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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学术论文规范01020304目录案例案情判决评析案例一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机床制造商,为宣传本企业产品,自行拍摄了其机床产品的相关图片,并制作了宣传手册对外宣传,而求精机械厂是同样生产机床设备的独资企业,但是其制作的企业产品宣传册上的部分图片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完全一致,因此侵害了原告机床公司的著作权。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清,机床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求精机械厂,负责人李培新,求精机械厂投资人。原告机床公司诉被告求精机械厂、李培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情原告无锡机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求精机械厂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涉嫌侵权图片的宣传册;2、求精机械厂在《无锡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3、求精机械厂赔偿机床公司经济损失17550元;4、李培新对求精机械厂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求精机械厂、李培新共同承担。判决被告求精机械厂、李培新在答辩期间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案证据交换时口头答辩称,对机床公司的著作权及主张的赔偿损失额有异议。被告申诉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求精机械厂、李培新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的图片;二、求精机械厂、李培新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即行支付机床公司8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由求精机械厂、李培新负担。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目前国内企业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著作权意识仍然非常淡薄,在制作其企业宣传册与企业网页时,习惯于复制同类企业宣传册或网页上的照片,往往就因此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实际上,自行拍摄或者委托他人拍摄有关照片的成本并不太高,通常都远低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后支付的赔偿额,因此这些企业均因其著作权意识的淡薄交了不必要的学费。本案可以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敲响警钟,警示他们避免犯这样的错误。评析案例二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要旨: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时一般不署名的,不署名行为不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稍作改动,但修改行为轻微、法院认为构成实质相似的,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但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妨害修改自由的亦不构成侵害修改权。案情郑A为美术作品《招财童子拜年系列之拜年童子1》的作者,其与辽宁XX公司约定,该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于XX公司,郑A保留著作人身权。该作品主要内容为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浙江宁波B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情定三生”上印有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的图案。经比对,两者的构图、人物比例、线条、色彩等基本相同。XX公司认为宁波B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郑A认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决宁波B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按照行业习惯,床上用品图案一般不标注作者名字,因此被告未侵犯郑A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宁波B公司侵害了郑A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B公司修改行为情节轻微,尚未对郑A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未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郑A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宁波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270元。判决驳回郑A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郑A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评析基于涉案商品所使用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但对于是否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必须作一定的讨论。1、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涉案产品为床上用品,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此类产品上使用美术作品作为装饰时,一般均不会署作者之名。此类产品使用美术作品的目的是将其作为装饰性图案,从产品整体性和外观效果考虑,行业习惯是通常不署作者名。署名权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作品实际使用的方式、目的等,尊重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此种做法系行业习惯,并未侵害作者的署名权。2、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本案中B公司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认定其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3.关于修改权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宁波B公司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但却不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诉请。修改权的含义为作者自行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这是一种主动作为的权利,如此是否可作反面解释,即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呢?如果将修改权理解为包含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部分权能会发生重合,在侵害修改权达到一定程度(歪曲、篡改)后就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凡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者,均同时构成侵害修改权。立法规定修改权,是因为随着客观情况和思想认识的变化,作者需要对作品作出修改,以更好反映作者的意志,体现作者对作品社会效果负责。基于此立法目的,宜将修改权理解为修改自由以及排除对修改自由干涉的权利。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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