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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研究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研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军刘晓军博士博士二二O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一、侵犯专利权判定的界定(一)广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1、确定专利权的字面保护范围(1)确定原告主张的专利(2)确定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3)解释权利要求(4)确定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2、确定被控侵权物(1)原告指控的侵权物应当真实存在(2)被控侵权物的特定化(3)确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3、侵权比对(1)相同判断规则(2)等同判断规则(扩充专利的字面保护范围)4、审查被告不侵权抗辩主张是否成立5、确定侵权的责任(1)停止侵权(2)损害赔偿(二)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1、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仅指侵权比对,即将原告专利和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相同判断规则: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为被控侵权物以相同方式所体现3、等同判断规则:虽然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为被控侵权物所体现,但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些技术特征以不相同但构成等同的方式在被控侵权物中得以体现。广义侵犯专利权判定确定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被控侵权物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不侵权抗辩主张是否成立狭义侵权判定此前为确定专利权的权属及效力广义的侵权抗辩贯穿侵权判定的全过程判定侵权责任二、权利要求的解释(一)解释主体:法官(二)解释主体标准: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1)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人(2)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了所有的现有技术(3)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了全部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4)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常规试验能力(5)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对应本领域的专家、学者、教授、工程师、研究员、技术员等任何具体职称或职务(三)解释对象:权利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有效专利文本作为依据。3、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4、对于已经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就专利权有效期间内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但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被诉侵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四)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1、权利有效原则:在专利权人作为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利要求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之前,不得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做出裁判。2、整体解释原则: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五)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1、字面解释:严格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解释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2、相同解释:同一专利文献中出现的同一术语一般应作同样的含义3、参照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4、常规解释:对于本领域通用的术语,通常应做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理解的解释,但专利权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六)解释权利要求的意义1、确定专利技术方案及技术特征2、初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字面保护范围)3、为侵权比对尤其是相同侵权比对的适用提供基础保护范围4、有利于准确界定等同保护范围�案例:孙守辉诉青岛肯德基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622号裁定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1、一种简易牙膏挤出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易牙膏挤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梯形端面框架的长度为……”�被控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卡通鱼形的框架体。�专利权人孙守辉申诉时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是指“框架体里面的一个端面为梯形”,即框架体里面含有一个“梯形端面”,并不是指整个框架体的结构是梯形的。�一、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明确限定了梯形端面的框架体,被控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卡通鱼形的框架体。被控侵权产品至少缺少本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首先,从权利要求1的字面内容来看,其中“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按通常理解,“一”是修饰和限定“框架体”,而非修饰和限定“梯形端面”。因此,“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是指“一具有梯形横截面的框架体”。�其次,从说明书和附图对框架体的描述来看,说明书中称“其结构为一具有梯形端面的框架2”,此处的“2”被置于“框架”之后,而不是“梯形端面”之后,故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产品应为具有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再次,从本专利两项权利要求对“梯形”的使用来看,权利要求2中的“梯形端面框架”显然限定框架体横截面为梯形。根据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技术术语应作相同解释的规则,权利要求1中的“梯形”应当解释为对框架的修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孙守辉的申诉。�案例:�美利肯公司诉杭州乐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5950号民事判决】�涉案专利名称为“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专利权人美利肯公司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1、2、6、17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相关权利要求为:�1、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插入物由至少二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横向边缘彼此缝合在一起。�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柔性材料是一种纤维织物。�17、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插入物由多层柔性材料所构成,所说的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分歧:�关于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与“纵向边缘”是否具有相对性?�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与“纵向边缘”具有相对性,故涉案专利无法实施,或者说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与“纵向边缘”不具有相对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来看,其技术特征包括:(1)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隔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2)该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3)该插入物由至少二层柔性材料所构成;(4)该“层”具有横向边缘并在所说的横向边缘附近被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至少一个分隔间。�涉案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技术特征(5)该装置中的横向边缘彼此缝合在一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技术特征(6)该装置中的柔性材料是一种纤维织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包括:(1)将一个纵向延伸的电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装置;(2)该装置包括一个纵向延伸的插入物;(3)该插入物由多层柔性材料所构成;(4)该“层”彼此连接在一起以便在所说的层之间形成多个分隔间。�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横向边缘”、“纵向延伸”的概念,乐发公司和八方公司亦主张“横向边缘”中的“横向”与“纵向延伸”的“纵向”是相对的概念,并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结合实施例对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18”进行了清楚的说明,表明“横向边缘18”中的“横向”并不是与权利要求中“纵向延伸”的“纵向”相对的概念,两者的指示方向实际上是相同的。�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附图来看,其已对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进行了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横向边缘”,故乐发公司和八方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乐发公司和八方公司还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增加的技术特征(5)该装置中的横向边缘彼此缝合在一起,表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柔性材料”的“层”具有的两个横向边缘均应缝合。�应当说如果仅从权利要求2的记载来看,其附加的技术特征虽有可能包括两个横向边缘均应缝合的技术方案,但其也认可仅包括一个横向边缘缝合在一起的技术方案。�如果进一步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实施例的记载来理解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被理解为“柔性材料”的“层”仅有一个横向边缘缝合在一起。此外,由于上述技术特征仅是从属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故即使乐发公司和八方公司的上述主张成立,也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效力。�案例: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开舒针织有限公司及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保暖、保健内裤”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保暖、保健内裤,其特征是将现有的内裤,包括秋裤、毛裤等的腰部至裆部之间的内侧及裤腿膝部内侧缝制布料,形成局部复合层,复合层布料的形状与裤子相匹配,膝部复合层布料长度15-40cm。�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保暖、保健内裤,其特征是复合层布料特指由“超细微元生化混合物及其微元生化纤维”织成的布料。�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其发明目的是为解决人们常因腹部、腰部保暖不足,影响肠胃系统的正常功能等问题。解决方案为将现有内裤(包括秋裤、毛裤等)的腰部至档部之间的内侧及裤腿膝部内侧缝制布料。说明书附图中局部复合层包括腰部至裆部之间的整体。�分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对腰部至裆部之间究竟局部为复合层还是整体为复合层?�一审法院:�通过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可知:专利中腰部至裆部之间内侧的复合层至少应包括腰部、腹部和裆部,而且,这一技术特征对实现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不可或缺的。被控侵权产品仅包含后腰的局部的复合层,且被控侵权产品后腰局部复合层主要的作用是通过局部产生红外线,对身体起保护和治疗作用,这与专利中腰部至裆部之间的局部复合层主要起保暖作用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应理解为,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用于确定保护范围的词语含义不清楚,以及多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积极主动地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四个技术特征,即1、在秋裤、毛裤等内裤的腰部至裆部之间的内侧及裤腿膝部内侧缝制局部复合层;2、复合层与裤体缝制连接;3、复合层布料形状与裤子相匹配;4、膝部复合层长度为15-40cm。�特征1中“腰部至裆部之间的内侧”具体地限定了复合层的缝制位置,在词语含义上清楚的,并不会产生歧义,也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这一技术特征予以解释。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对腰部至裆部之间的复合层是局部还是整体限定不
本文标题:专利侵权判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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