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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前事之事,后世之师)毕国成2011年10月课堂纪律一、下列行为禁止1、不准接打手机并保证在震动状态。2、不得随意走动、吸烟并保证室内卫生。3、不准交头接耳和大声喧哗。4、不准在桌上乱画或刻字。二、下列情况欢迎1、欢迎踊跃发言2、提出合理化建议3、指出不足之处。什么是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另一种解释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个人对安全的理解有危险并不代表不安全,只要“危险、威胁、隐患等”在人们的可控范围内,就可以认为其是安全的。所以对于“安全”一词大家可能在理解上有一些误区或者是理解不完全,例如在工作、生活等环境中,危险是无处不在的,相信大家也能举出很多危险的例子(开车、乘飞机、操作设备等),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危险的存在就说不安全,我认为:面对危险是否有对策?对策是否有效?对策是否已落实?这才是判断安全的有效方法。没有危险的安全状态几乎不存在,如果一味的追求没有危险,大家试想一下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如何进行?安全规律这是由安全事故发生的“木桶规律”所决定的。所谓安全事故的“木桶规律”,就是指事故往往在最薄弱的地方发生。形象地讲,一万个人素质很高,并遵章守纪,只要有一个人素质跟不上或违纪,事故往往就在这个人手中发生。所谓的木桶规律谁负责你的安全?辽宁成远?主管?合作者?你?事故案例与分析案例一一、事故经过某日20时10分,某矿仓库管理员徐某在在井下炸药库内吸烟,中途有人找他,徐某便随手并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库内。离开后不久,未熄灭的烟蒂就引燃了库内存放的炸药和导火索。炸药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顺着运输巷道、盲斜井扩散到作业面,使正在井下作业的57人中毒。其中7人中毒过重死亡,2人严重中毒。出事后,现场有关领导迅速组织抢救,但由于抢救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品,又有18人轻度中毒。二、原因分析1、仓库管理员安全意识不强,在井下炸药库内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在库房内引燃炸药。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该矿井下炸药库设计不符合安全规定,将通向该矿4号井的回流风道采用木板、油毛毡等隔成的一个长7.3米、宽2米,高1.8米的库房。3、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在第1、2间库房的木架上堆放炸药,地面上也放了20余包3千克的硝铵炸药,在第3库房内堆放有1000余米导火索和1032只雷管。并且在第1、2间库房存放炸药的木架下,堆放着包装纸、棉纱、麻纱、零散导火索及黑色炸药。4、该炸药库的通风不符合有关规定,无独立的排风系统,致有毒烟雾被位于3号井的75千瓦离心式风机吹经运输巷、盲斜井面至作业面。5、参加抢救的人员缺乏安全知识,未佩戴防护用具盲目救援,扩大了事故。三、防范措施1、将井下炸药库的建筑和支护材料改成不燃性物质。2、按规定设置库房通风系统。3、严格执行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炸药库的各项规定。4、重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案例二2008年5月31日14时50分左右,某市一采石厂在填装爆破炸药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其他二人全身炸伤面积80%致残。一、事故经过当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该厂爆破员朱某和安全员贡某二人从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领取217公斤乳化炸药和12枝电雷管,分二趟送到爆破作业面,当时该作业面五名打眼工正在使用电动90型潜孔钻(电压:380伏)钻打第6个炮眼,安全员贡某随即离开监护现场。这时,爆破员朱某开始将带来的炸药和电雷管向已打好的5个炮眼填装炸药和电雷管,当装到第5个炮孔时,发现打眼工移机继续打第7个炮眼,朱某将炸药和电雷管装进第5个炮眼(未填塞)后,便离开作业面现场下山补领电雷管。14时50分左右,该作业面第5炮眼突然发生意外爆炸,现场五名打眼工当场被炸死炸伤。这突如其来的意外爆炸原因难以确定。二、现场勘查调查组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勘查,并对现场乳化炸药和电雷管残骸取样,送交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产品均为合格。事故调查组委托爆破专家组又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分析认证:现场使用的是电雷管,此种雷管除外力直接撞击或高温高压气体冲击才能起爆外,主要是外来电流的诱爆。根据专家组分析,由于机械钻机的三根三相电线离已装药的炮眼贴近,在移动中产生感应电流,并作用于电雷管或电雷管连接脚线,感应电流作用于电雷管发生爆炸。三、原因分析用于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破器材(雷管、炸药),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和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填装炸药、起爆和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违规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毁坏的危险。该作业面共钻打炮眼(800×9CM)7个,每个炮眼间距为1.2M以上,炮眼呈单行排序不规则,炮眼间距不一致。爆炸时,第7个炮孔仍在钻孔作业。钻机电源线选用户外绝缘导线,电线为移动式临时绝缘导线,沿作业地面铺设。爆炸后经查确认,装药填塞完好的4个炮眼未炸,未作填塞的第5个炮眼为爆炸点。经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技术组对现场勘查确认,意外事故是因严重违规违章交叉作业所致。其一,事故肇事者爆破员朱某明知爆破预装药危险作业区域严禁任何作业和人员在场的严格规定,但仍然进行预装药危险操作,严重违反了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其二,打眼作业负责人熊某从事打眼作业多年,对打眼与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在爆破员预装药时仍然盲目冒险进行钻孔作业;其三,安全员兼监炮员贡某明知严重违规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排除,既没有强行制止,又擅离职守;其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打眼和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严重违规违章等事故隐患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四、安全防范(一)发生意外早爆的预防:1、杂散电流的防治:杂散电流是指来自电爆网路之外的电流。