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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第三条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第四条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六条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第二章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建筑布局第七条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二)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八条用人单位厂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一)生产区必须与非生产区分开,不得混合布置;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它非生产用房。(二)产生石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应与其它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第九条厂房内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一)厂房内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安排,使供需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径短,操作维修方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产生石棉尘较多的工序,应与其它工4序隔开布置,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二)厂房内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存放地,必须用明显颜色在地面标出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说明。第十条厂房内必须符合建筑卫生学要求。(一)厂房最低高度不应低于3.0m;每个劳动者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3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每个劳动者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二)厂房地面、天花板、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扫,便于收集意外事故溢出的粉尘;地面应防滑。第二节辅助用室卫生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用室必须与石棉工作场所分隔开,避免受到石棉纤维污染。职工食堂、浴室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卫生要求。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以避免便服受到污染,防护服存衣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洗衣房,指定专人负责防护服洗涤。第三节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第十四条凡从事石棉作业的场所、加工设备、盛放石棉、石棉制品或材料及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均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简体中文警示标签,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石棉含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第四节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一)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短时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f/m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f/ml;工作场所空气中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mg/m3。(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石棉尘对环境的污染,使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00mg/m3。确保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石棉作业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通过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用品;优先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5应积极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石棉的新材料。(五)应广泛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综合措施,实现自动控制或隔离操作等工艺改革措施,防止劳动者直接接触产生石棉尘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六)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产生石棉尘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密闭隔离、局部通风防尘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必须保证工作环境保持洁净,及时消除石棉废物。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使用、加工、贮存、运输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等内容。(八)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合格、有效、充足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充足时间,供班前、班后的更衣和洗浴。(九)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石棉粉尘日常监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监测评价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十一)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十二)必须在石棉工作场所和设备上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第十七条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一)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佩)戴防护服、呼吸器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且不得穿(佩)带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入餐厅等非生产场所。(三)劳动者应维护作业环境卫生,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时清扫环境;应爱护各种中文警示说明、标志、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四)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或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劳动者吸烟、饮水或就餐前必须洗手和洗脸。(五)劳动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如实反映症状;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第三章一般防尘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工艺改造、卫生工程技术、行政管理手段等综合措施,尽可能降低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防止石棉对劳动者的危害。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规范及国家有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逐步实施本单位防尘计划。防尘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或补充,以反映当代技术和发展现状。第二十条防尘计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评价和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石棉作业使用的工艺和机械、材料、控制装置、劳动者人数、工作分工、操作程序和维护制度;职业病防护工程计划,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防尘计划执行的详细进度安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大型用人单位的防尘计划中,应明确有关部门、科室或人员在防尘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一)新建筑、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设计或选择;(二)材料、产品、机械或设备的购置;(三)通风防尘系统和其它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立和维护;(四)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评价、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五)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维护。第二十二条防尘计划必须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向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三条控制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包括。(一)石棉纤维与其它材料结合固定,抑制石棉尘散发;(二)自动化遥控操作,密闭围挡产尘设备,隔离尘源;(三)全面通风;(四)局部通风;(五)湿式作业;(六)设置隔离操作室。第二十四条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防止石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增加,减少劳动者接触石棉尘的机会。(一)作业时必须首先开启通风防尘系统,劳动者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尽量采用自动化工艺或遥控系统,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使用石棉或含石棉材料操作;(三)加工、处理、使用、生产、清扫、拆除或清除石棉、石棉产品和石棉材料的工作场所,应经常保持潮湿;(四)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减少石棉尘和废物的堆积;(五)严格控制劳动者人数及其接触时间。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商必须提供石棉尘散发的特性、暴露水平和控制方法或设备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为防止石棉粉尘散发,应尽可能对生产全过程密闭围挡,并使其内部呈负压状态。对于无法完全密闭的生产工艺,应采用适当密闭形式,减少暴露面积,结合局部通风的方法。第二十七条从事石棉生产加工的车间必须保持负压状态,以防止潜在石棉尘对室外或相邻环境的污染。第二节通风防尘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下列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作业必须设置局部通风。(一)石棉或含石棉材料进出料、输送、碾压、粉碎、筛分、混合和包装;7(二)石棉纺织品的梳棉、纺织、编织、缝纫、和裁剪;(三)石棉水泥、摩擦材料的切片、冲孔、钻孔、锯、打磨和切削。第二十九条局部通风系统中排放的尾气必须经过除尘装置净化,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大气。第三十条局部通风防尘系统排放的空气一般不得回送到工作地点,除非能符合下列条件。(一)石棉尘浓度远远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并且不会使工作环境石棉尘浓度增加;(二)通风防尘系统和净化设备经常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转正常;(三)排放气体经专用仪器定时监测合格;(四)通风防尘系统设计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三十一条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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