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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一)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二)特征原告-被告-主管机关-内容-核心。(三)原则——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10条)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2-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有限变更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肯定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否定性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3-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行政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16条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院的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法院的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22条1、一般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4-移送——指定——转移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4条1、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1、资格2、资格转移——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上消灭,即被撤消。——被撤消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行政主体行使。(三)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至少一方是两人以上,且各为独立诉讼主体。——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四)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5-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五)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28—29条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2、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六)其他参与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其他与诉讼相关的人五、行政诉讼证据(一)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负举证责任。(三)举证规则——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十日内。——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四)证据规则1、调取、收集规则-6-——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保全规则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审查、采用规则六、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1、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时效——直接起诉时效。——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时效。——起诉时效的延长。(二)受理7日——决定受理——决定不受理——限期补正——裁定驳回起诉。(三)第一审程序-7-1、审理前的准备2、开庭审理——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不适用调解)——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宣布闭庭)(四)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2、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五)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1、主体——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2、理由——(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发现)(六)执行程序七、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8-——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的终结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1、一审判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维持判决、撤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2、二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外,必须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改判。(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当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三)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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