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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可以看到带有一定的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性质。洛克分权理论的最早体现在他17世纪末期写的《政治论两篇》中。在该书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以立法权最高,这三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会,国王和由国王掌握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尽管其未能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但他已基本上抓住了分权的核心特征:只有当立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时,政府才可能受制于法律。洛克这个分权理论学说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洛克对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1、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洛克认为,作为立法权这一最高权力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第一目的原则。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第二,方式原则。立法的方式是通过颁布经常有效的法律,另外由有资格的法官进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一律适用。第三,财产原则。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财产,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第四,归属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它不能把立法的权利转让给别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一般的专制君主国),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也就是由世袭的个人、世袭贵族的会议和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2、执行权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不仅提出了立法权,还主张要进行分权。也就是说,除了立法权以外,他还提出了执法权和对外权。执法权,即就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立法机关不必长期存在,而执行机关必须长期存在,因为洛克认为,关涉到法律执行的事务长期存在决定了这一点。在政治社会中,与自然状态完全不同,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都具有相同的权力,都能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执行。而在政治社会中,这种执行权就交给了社会而不是个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处罚。执行权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行使权力有明显的优点:首先,能够确保执行的公正性,政府履行执行权是针对的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个人,排除了因个人的恩怨而带来的不公正执法;其次,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政府与个人相比,个人是弱小的,政府是公认的,聚集了所有人的力量,执行起来也才更加顺利、彻底;最后,排出了个人的随意性,政府的执行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来的,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个人执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会出现混乱想象。3、对外权洛克认为,对外权就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洛克虽然将执行权与对外权分开,但是两者的行使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如果把这两种权力强行分离而由不同的人来掌握是不现实的,即洛克认为这两种权力很难分开的。洛克认为对外权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交往,是一个国家的大事。洛克深感对外权的重要,因为他看重的契约精神,在与对外交往中,与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签定任何形式的契约,所以,代表自由精神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就将失效。再次,洛克也意识到与其他国家交往的重要性。结合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对外交往、对外贸易己是一个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意识到与其他国家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重要意义,洛克认为有必要把这个权力独立出来。二、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立法权至上在当今的西方的宪政思想中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能将该两个原则运用其中,也反映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追求法律能够体现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的特点。另外,洛克的三权分立明显的体现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就是说,洛克的分权思想具有以下特点:1、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洛克认为,人类在未建立国家、政府之前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的。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拥有决定自己行为和处理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的。人们有权力根据自然理性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让这种权利能够很好的被保障,则需要派生出人类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才能让自己的财产处于一个比较安全的状态。所以,人类创建国家和政府,让自己受制于一些人的政治权力之下在于他们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加入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相互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平安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而创建国家和政府,必须要使它们能继续维护人类在未进入社会之前就已经享有的权利,如果连这些要求都无法满足,人类就没有任何必要放弃自己的自由状态,而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进入这个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弊端正是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力足以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和冤屈,剥夺了他们本来在自然状态下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却让君主安然地处于那种状态下所应有的自由,并且由于自己巨大的权力而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这不是与人类想进入社会时所达成的愿望所一致的,所以这种制度是应被替代的。人类要建立更合理的制度就是要让政治权力不能过于滥用,不能操控在少数人的手中。而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正是让政治权力能合理得被使用,从而真正为公民服务。可以说,如果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做为洛克推导的逻辑起点,权力分立思想也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了。2、立法权至上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的任何权力比如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只是立法权派生出的。人们加入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一切国家最初的基本明文法都是关于确立立法权的。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到某些人的手里,它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3、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权相互制衡洛克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应该分开行使。如果这两个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会容易导致当权者因为手握大权,而受到巨大的诱惑,从而利用他们的权力,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从而违背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违背了建立国家和政府的初衷。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上,这两种权力是可以联合在一起,因外他们是一种权力的两个方面,执行权主要是针对对内社会成员对制定的有效法律的践行,而对外权是对外处理安全利益问题上的执行,所以这两个权力是可以联合在一起来行使的。但是,总体来说,洛克提出三权就是为了将权力分散执行,并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共同来维护人民的利益。三、对洛克分权理论作简要评价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分权思想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所以他的分权思想可以说是对一个时代的整体把握,是对他当时所处的时代的政治制度的论述和完善。因此,洛克的分权理论对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对后世分权学说的建立和完善都有巨大的意义。而洛克的分权理论基于时代的局限,既有其先进的地方,也无法避免有其局限的地方。1、洛克分权思想的先进之处。洛克是在霍布斯等思想家的思想基础之上,在结合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间,洛克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事实上,洛克的分析理论不仅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而且对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化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阶级局限性,其思想的妥协性和为资产阶级代言的色彩是不言而喻的。但总体上,他对资产阶级在政治理论上的贡献和在实践中的影响,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他提出,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并且提出了为保证人民至高无上权力的立法权的至高无上。洛克的分权理论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也为后世的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思想家进一步阐述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基础,因而他的贡献是不可忽略的。2、洛克分权思想的局限性。缺少制衡思想。洛克只是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制约,只是两种权力的制约,把对外权排除在外。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制衡方面,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只能对其一些程序性的方面进行限制,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另外,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但执行权和对外权不能由不同的人分掌。对外权必须和执行权结合在一起,所以洛克说的分权,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这是洛克分权的一个局限。没有提出行政权。在洛克的三权中只有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可以说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并没有提出占据政治生活非常重要角色的行政权的。也当然与时代的局限性有关,当时的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彻底,因为还保留了英国皇室,也就是最终形成语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君主立宪制。所以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也可以发现与封建制度相互妥协的一面。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完善的三权分立。就上以上提出的,洛克的三权分立并没有提出司法独立,也就是说司法权还从属于立法权。也没有提出行政权的独立,而提出了执行权和对外权的联合。这可能与当时的英国实际有关,三权分立的完善是经过孟德斯鸠和
本文标题: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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