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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带一路”战略相关政策汇总一、国家层面政策汇总与解读(一)政策汇总(二)重点政策解读1、《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通知》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个人项下雇员报酬、社会福利、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知》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便利境内个人将境外合法收入汇回境内使用,以及境外个人将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取消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的限制,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办理相关业务。《通知》要求银行应确保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依法自由汇出。另外,《通知》还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调回境内使用,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便利企业日常运营。点评:自2009年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银行根据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便利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帮助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财务成本。《通知》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推进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从银行视角来看,《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走出去”企业及出口导向型企业的跨境金融需求,给银行的跨境金融业务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2、《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优化募资方式方面,《意见》重点对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国内各类机构依法合规通过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境外投融资业务;同时,《意见》提出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旨在厘清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募资来源,加强对地方财政性资金使用投向的引导,提升各类资本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的规范化程度。提升运行效率方面,《意见》重点对推动基金业务创新、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提出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业务;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完善监管体系方面,《意见》重点对加强统筹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明确要统筹做好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境内投资者赴境外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对外投融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境外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点评:对外投融资基金是创新对外投融资方式的重要载体,既能拓宽募资渠道,通过灵活多样的运作模式为境外合作项目投融资注入新鲜血液;又能盘活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中长期财务可持续和合理投资回报。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意见》的发布,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融资基金合理有序开展业务,引导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资金来源。从银行的视角来看,《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产业基金的形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沿线地区内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依托自身的资金营运能力,积极拓展国际资金营运能力,增强自己的境外资产管理能力,探索境外资产的风险管理模式,将基金以及子基金都纳入道风险管理框架中,有效保证对外投融资基金保持良性发展。3、《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这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推动措施。在投资自由化方面,《通知》提出了要修订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稳步扩大金融业的开放,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的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以及制造业对外开放,特别是要取消或者放宽汽车、船舶、飞机等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制造业领域开放。要加大自贸试验区的压力测试力度,拓展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开放试点。在投资便利化方面,《通知》提出要大幅下放审批权限,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放宽企业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便利度。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出入境便利度,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的试点,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的程序,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如果选聘外国人才,可以在2个工作日之内获发签证。在投资促进方面,《通知》提出要优化外商投资导向,进一步落实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鼓励外资并购投资。通过支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支持依法灵活用工等措施,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成本。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包括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在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方面,《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银行机构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银行转让,通过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增加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西部地区物流成本。加快沿边引资重点地区建设,特别是鼓励地方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合区、跨合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点评:《通知》参照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投资方面的政策框架体系,包括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另外,《通知》进一步深化了外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赋予各省级人民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从政策导向来看,未来我国金融、汽车、飞机、船舶、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内的开放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相关概念也将同时受益,商业银行可适度加大这些领域内的信贷支持力度。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办法》提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办法》要求,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点评: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结合近年来我国金融开放的大环境,未来直接融资市场中将有更多的境外机构参与,商业银行投行部门、公司部及资管部门可积极开发相关业务,为境外机构及国内涉外机构提供债券承销等直接融资服务和相关融资咨询服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设“投资促进”专章,规定了具体的投资促进制度。《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规定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规定了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的具体制度。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点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原有的“外资三法”,包括《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促进、保护、管理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将为在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平等获得中国政府的有力支持。中国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经济稳定增长,并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提升投资者信心。从银行的视角来看,《外商投资法》的发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外国投资者的长期经营,对于外商参股、控股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银行可积极利用这一机遇,为相关企业提供包括融资、投资、结算、现金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扩大市场影响力。二、地方政府层面汇总及解读(一)政策汇总(二)重点政策解读1、《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下称《规划》),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监管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本文标题:“一带一路”战略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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