人员轮值,掌握运行车辆或驻点车辆的动态,应急处理所发生意外和行车管理,并填写安全日志。⒏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不瞒报、漏报,对重大以上行车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⒐不定期督促、检查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建立健全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台账、资料。六、驾驶员管理。⒈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抓好驾驶员安全行车可靠性鉴定,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使广大驾驶员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其驾驶证、上岗证管理工作。5⒉对调入和招聘的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凡新招聘驾驶员要通过政治思想、驾修技术、身体素质三方面考核。在上岗前给予安全行车、业务知识、劳动纪律教育,并按“三先、三后”的原则使用。招聘驾驶员必须办理聘用手续,交足安全押金1000元。⒊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其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并不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劳逸结合,防止疲劳开车。⒋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七、车辆管理。⒈营运管理必须符合国际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省交通厅有关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行车辆必须按中心要求统一保额投保,不漏保、脱保。⒉购置车辆须按照中心的要求,合理选配,认真执行车辆使用前期的管理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⒊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要求单车台账、统一格式记录型号、数据、使用时间、行驶里程及维修保养。⒋定期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按规定每年评定汽车技术等级一次,评为三级的车辆不得继续经营。⒌督促驾驶员自觉做好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三检和爱车例保工作,坚持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车辆的安全部位逐项检查、记录、签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行。⒍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作业规范,做好各级维护、修理作业和轮胎换6位工作。附属用具、设施齐全有效。⒎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益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汽车,必须执行强行报废。⒏车辆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灭火器、三角木,并放置在使用方便之处。⒐营运车辆必须按时缴交安全互助金,遵守互助基金规定。⒑车辆必须按时缴交承包金和各种代交规费。八、金额抵押承包车辆的管理。⒈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注资人与中心法人代表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⒉中心对注资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以承包经营。⒊承包经营者以当地人为主,并需有财产抵押。⒋车辆必须是新购的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的车辆,车辆必须来源合法,手续完善,牌证齐全,办好保险,方准投入营运。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保养、保修制度。⒍承包经营者必须向中心交足所规定的安全押金。⒎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中心汇报行车安全情况,按期缴交各项规费,服从中心领导和管理。⒏承包经营者不准将车辆私自转包,如有违反,押金不退,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承包经营者负责。⒐承包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心派人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承包经营者按合同负责事故经济责任,中心派出协助处理事故人员的差旅费由承包经营者负责。⒑承包经营车辆发生事故,如事故损失惨重,应将车辆及财产抵押。若7经营者潜逃,则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车辆和家庭财产。⒒承包经营车辆的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九、驾驶员肩负安全行车的直接责任,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安全行车责任感,保证安全行车。⒈一要: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检: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四勤:对车辆要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货物装卸要点,掌握车、马、行人、乘客的动态及儿童多动特点。六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开冒险车,不开侥幸车,不开车办私事。七慢:起动出画慢,狭路、桥梁慢,交叉路口和繁华地段慢,视线不清慢,拐弯下坡慢,雨天、下雪路面慢,会车让车慢。八不准:不准超速行车,不准超载、滥载,不准越线行驶,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赤脚驾车,不准直流供油,不准熄火滑行,不准无证开车。⒉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⒊主动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十、中心对车辆出车前或收车后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检查主要内容:⑴制动系;⑵转向系;⑶传动系;⑷前桥及轮胎气压;⑸灯光信号装置;⑹牵引装置及侧向防护装置。检查合格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待修复后,方准运行。十一、车辆载客应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⒈客车车厢内不得堆放、挟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⒉客车日行程在350公里以上或连续行车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的长途班车要派两名驾驶员换驾驶,防止疲劳驾驶车辆。8⒊乘务员应配合、协助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保证旅客上、落车安全。⒋客车在夜间必须停放在车站、场内或保管站,不准乱停乱放。十二、车辆在冰雪或险区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下陡坡不得熄火、空档滑行。通行和弯道时须在中心线右侧行驶。在通过桥涵、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十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可能不改变车道行驶,并保持一定的车速。十四、车辆在途中因故停车或修理时,应紧靠路边停车,入好排档,拉紧手刹,垫好三角木,以及悬挂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应开危险信号灯。十五、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及随车乘务员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中心,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他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十六、中心接到事故报告,一方面督促承包者筹集事故经费和事故押金,另一方面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发生重大行车事故,车队应在24小时内及时逐级上报。十七、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十八、中心根据裁决书所划分的责任结合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十九、奖励。⒈累计安全公里达到一百万公里的驾驶员,中心负责及时填表报交通局,由交通局再报省厅批准授予“百万车公里安全先进驾驶员”称号和奖励。9⒉中心对年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驾驶员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惩处。⒈凡年内发生一般以上行车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个人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选资格。⒉对肇事司机的安全行驶里程,以责论处,按少部分乃至全部扣除。⒊凡被取消累计安全行驶里程的,抵消后,剩余部分作重新累计起点,抵消后最小的余值为零。抵消后剩余不到一百万(或一百五十万)公里,其原所得的该级上浮工资及称号自然取消。⒋严格执行二级维护制度,长途客车每月二保一次,短途客车每季度二保一次。为保证质量,二保必须回中心定点修理厂进行。不按期回二保的,每次罚250元。⒌经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到缺少或失效灭火器、三角木的,每次罚50元。⒍中心所有车辆不得私自转让他人经营,私自转让者,罚款5000元至10000元。⒎所有车辆必须按时缴交承包金和各种规费,不按时缴交者,除计滞纳金外,可收缴证照、线路牌,停止营运办班。⒏中心所属车辆的司机,都要经车队考核合格才能录用,并办理聘用手续。私招乱聘司机的,将视情况罚款200元-2000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中心有权拒绝派员处理及保险索赔。⒐中心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学习,不参加安全学习的罚款50元。⒑中心所有司机学习每人每月不得少于
本文标题:企业资质评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638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