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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团)集中采购;(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四)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五)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二)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三)利用本单位的供销渠道和网络买卖商品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四)产品销售质量和计量差错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五)擅自降低产品售价、放宽付款方式和增加售后服务;(六)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不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或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二)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天数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三)对“三违”现象处理不当或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不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或抢险救灾措施不力;(五)擅自到小煤窑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六)在外包工程队兼职兼薪或收取好处费;(七)擅自向外界提供井田内地质资料;(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不得有违反下列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擅自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娱乐设施;(二)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四)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五)其他违反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章职责和查处权限第十三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负责本单位廉洁从业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制度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二)领导和组织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三)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针对群众反映和工作现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违反本细则案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廉洁自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一)对公司(集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委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牵头;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集团)高层管理领导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集团)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总部其它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纪委审定后执行。(二)对各单位中层及以下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各单位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党委会或纪委会审定后执行。第四章处置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查处:(一)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集团)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三)对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中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引进方案;企业财务预决算、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员工工资、奖励、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本细则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岗位变动;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一)各单位每年上报的重要技措项目和大修项目的安排,以及一般技措项目实施计划的安排。(二)由公司(集团)纳入规划的新矿井建设项目及老矿井扩建项目,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安排。(三)由公司(集团)或受公司(集团)公司委托自行组织招标确定的小型非煤矿项目的安排。本细则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单一项目资金量在以下额度:公司(集团)50万元及以上投资性支出,20万元及以上非投资性支出。公司(集团)所属各单位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集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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