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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对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兴集团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劳务分包均执行本办法。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所属公司必须将相关文件报总公司劳务中心备案后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总公司生产调度部劳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是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兴集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参与新引进劳务分承包方的考察审批;审核劳务投标方资格;(三)审签劳务分包合同并建立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台账;统一办理京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四)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2-(五)协助公司和项目部处理劳务(劳资)纠纷;(六)监督劳务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或不按时结算的,督促整改并限制其投标资格;(七)每年春节前后,组织各公司对劳务承包方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表彰;根据评价结果,发布《下年度总公司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建立总公司劳务承包方信用警戒名单(黑名单);(八)组织劳务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取证培训和业务培训。第四条公司劳务主管领导(劳务管理员)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总公司劳务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公司、项目部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落实总公司劳务管理相关规定:(一)组织项目部、公司相关处(室)和劳务中心共同对本公司新引进的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察,汇总上报劳务队伍月度需求计划;(二)审核劳务投标方资格,组织评标委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三)审核项目部起草的劳务合同并负责上报;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的,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劳务中心审批盖章;建立公司劳务合同台账并保存合同;协助劳务中心办理京-3-内工程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四)按劳务合同约定审核结算和付款手续,建立劳务费结算付款台账;(五)建立本公司在施工程劳务队班组长花名册,及时将项目部考核不合格(清退)的班组长信息报劳务中心;(六)定期对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七)建立健全本公司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启动应急预案,认真排查化解劳务(劳资)纠纷隐患,防止群体性或突发事件发生;(八)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项目部对当年与本公司合作的劳务承包方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第五条公司总经济师(成本处)负责审核劳务合同、增(减)量协议和延期协议;协助项目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检查审核项目部与承包方对已完工程量、变更洽商、外协用工(零工)的月结月清情况;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时,及时督促项目部签订变更协议报劳务中心审批盖章;审核劳务结算和付款申请单,建立劳务费结算付款台帐。第六条公司综合处参与新引进劳务分承包方的考察审核工作;负责与中标的承包方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绿色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4-协议书》、《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普法维权教育;对承包方的文明安全施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劳务承包方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第七条公司财务处负责劳务费的付款审核和劳务发票的审核工作,确保公司劳务合同正本足额粘贴印花税。第八条项目经理是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总公司劳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上报公司劳务队伍月度需求计划,对所有参与投标的分包方必须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保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参与评标定标工作;起草劳务合同并签字确认,组织中标人进场施工并进行日常管理;(三)认真做好劳务费月结月清工作,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时,及时签订变更协议,按合同约定办理劳务结算和付款手续;(四)建立健全项目部预防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无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五)鼓励支持各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门禁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施工人员的食宿条件和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慰问活动,构建和谐项目部。-5-第三章劳务承包方的准入及确认第九条各公司每月25日前,上报劳务中心下个月的劳务队伍需求计划,劳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开展考察工作。第十条在总公司《当年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内的队伍,如招标的公司未曾合作过,公司和项目部自行组织考察;花名册以外的新队伍,由项目部、公司和劳务中心三级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审批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总公司考察前,公司劳务管理员应将承包单位和队伍情况填写清楚,推荐人签署意见。第十二条考察合格的劳务承包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建筑劳务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许可证明(如有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票要求;(二)承包单位近三年市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三)施工队长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独立承担劳务工程三年以上,市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京内工程的施工队长必须持有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施工队长证”;(四)施工队安全员、质检员、专业工长、劳务管理员等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管理人员比例达到5%以上,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率100%;施工班组稳定、可调配的劳动力充足,特种作业-6-人员持证率100%;施工人员技壮比配备合理,技术水平满足工程要求;所有证书必须为工程所在地认可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五)考察的工程应与公司拟招标的工程类型、规模标准相当,并提供所考察工程的劳务合同原件;第十三条考察签批人员要客观、真实的签署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考察合格的劳务承包方由项目部在总公司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模块中填写《劳务分包商初评》并上报,同时挂接项目部和公司签批后的《劳务承包方资质、业绩考察表》和劳务承包方有效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许可证明(如有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楚端正),劳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添加到《劳务分包商名录》中。