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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行业法律法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培训中心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王苏峰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根本法宪法国家基本法刑法、民法劳动综合法劳动法安全生产与健康基本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专门安全法消防、矿山、建筑以及航空等行政法规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安全标准基础标准(安全色、安全标志)管理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技术标准(防爆、防火等标准)。危化相关辅助性法规及标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5年版)•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提纲一、安全生产法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工伤保险条例(2011版)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18218-2009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同比减少75628起、9995人,分别下降9.4%、7.3%。2006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95起,死亡1562人,同比减少34起、1390人。2007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101480人。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86起。同比减少9起。安全生产状况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存在的种种问题•一、生产现场存在不同程度的“三违”现象;•二、安全责任制在某些岗位落实不到位;•三、设备设施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等。提纲一、安全生产法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工伤保险条例(2011版)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18218-2009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1981年3月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9年12月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1年11月21日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9~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术语及实施时间)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9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0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1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规定(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并不适用调整的对象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②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③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④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⑤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1.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四、“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4条)五、“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9条)•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0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授课内容课件\课件图片在上\汽车吊2.jpg大型游乐设施•D:\课图\100_7976.JPG客运索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六、“三管理”•(一)警示标志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条)•1.警示标志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防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2.除必须外,有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4.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5.警示牌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有专人员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实施。•(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3条)•(三)对防护用品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条)七、不能“三合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统一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统一劳动者的主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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