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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港(一)制定“北方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节选:(全文见附件1: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二十二)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提高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吸引航运人才教育资源聚集等。——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强化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鼓励支持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支持集装箱班列和海铁联运,支持内陆无水港建设。在发展初期给予扶持。——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物流企业、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根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大型跨国采购分拨中心等企业贷款购买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给予贴息支持。对航运重点企业和地区总部型企业购买、租用办公楼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航运相关业务,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研究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贸易服务、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根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进航运物流会展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次等,酌情给予资金奖励。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给予积极的扶持。——吸引航运人才教育科研资源聚集。对航运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必要的奖励。吸引航运教育、研究机构,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酌情给予办学补助,对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补贴。支持开展与北方航运中心相关的研发工作,按研究项目等级酌情给予研发费用支持。(二)制定16条具体资金支持措施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九.资金支持力度),制定16条具体支持措施,但网上无法查询到。(三)资金支持为集装箱业务添翼/首期补贴兑现(2010-6-30)=1034&SortID=88首批支持资金——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等60余家以天津港为中转港的外贸船公司、环渤海内支线船公司、内陆集装箱班列和国际过境班列以及经天津港进出口集装箱无水港公司受到补贴。新客户签约——天津港集团集装箱业务部与美国总统轮船、安通物流、德美公司、包头日盛公司四家新客户签署了合作协议。(四)市场推介及营销全面宣传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主动上门拜访铁路、船公司和客户,努力扩大合作领域。——自《意见》及《资金支持措施》实施以来,先后与70余家腹地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内陆无水港建设,目前已与北京、山西、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古、宁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陆续建设了16个内陆无水港。(五)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物流产业促进政策中国规划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日前出台产业促进政策,对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企业,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另外,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二、青岛(一)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节选:(全文见附件3: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一、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三、人才优惠措施对在我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下同)。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号文件办理。四、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航运企业的注册资金、运力规模、上缴利税、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次“青岛市五强航运企业”。对入选的“五强航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行业管理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通关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积极整合我市航运服务平台,加快山东省(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资源共享的现代航运服务系统,便于政府机构提供比较集中的航运服务,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五、其他事项享受完政策支持的企业,在无特殊情况下,三年内迁出我市的,收回其已实得的支持资金。本文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青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节选:(全文见附件2:青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9-2020))第八章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一、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1.扶持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规划编制、物流品牌企业奖励、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外包试点等,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2.设立物流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国家、省扶持物流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3.吸引物流企业来我市发展。在我市新注册的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建设标准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补助。4.支持航运企业发展壮大。我市现有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及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航运企业紧缺高级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办理。5.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2010-2012年,对年缴纳地方税收额超过300万元的物流企业,财政部门对企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6.鼓励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我市大中型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中提取30%用于补助该企业。上述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30%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助。7.引导物流企业现代化发展。促进企业从经营理念、服务质量、信息技术等方面上等级、上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10万、15万、20万元。8.鼓励物流企业争创服务品牌。对物流企业创建的省级以上服务名牌和著名商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20万元。9.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或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10、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补贴;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1年以上并与物流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的购房安家补贴;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现代服务业人才发展规划》(青服务业办〔2009〕2号)有关政策执行。11、物流项目用地政策。物流业集聚区域的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物资交易、物流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将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土地手续,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应当由政府收购储备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192号)执行。(二)适时制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市财政、发改、交通、公安、经贸、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物流的需求,适时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我市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市物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的物流企业,要对其在组建新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2.城市交通管理政策。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相关标准,调整完善现有城区货运车辆交通管制办法,对为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服务停靠的城市配送车辆,提供便利条件。3.运输车辆管理政策。凡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鼓励甩挂运输,制订甩挂车辆注册、运行、安全管理等政策。三、大连(一)大连港主要领导关于港口发展的提案增加目前补贴政策,加大对船公司新开干线的补贴力度,并对在目前形势下仍能够保持平稳运作的船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为鼓励环渤海和内陆班列发展,建议在继续原有250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力度,建议每年给予1亿元财政补贴用于环渤海中转及内陆班列运输体系的建设。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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