第十四条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提交一定金额的合同信用保证金。劳务中心及各公司劳务管理员应分别建立信用保证金收退台账,京内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资金管理中心;外埠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本公司财务;对未按规定上交保证金的,劳务中心不予审批合同并暂停其投标资格。-7-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第十六条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统一使用北京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2009版本格式;劳务中心负责完善合同范本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各公司成本处负责组织职能处(室)完善本公司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当地要求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必须挂接执行合同。第十七条劳务中心负责建立总公司劳务合同台账,合同留存三年后销毁;公司劳务管理员建立本公司劳务合同台账,统一进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以本公司合同签约日期先后为序,“LW+年限+公司+序号”例:LW20170101),保存合同原件直至劳务费结算付款完毕,公司财务人员应确保合同正本足额粘贴印花税。第十八条合同采用仿宋字体A4纸打印,每页必须有页码、防伪条形码或角签名;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未涉及的条款禁止删除,在未发生项内划/,增加的条款或补充说明统一作为补充协议后附。第十九条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总公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一致;京内工程劳务合同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签约日期以北京市住建委交易中心审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右上-8-角的审核日期为签约日期;其他合同的签约日期必须在合同开工日期之前。第二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内容、合同价款、工期变更、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辅材机具、结算、付款、保修期限等。(一)分包工程名称:以甲方与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准,如选用两家以上的劳务单位施工,必须用楼号和分包内容加以区分。例:XXX工程(X楼结构、装修、水电、临设劳务工程);(二)合同价款:分包工程量、人工费、辅材机具费、奖励和降效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应有单位明细和总价,单价和总价不得暂估;(三)工期变更:劳务合同工期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工期到期之前办理延期协议并审批盖章;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登记”中点击“新增补充协议”并挂接延期协议附件(劳务合同延期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YQ1例:LW20170101YQ1);(四)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描述严谨准确、标准前后统一,根据公司的管理职责确保检查奖惩落实到位;(五)辅材机具:1、劳务合同中禁止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9-要材料设备采购内容,且辅材机具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总价的30%,对承包方采购提供的辅材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要有质量验收标准;2、禁止劳务承包方采购租赁的机械材料包括: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汽车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挖掘机、装载机、施工外用电梯、钢材、钢筋、水泥、水泥商品构件、混凝土、木材、木制品、门窗、幕墙、铜铝、砖、石材、玻璃、玻璃制品、防水卷材、电线电缆、水暖材料、卫生洁具、水嘴、通风材料、开关、电线、管件、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建筑防水材料、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组合钢木模板、跳板、钢管扣件、顶托、碗扣脚手架、U型托、自锁式模块脚手架、活动脚手架、路桥桥墩支撑脚手架、架子管扣件、安全网、测量仪器、变压器、电箱、电闸箱漏电保护器、布料机(杆)、地泵、220伏电压以外的电工工具、电动吊篮、发电机、高级泵、卷扬机漏电保护器等。(六)劳务费结算:1、施工过程中实行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当月发生变更洽商(增减量)的,必须当月挂接增减量协议并审批盖章,审批通过后办理变更预算(增减量协议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ZL1、JL1例:LW20170101ZL1、LW20170101JL1);2、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双方依据合同及签认-10-的变更洽商、外协用工等进行最终结算,在56日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90日内因劳务队原因未结算完的,暂停该劳务队在总公司的投标资格;因项目部或公司原因未结算的,年终考核时对公司进行经济处罚;3、结算单经项目承包集体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济师(成本处)审核,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结算总金额超合同总金额10%的(不含10%),由总公司成本管理部、法律审计和风控信息部和总公司成本主管领导审批;未超10%的,由成本管理部审批;总公司审核无误后由劳务承包单位签字盖章。(七)劳务费支付:1、各公司根据本公司资金状况,统一约定劳务费付款比例及时间;未完工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80%;完工未结算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85%(且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已办理增量协议的除外);完工已结算完的,最多不超过结算总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特殊情况超合同约定比例付款的,必须经总公司成本及劳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2、劳务费付款可通过支票、网银、电汇、商业承兑、银行承兑、保理、信用证等方式转到承包方公司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支票背书给第三方;(八)劳务保修期限:各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统一约定保修期限;结构的保修期限不少于半年;装修的保修期限不少于-11-一年;水电的保修期限不少于两个取暖期或两年。第二十一条劳务合同签章(一)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审批通过后,先由承包方签字盖章(有合同章的,盖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施工队长签字,必须加盖骑缝章);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公司劳务中心加盖“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名章”;(二)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一式柒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伍份;(三)特殊情况下,外埠工程必须在满足合同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前提下,经总公司
本文标题: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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