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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信托品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一):信托品种分类标准及主要类别杨林枫罗志华[证券时报]目前,由于中国信托业界没有规范的信托业务品种分类及标准名称,同一种类信托业务的名称可谓五花八门,一些信托机构随意创造命名信托产品种类名称,造成了许多理论与实践上混乱,对信托业的规范和发展十分不利。因此,依据科学分类标准对信托业务品种进行规范分类和命名,对于中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品种的创新开发,信托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的设计,信托产品的推介,信托业的监督管理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明确的是,信托的分类和信托业务的分类并不是一回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信托进行分类,同样,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对信托业务品种进行不同的分类。美国是最先在英国传统信托制度基础上发展营业信托,并使信托业成为金融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美国的信托业务,一般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日本是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的。日本信托业的经营业务分为信托本业和兼营业务。在信托本业方面,根据信托财产是否为金钱形态分为金钱的信托、非金钱的信托、金钱与非金钱相兼的信托共三大类别。日本所使用的“金钱”一词,可以理解为中国所使用的“资金”。与美日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比较,中国信托业产生时间相当晚,中间又经历了一段缺乏法律制度基础、以银行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混乱时期,直到《信托法》及其它信托业管理法规出台后,才开始真正的起步阶段。因此,中国信托业务品种可以在借鉴美日等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开发。由于中国具有后发国家的特性,且与日本文化上的共性较多,日本信托业的经验对中国更具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中国信托业应以信托财产的性质或初始形态为主要分类标准,并考虑信托的设立目的,对信托业务进行第一次分类(一级分类),然后再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或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和运用对象进行第二次分类(二级分类)。这一分类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进行一级分类,可以将信托业务分成四大类:(1)资金信托;(2)实物(财产)信托;(3)权利信托;(4)特定目的信托。其中,前三类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或初始形态为分类标准,第四类则是以设立信托所具有的特定目的为分类标准。根据信托资金运用的方式,对资金信托进行二级分类,资金信托可以分为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组合运用信托、养老年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设立者)等。根据实物财产的具体种类和管理、运用方式的不同,实物(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与不动产信托两大类。根据权利财产的具体种类和管理、运用方式的差异,权利信托包括债权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住房贷款债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表决权信托(商务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信托的具体目的,特定目的信托包括公益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重整信托、企业清算信托、员工持股信托(ESOP)、管理层收购信托(MBO)等。特定目的信托中的大多数品种,也可以依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或性质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归属于资金信托或其它信托。(杨林枫罗志华)主要信托品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二)资金信托发挥长期融资功能杨林枫罗志华资金信托业务是以货币为初始信托财产,以资金增值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根据委托者的数量和信托是否由信托机构主动发起设立两个特征,资金信托可以分为个别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投资公司主动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改变了在传统的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的个别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处于被动接受信托的局面,使信托机构为筹集资金主动地创设信托,大大拓宽了客户群体,使信托业的长期融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贷款信托贷款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一定期限的贷款运用。笔者预计,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1)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资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2)以信托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创设信托,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资者的认可。(3)中国与创设贷款信托时的日本一样,是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长期建设开发资金的筹集,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贷款信托作为一个能够为中长期项目建设融通巨额资金的信托品种,必然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股权投资信托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委托人可能面对投资失败的风险,但也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种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原因在于:首先,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其次,它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股权投资信托这样在融通长期资金方面具有特别优势的信托品种。权益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权益投资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大的市场前景。通过信托方式能够有效地筹措资金,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供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由于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政府赋予的收益权,权益投资的回报一般有充分的保证。因此,权益投资信托将可能成为投资者追捧的信托品种。债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购买债权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债权投资信托在中国有一定发展前景,其在操作时最重要的是对债权投资风险的把握、控制。另外,债权投资信托可以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使贷款为主的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其区别主要是:前者通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的协商一致(个别资金信托)或所谓的“私募”方式(集合资金信托)设立,在个别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资金运用的具体对象、方式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证券投资的决策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对此由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确定);后者通过“公募”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完全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经理掌控,基金投资人没有任何话语权。另外,在目前,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均在交易所上市流通,开放式基金则可以随时赎回,基金的流动性很高,但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小。证券投资信托有一定市场空间,但其发展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资金的业绩和证券市场发展演变的状况。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租赁信托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动产设备使用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融资租赁信托可以是个别资金信托,但一般是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主动发起创设。外经贸信托公司推出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典型的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品种。融资租赁信托在中国有一定发展前景,但不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力业务品种,其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信托业务在操作程序上的困难,一是动产设备的种类太多,其经营需要专业人才,二是资金运用环节风险的控制有一定难度。年金信托年金信托就是运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年金,也就是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一种信托。年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已建立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年金信托不同于其它信托,其特点为:(1)单位为委托人,以员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上的限制,也就是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2)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其二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或质押。(3)由于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因而对受托人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定。(4)年金信托应具有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年金资金运用具有结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保证,这与《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按照《信托法》及信托业管理法规,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因此,在开展年金信托业务时,对年金本金的安全确保问题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的年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前景,首先取决于政府采取何种养老金管理模式,如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年金信托就没有制度基础,也就没有任何发展空间。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由政府直接管理养老金的模式是一种管理成本最高、绩效最差的模式,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运营效率不高,甚至出现腐败问题。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事关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败。从理论上说,采取年金信托方式确立中国的补充养老制度,有利于利用信托制度的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隔离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利益,而且市场化运作的绩效高于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已有56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元。但正是因为年金计划刚刚起步,年金市场将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潜在市场极为广阔。主要信托品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三)以不动产信托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缺口杨林枫罗志华实物财产信托的特点及种类实物财产信托也可以简称为财产信托,是以管理、运用、处分不动产、动产及其他实物为目的的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信托财产为实物形态的财产,不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保管,还是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为受托的信托机构所有,为此,需办理信托登记或产权过户手续。实物财产信托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信托和动产信托。其中,不动产信托是整个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发展史上最为悠久的信托业务种类。在信托业形成之初,以土地财产为主的不动产信托是信托的主要形式。明确不动产信托概念不动产信托业务是不动产的所有者为了管理或增值之目的,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接受委托的不动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地上固定物。因此,不动产信托业务经常被称为房地产信托业务。在信托期间,不动产的名义所有权归信托公司所有。因此,设立不动产信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或信托登记手续。不动产信托设立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可以为保管财产的目的、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设立信托,亦可以为通过不动产的出售、出租及各种运用而增值的目的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及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由信托合同或信托文件确定。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交由信托的财产其初始状况为实物形态的不动产。但在信托终止时,可能信托财产会以货币、证券等形态出现,具体情况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动产信托在国外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不动产信托业务向开发性不动产信托业务演变的过程。国外所称的不动产信托,实际上是包括了涉及不动产中间业务及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信托业务的广义不动产信托业务。而我国信托业界所称的房地产信托或不动产信托,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信托业务。因此,不动产信托的概念特别容易发生混乱。传统不动产信托与开发性不动产信托总结国外林林总总的不动产信托种类,不动产信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传统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和开发性不动产信托业务。所谓传统的不动产信托,主要包括二战前发展起来的宅地分块出售、不动产管理以及战后发展起来的中介业务、公寓分宅出售业务、合作业务、鉴定业务等。所谓开发性不动产信托,是指发达国家出现的许多不动产信托的新形式,包括房地产信托、土地信托、不动产流动性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根据信托的含义及所确定的信托业务分类标准,笔者认为,在确定中国不动产信托的概念、范围时,本着严格遵循信托
本文标题:主要信托品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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