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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524944178新中资课件 2013.11.25
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白宁2014年4月15日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机构管理行政许可基本概括:•《办法》经历了二次修改“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基本框架:《办法》共七章107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适应范围: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4•中资商业银行归类称谓:按规模大小分为:大型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按性质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股份制性质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单列称谓.《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办法》解读的重点:•实用性:结合榆林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实际,仅就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部分进行解读,实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操作.•针对性: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明.6《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分支机构的设立:《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就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本办法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分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置仅分为:分行﹑支行.7《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下面重点就支行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解读:•支行的设立《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支行的设立条款.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设立支行的基本条件:①支行拟设地设立分行或分行级管理机构一年以上(支行拟设地设立省级分行或地级市设立分行)且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9《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②拟设地已有机构具有较强的内控能力,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拟设地已有机构包括:分行和已设的支行);③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资本金拨付的营运资金);10《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④拟设地的机构已建立高管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⑤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1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申请与决定设立支行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阶段:①筹建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向筹建审批决定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②城市商业银行由总行提出申请;1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③受理机构为拟设地银监分局;决定机关为陕西银监局.④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筹建阶段行政许可材料目录要求,做到完整无缺.1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开业阶段:①开业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向筹建受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②城市商业银行由总行提出申请;③受理并审查的决定机关为拟设地银监分局;④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开业阶段行政许可材料目录要求,做到完整无缺.1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提出支行开业时的条件:①营运资金到位(拨付的凭证);②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合格的从业人员;③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保障;④须经银行业监管机构验收合格.在拟设支行申请开业时,可一并提出高管人员的行政许可.1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筹建和开业的时效规定:筹建的时效规定:受理审批机关的时效规定:受理机关从发出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上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支行筹建的时效规定:为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16《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开业的时效规定:支行开业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应在自领取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17《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申请设立支行,必须按年度编制规划.规划须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办法》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1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有关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和陕西银监局相关要求.设立原则:“定位社区﹑服务小微﹑规划先行﹑循序推进﹑均衡设置﹑持续经营”19《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定位管理: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定位是服务社区和小微企业的简易型银行网点,属于支行的一种类型.名称称谓:“银行名+城市名+街道﹑商圈或社区名+社区或小微支行”.20《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准入流程: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支行准入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审批流程.①需求可在规划内一次提出多家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设立申请;②由陕西银监局或分局受理并审查决定;③不在区分筹建和开业阶段(筹建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机构报告,筹建结束后提出设立申请);④高管人员实行报告制.2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设立条件:①监管评级良好;②零售业务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较好;③申请人管理分支机构能力较强;④布局合理;⑤申请人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退出安排: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终止营业的,应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报所在地银监分局审批,终止营业或转为自助银行.2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小微支行﹑社区支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实行有限牌照.①小微支行不办理人工现金业务(依托自助机办理);②社区支行不办理对公业务;③小微支行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可结合实际错时经营.2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拟升格机构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良好2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升格后相适应业务经营的场所﹑安全设施保障;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为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2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分支机构变更审批的时限规定:机构变更名称﹑升格,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想决定机关和当地监管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失效.26《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分支机构终止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7《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分支机构设立增加信息科技方面的要求在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开办业务的条件中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29《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新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助银行的设立.审批制改为报告制(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业时间﹑内控管理﹑安全设施等.30《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实行报告制.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二类支行).①在同一行政区划内.是指同一城市和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和县(市)以及乡镇范围.严禁跨城市﹑跨县﹑跨乡镇迁址.②变更营业场所且不需要变更名称的,3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③审批制改为事前报告制,但在新址开业前须更换金融许可证.④变更营业场所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查程序,评估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充分性,避免造成金融服务空白.⑤变更营业场所前,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营业场所公布变更事项.3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⑥变更营业场所前,被变更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应于迁址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⑦变更机构的相关制度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备案.⑧监管机构对变更机构事后进行定期走访﹑实施检查和抽查.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3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取消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事项.筹建和开业均为6个月内(筹建批准决定日起6个月内,开业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筹建或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筹建和开业的延期报告均上报受理机关),筹建和开业延期均不得超过一次,期限为3个月.3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增加业务范围和品种.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须在法人机构授权下经营.对经营过程中上级行转授权增加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须在开办业务后30日内向所在监管机构报告备案.备案包括:转授权文件﹑内控制度及流程等.3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36《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的,从常规监管的角度,加强监管、及时纠正.银监会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以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按规范性文件执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个别事项表述不明确的,以《办法》规定为准.37《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解读•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的问题申请材料目录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银监会没有规定的,如果需要,经请示上级监管机构后,按其要求执行。关于其他审慎要求的内容.因为监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机构设立过程中,上级监管机构要求增加内容或规范性文件须增加的内容,应作为其他审慎要求一并进行审核.38《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解读高管人员管理的行政许可基本概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原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3月24日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和旧《办法》的本质区别:审核主体的调整.旧《办法》的审核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新《办法》审核主体为中国银监会及派出机构.39《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解读审核客体(对象)有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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