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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贷款处置流程及技巧风险管理部二0一四年五月目录一、一季度资产质量二、几类常见的风险三、风险贷款化解处置流程四、诉讼一般流程五、化解处置方式及技巧2一、一季度资产质量1、五级分类情况正常类2373户,授信余额327.06亿元、敞口余额216.01亿元,占全部授信业务余额的98.88%,占敞口余额的98.58%关注类18户,授信余额3.43亿元、敞口余额2.83亿元,占全部授信业务余额的1.04%,占敞口余额的1.29%;次级类4户(浩和、意邦、支培元、詹秋萍),贷款余额2089.42万元、占全部授信业务余额的0.06%,占敞口余额的0.1%可疑类1户(郑光明),贷款余额714.42万元,占全部授信业务余额的0.02%,占敞口余额的0.03%次级和可疑类贷款余额仅为2803.84万元3一、一季度资产质量2、公司授信预警情况预警客户18户(其中小企业8户),敞口余额33086万元,占敞口余额的1.61%,其中:红色一级预警5户,8581万元橙色一级预警6户,9205万元黄色一级预警2户,3800万元常规预警5户,11500万元4一、一季度资产质量3、预估不良情况13户,2.2亿元左右的预估不良总行下达给分行年末不良贷款控制额为11026万元我们朝着目标行进在冰面上,听到了冰下的暗流涌动,听到了冰面开裂的声音资产质量管控和下迁压力较大个人分行财失誉毁客流心散一、一季度资产质量路在何方?重贷前调查重贷时审查重贷后管理重资产保全6二、几类常见的风险——临时土地证案例:2011年2月银行向园区天亿达公司发放了3500万元流贷,期限为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以借款人自有的位于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因土地上尚有部分房屋尚未竣工,故土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该土地证为临时土地证,期限致2012年6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银行起诉借款人并拍卖抵押房产,拍卖中发现借款人尚欠土地出让金,拍卖成交后,仍有部分贷款未能收回。二、几类常见的风险——临时土地证“临时土地证”是附有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权利转移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土地权利证书,如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批注“本证为临时土地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前竣工验收,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卖须经发证机关同意”等。二、几类常见的风险——临时土地证2、抵押人不能满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为正式证、使用权转移等限制性条件,导致处置困难;1、授信业务的债务到期日晚于该“临时土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日,“临时土地证”有效期限届时不能顺利延期,导致抵押物悬空;3、“临时土地证”、地上在建工程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导致处置困难、价值减损等;4、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处置进程障碍、变现价值减损;5、因闲置被政府机关依法收回;主要风险点: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案例:某分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贷款逾期后,分行起诉。法院查明,在保证合同签署前,分行已取得甲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但是,乙公司董事会担保决议文件上7名董事只有5名签字。该保证担保是否有效?法院由此认为,分行未尽到合理审核及注意义务,担保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双方对此都有过错,判决德赛公司按其过错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问题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分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主体对此未尽到合理审核及注意义务,担保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双方对此都有过错,判决德赛公司按其过错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11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为可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一般认为: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1)《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它只是一条关于公司管理的规(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对交易对方的公司章程没有检查核对义务;(3)第三人订立的担保合同乃是公司的外部行为,应适用《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未履行《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担保权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对策: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从审慎操作的角度出发,在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章程,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性和权利性的规定,办理和完善相关担保手续,提供相关决议及文件资料。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担保决策问题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事宜,公司能否对外担保?如果可以,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章程记载缺位时担保决议权的归属:如果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则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有权独立决定(如一些以担保为业的公司,对外担保就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反,一旦超出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决策权自然归属于股东(大)会。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最高额抵押案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从12年7月2日至13年7月1日,银行向甲公司发放最高额度为1200万元贷款,甲公司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在此期间和额度内,双方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12年8月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乙公司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抵押给银行的房产。12年8月14日,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后乙公司胜诉,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甲公司房产进行拍卖,银行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被法院驳回。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17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最高额抵押对策:1、办妥抵押登记后,在放款前到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是否被查封2、加强对信件收发的管理3、依据主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掌握主动权18二、几类常见的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案例:甲公司以证照齐全的完工后估值2亿(资本投入累加计算)的商铺类在建工程,为乙公司3000万债务做担保。该业务有无风险?二、几类常见的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抵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二、几类常见的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抵押对策:1、从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观察施工企业施工进程、垫资情况2、加强巡查关注施工进程3、要求施工企业出具放弃优先权的承诺4、随着工程的进展,追加抵押5、办证条件具备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抵押物出租【案例1】吴先生将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其名下A公司申请了贷款500万元,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阶段,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声称该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已经出租给自己使用,并在办理了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王某已经一次性支付了15年的租金,因此请求法院保护其承租权。问:王某的承租权是否应得到保护?【案例2】2008年2月,甲公司以其自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于借款发放前办妥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3月,经银行同意,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2009年2月甲公司贷款到期无法清偿,银行依法实现抵押权,通过拍卖程序将房屋卖给丙公司。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对丙公司继续有效?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抵押物出租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对此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对银行的影响: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来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大打折扣。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抵押物出租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银行的影响:貌似无影响,实则不然。24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抵押物出租3、恶意串通无法查证,只能按有效处理。由于没有建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银行无法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倒签合同,即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抵押登记之前,并辅之假租金收据,形成履约事实,同样以法律明确规定“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对抗抵押权。25二、几类常见的风险——抵押物出租对策: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收集证据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掌握主动26二、几类常见的风险——低风险业务并非零风险业务1、保证金担保是零风险业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本文标题:风险贷款化解技巧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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