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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条款C/1目录1.责任1.1基本责任1.2质量责任1.3发包方指示1.4审批1.5法定责任和通知1.6承包资格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1.8质量监督站1.9工程标高和定位1.10转让1.11分包2.工地及视察2.1出入工地及限制2.2工地视察2.3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3.物料和技术3.1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3.2商品3.3样本3.4代替品3.5专利权和使用费3.6核对尺寸3.7试验及检查3.8物料所有权总承包合同条款C/2目录(续)4.图纸及工料规范4.1施工文件4.2工料规范4.3工程量清单/单价表4.4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表订购物料4.5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之图纸4.6制配图纸4.7竣工图4.8工地上文件5.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5.1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5.2每周报告5.3每日报告5.4进度照片5.5施工协调会6.管理6.1工地总管6.2发包方代表6.3工程监理及工程顾问6.4人力6.5发包方及工程顾问进出工地总承包合同条款C/3目录(续)7.价款7.1计价基础7.2合同总价7.3设计变更7.4预留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7.5增减费的计算7.6总承包方的索偿7.7发票、收据等7.8加班8.保险及担保8.1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发包方的保障8.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8.3雇员赔偿保险8.4履约保证书9.开工及完工9.1接收工地9.2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9.3开工、完工和缓期9.4工期延误的赔偿9.5工期的延长9.6完工前准备9.7实际完工9.8工程移交9.9保修责任9.10部份完工总承包合同条款C/4目录(续)10.付款10.1中期付款10.2决算10.3最后证书11.分工11.1指定分包单位11.2指定供货人11.3独立施工单位12.公众财产的保护12.1公众的保护12.2公共财产的保护12.3现有斜坡的保护12.4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等12.5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12.6现有树木的保护12.7现有公共设施的保护12.8在建筑物、道路及其它构筑物附近建造基础12.9对邻近房地产、居民等的干扰总承包合同条款C/5目录(续)13.现场管理13.1尘埃和噪音的限制及环保13.2消减干扰13.3沉降、移位测点及监测13.4参观者13.5工人住宿工地13.6物料的安全保管13.7装卸物料13.8看守13.9所有工程项目的保护和清洁13.10防火13.11在工程进行期间清除垃圾13.12降水及排水13.13防汛13.14贵重文物、钱币等13.15广告限制13.16施工时间13.17酷热及严寒天气13.18安全预防设施13.19人员伤亡事故的通知13.20保证13.21工程开工报批费、卫生费等13.22工程验收14.其它14.1发包方终止雇用14.2总承包方终止受雇14.3仲裁14.4语文总承包合同条款C/6总承包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书所指的总承包合同条款乃如下:1.责任1.1基本责任1.1.1按照并根据合同文件,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图纸所显示,技术规范所要求,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所描述及本合同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所需的总承包工程,并完全负责本工程的所有相关协调、配合及管理(包括对其它独立工程及/或指定分包工程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和完成工程,并使本工程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验收,及在各方面令发包方对总承包工程满意,并达到所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1.1.2若合同文件说明由总承包方承担工程的部分设计(发包方另行委托除外)并明确了设计的内容,总承包方须负责对合同文件说明的工程及/或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须自行聘请政府认可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有关设计、聘请审图公司并通过施工图审图及提交设计图纸,总承包方还需负责对其设计召集专家论证会等并通过审批。总承包方无论在其负责的设计中有否缺陷或不足,都必须承担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任何责任。1.1.3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总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对象。1.1.4除第1.1.2条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亦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另外总承包方亦须负责他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总承包合同条款C/71.责任(续)1.1基本责任(续)1.1.5技术规范和图纸应同时配合使用,不论有些部位、构件、附件和配件有否特殊指明或明确显示。凡使系统正确运行满足设计之必须的,或使总承包方保证履行并达到本合同文件要求之必须的,均应在本工程中提供。1.1.6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均视为互为补充、互为解释。如总承包方认为/发现该等文件/资料有任何不一致和/歧异之处,发包方应就此作出解释或发出有关指令。1.1.7本工程乃包括第11.1条款所述的指定分包工程。1.1.8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份物料由发包方无偿供应,则:(a)总承包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发包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b)总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发包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c)发包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若总承包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d)总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供应的物料7天内开箱验收完毕,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发包方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合同条款C/81.责任(续)1.1基本责任(续)1.1.9总承包方一经定标,应立即指派一经发包方认可的资深项目经理连其专职小组负责合同文件要求的一切事务及工地现场联络事务,并负责全过程与发包方配合及协助有关发包方进行其它独立或指定分包单位招投标,及配合/协调发包方进行前期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工作。1.2质量责任1.2.1总承包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1.2.2总承包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方。如发包方在总承包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总承包方不负责任。1.3发包方指示1.3.1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总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增减费用及/或工期调整未能确定等)拖期拖延施工。若总承包方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在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总承包方仍未执行,发包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总承包合同条款C/91.责任(续)1.3发包方指示(续)1.3.2若总承包方觉得发包方的指示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发包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14.3条款提请仲裁。若总承包方没有异议或没有提请仲裁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1.3.3发包方之所有指示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总承包方于7天内以书面向发包方要求确认,而在接到总承包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发包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发包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总承包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由发包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1.3.4总承包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以使发包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即时传送至工地执行。总承包方应只从发包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1.3.5总承包方须把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他或他的工地总管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1.3.6若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要求,总承包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1.3.7若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方指示不符,发包方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1.3.8总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方指示后的14天内呈交该指示所涉及的增减费用及工期影响之细目供发包方及其顾问评估及审核。总承包合同条款C/101.责任(续)1.4审批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总承包方须提交给发包方及有关的工程顾问审核批准和认可。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1.5法定责任和通知1.5.1总承包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由发包方负责的则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1.5.2合同总价须包括中国国外直接进口的(非中国国内采购的)物料在中国的海关进口税、增值税、销售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地方税等。中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税款亦由总承包方负责。1.5.3总承包方须协助发包方办理质检、安监、排污等相关手续,及时缴纳相关费用。1.5.4总承包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包方可按中国有关法例入帐的工程所在地之有效发票。1.5.5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总承包合同条款C/111.责任(续)1.5法定责任和通知(续)1.5.6总承包方须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公司税、在中国正常执行工作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费用,以及任何当地现行的附加税、临时征收的任何有关修订和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各种新税。1.5.7总承包方须负责无锡市政府部门对本工程征收之各种收费如排污费及基金等。1.5.8总承包方须负责并确保其雇员就其工资﹑津贴或其它应纳税的入息﹐按中国政府施行法例支付入息税和一切有关的税项,并接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1.5.9总承包方须遵从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1.5.10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总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律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般处理。1.5.11以上各条有关费用若需由发包方代为缴交,则此等价款将会在工程款中扣除及代缴。1.6承包资格总承包方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及许可。总承包合同条款C/121.责任(续)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总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合格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1.8质量监督站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支付给该站的费用(按政府文件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除外)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1.9工程标高和定位1.9.1发包方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总承包方须按有关图纸进行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复核。1.9.2总承包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座标和地面标高。1.9.3总承包方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坐标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1.10转让1.10.1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总承包合同条款C/131.责任(续)1.11分包1.11.1除非得到发包方书面同意,总承包方不能将本工程的部份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发包方之前未有阻止分包,发包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单位,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脱离本工程。1.11.2本工程全部或部份的分包不能减轻总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负全责。1.
本文标题:JCT合同模板-合同条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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