它有可能使电爆网路发生早爆事故。产生杂散电流主要包括:架线电气牵引网路电流经金属物或大地返回的直流电流、动力或照明交流电路漏电、化学作用漏电、因电磁辐射和高压线路电感应产生杂散电流和大地自然电流等。因此,在爆破过程中,要经常监测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杂散电流措施。2、静电预防:为了预防静电引起早爆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对装药工艺系统采用很好的接地装置,②采用抗静电雷管,③预防机械产生的静电影响,④在压气装药系统中要采用半导体输药管。3、雷电预防:为了安全起见,每当爆区附近出现雷电时,地面或地下爆破作业均应停止,一切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为防止雷电引起早爆事故,雷雨天和雷暴区不得采用电力起爆法,而应改为非电起爆法。对炸药库和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防止直接雷击引爆。(二)安全措施:1、严格爆破操作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的资格,各种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的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爆破过程中,必须撤离无关人员。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2、严格装药充填规定。装药前必须对炮眼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严禁与其它带电作业交叉操作;严禁扩壶爆破,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除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填塞要小心谨慎,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3、严格警戒制度。爆破前必须同时发生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在相关的通道和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监视之下,并撤走爆破危险区的全部人员。4、严格连线和起爆安全程序。采用电雷管起爆时,电雷管必须逐个导通,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须小于±5%,否则禁止联接;大型爆破必须用复式起爆线路。5、严格爆后检查。爆破后,经过一段时间(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再确认爆破地点安全,经爆破指挥或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才允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6、严格盲炮处理。发现盲炮(包括瞎炮和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盲炮处理的主要方法:①经检查确认炮眼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火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②浅眼爆破、平行眼距盲炮眼不得小于0.3米,深孔爆破平行眼距盲炮眼不得小于10倍炮眼直径;③应采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火的材料工具,轻手轻脚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以聚能药包诱爆;④若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案例三1999年4月23日13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硫铁矿矿产实业公司3名矿工在785分段掘进5#工作面计划打一排14个炮眼孔,由于钻机方向角度控制不好,不慎钻头滑到残眼处,导致残药爆炸,造成人死亡,1人重伤。一、事故经过1999年4月23日13时20分左右,罗某、朱某、赵某3名钻工正把钻机对向5#工作面中间打第一掏槽眼时,刚开机约2分钟左右,发现有矿碴卡住钻头,钻杆旋转不正常。当时3人都认为矿碴卡住钻头是常有的事,没有一人料到炮位含有残余药包,这样罗某便指派另1名副钻工朱某到6#井拿排碴钩来协助罗排除卡住钻头的矿碴,但朱某刚走到6#面,还未拿来排碴钩处理好炮眼口,罗某便同另1名副钻工赵某继续开机打钻,结果瞬间钻机气腿突然摇摆移动,钻杆与钻头方向角度失控,不慎滑到残余的药包处,引起爆炸。当时正在附近施工的当班10多名员工听到爆炸声后感到很意外,纷纷跑到出事点,可已见罗某与赵某身负重伤离开了事故现场。二、抢救经过公司总调度接到紧急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出事时间正好是13时30分,救护人员在13时45分把伤员送到井口,14时10分及时送到本矿卫生室进行急救,14时50分送到县医院外科抢救。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接到报告后,非常重视,立即带上现金赶到县医院交上押金并看望伤员,同时及时找医院领导求援,要求医院派出最好的医生尽快临床抢救。可是,当时正巧遇医院院长更换,开会传达有关事项,直到当天20时05分罗某才进手术室,23时10分手术完毕,23时15分送到病房。罗某由于头、面、眼、胸被碎矿砂冲击,腹部有一处被矿砂严重打穿肠道,伤势过重,到病房45分钟后,即4月25日0时死亡。赵某头、面、眼、喉、胸部同样受碎矿砂严重冲击,喉咙有一处被矿砂打穿,但伤势比罗某较轻,经抢救脱离危险。三、事故原则分析罗某从事井下工作已有20多年。对井下各工种都有丰富的经验,平时接受了良好的安全知识教育,是队里的主要骨干,事故发生前所操作的钻机是7655型(新购买的钻机),性能良好,工作面照明、温度、通风等一切正常。出事前公司分别在4月8日、20日普组织召开了2次总调度管理人员和井下各队正、副队长会议,专门强调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特别是对井下炮眼工进一步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并增加了井下巡检员(共3名),专门负责对井下各队、各工作面放炮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挥。1.罗某等3人在打钻时的前一排炮是在当天9时整进行爆破。爆破后需用排烟时间约30分钟才能进行出矿,每排炮矿量一般在15~17斗车左右,当班工人要排出一斗矿,一般需要时间18~20分左右,那么当班9名工人要排完那排炮的矿量需用大约5~6个小时才能完成。罗某需打的第二排炮应该在当天15时左右才能进行。可由于当时正值旱季,水源短缺,各队需要打钻的用水十分紧张,罗某在13时左右曾到过大水池看水量,认为水池里的水量还够自己打完一排炮。所以,罗某便匆匆忙忙同
本文标题:事故案例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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